■ 胡云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社会背景和问题导向
■ 胡云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昌盛、事业发达和种族繁衍,也事关每个家庭的和谐美满,更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少年家事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增进家庭福祉的有力保障。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变化迅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不到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家事案件审判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还面临不少问题和新的挑战。解决这些新问题、迎接新的挑战,既是推动少年家事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也是引领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努力目标。为此,我着重从揭示社会背景、坚持问题导向和抓住主要问题的角度,简要谈谈对家事审判改革的理解和认识等问题。
推进家事司法制度改革,需要对我国目前的家庭特点及其问题有比较准确的了解,做到这一点相当困难。我认为,家庭的发展变化与社会制度、人口政策、经济转型和观念变革等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论述现代家庭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也需要从这些方面着手。
第一,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从四世同堂到三口之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现代化,教育的普及和观念的更新,传统的家庭结构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嬗变,表现为家庭规模日益趋向小型化、微型化,家庭人口数目减少,大家庭变小家庭。家庭的结构形式也从以父子等为轴心的男性主导的家庭向以夫妻为轴心的两性平等的家庭转变,家庭人口分布逐渐向二人户、三人户和四人户集中,所占比例逐渐上升,并越来越占主要地位。此外,空巢家庭、单亲家庭、单身家庭、复合式家庭、丁克家庭也呈增多趋势。
第二,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从父权主导到家庭平权。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观念变革,不仅导致家庭成员数量减少,而且简化了家庭关系。独生子女现象促使以父权为中心的等级性家庭关系转变为以孩子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使得代际沟通呈现出伙伴关系的特征,家庭人际关系的平等性、民主性显著增强。由于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改善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她们在家庭中的话语权不断提升。许多家庭大事夫妻协商决定,夫妻注重感情交流、互相尊重,家庭民主制取代了男性家长制,平权家庭逐步取代了父权家庭。
第三,家庭经济功能发生变化——从生存繁衍到财富消费。在我看来,家庭财富的增长是家庭变革最重要的推手,经济因素不仅是家庭功能的核心元素,而且主导着家庭嬗变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化的大工业生产和信息社会的到来,相当一部分家庭手工业生产转移为社会化的工业生产,家庭只保留部分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为生活消费服务的家庭生产,而家庭的消费功能明显增强。伴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多,家庭消费也向着高级化、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我国现代家庭的食品消费、服饰消费、文化消费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数量增多,而且质量也有较大提高,如何获得、管理、增值和消费家庭财富,成为家庭成员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四,家庭心理功能发生变化——从同吃同住同劳动到你在他乡还好吗。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传统的家庭成员由于生产协助的需要,相互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日常交往紧密,夫妻共同劳作,祖辈居家养老,子女共同抚养等基本特征。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交通便捷、产业转移、分工细化和就业机会多元化及就业地域无限制,家庭生产生活紧密关系变弱,家庭成员工作乃至分居多处成为较为常见的现象。夫妻分居、隔代抚养、社会养老等现象越来越常见。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联系由每天的面对面交流,逐渐变成利用电话、微信、短信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使得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和情感慰藉越来越依赖信息手段和经济条件。
第五,家庭组成方式发生变化——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在自然经济社会的人际关系中,婚姻多由父母作主,要经媒妁之言,有一套传统的婚俗方式。妇女对未来的家庭生活往往听天由命,信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等观念。随着时代变迁,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便利了城市和农村青年的相知相识和自由恋爱,即使是经人介绍,恋人们也多是在相互了解产生感情后才会结婚,当事人基本上掌握了自己的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几成历史。同样,解除婚姻关系也系双方自愿,父母和他人已难以干涉。这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大大提高了婚姻质量,促进了婚姻家庭和谐,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随着感情的变迁转移而出现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和子女单亲抚养等问题。
第六,择偶条件发生变化——从嫁人不能嫁太远到婚姻无国界。在农耕时代,嫁人不能嫁太远几成定律。这有两个好处:(1)嫁得远会少了娘家的帮扶,增加见面和探亲的成本;(2)距离近的人群在文化习俗和生活习惯等方面都比较同质化,容易相处。但随着人口大流动和经济大发展,交通的便捷、资讯的发达,特别是文化交流的频繁,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便捷、越来越无障碍,加上当代男女结合越来越重视感情愉悦的价值,使得男女双方感到只要互相钟情,距离、家庭、民族和种族等因素都不是问题,异地恋、异族婚、老少恋和跨国恋等,已经成为婚恋和家庭形态的新风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带来家庭各种关系和功能的变化,家庭的变化又能够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革。现代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发展变化从整体上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符合人性的。不过,这种发展变化也带来一些我们不愿看到更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1)家庭文化功能减弱。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建设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文化技术知识越来越复杂,层次也越来越高,知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职能绝大部分转移到学校和社会来承担,家庭作为继承传统文化、教育后代新知的支持功能逐渐减少,从而削弱了家庭的文化功能,动摇了家庭的文化传承地位。(2)家庭财富支配方式分散。传统的家庭收入,一般由家庭成员共同劳作,交由家长支配,用于家庭的各项开支。而在现代家庭中,由于收入来源多元化,导致家庭收入支配方式分散化,夫妻和子女财产分立、谁挣钱谁花的“AA制”家庭越来越多。家庭成员间的经济联系减弱,财产纷争随之增多。(3)家庭核心权威弱化。传统家庭一般为父权制权威体系,父亲是家庭的最高统治者和决策制定者,有关家庭的各种安排都由家长说了算,家庭成员必须服从。现代家庭由于家庭成员地位平等、民主议事,家庭核心权威不再。在平等民主的家庭机制没有建立之前,家庭成员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形成对抗甚至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引发家庭解体。(4)家庭依赖关系松弛。经济社会发展,使家庭成员从必须合作互助才能生存发展的紧密型依存关系,变为以情感慰藉、追求愉悦为组成家庭目的的宽松型伙伴关系。由于就业机会地域限制的消除及择偶观念的变化,离开本土、外地工作、跨国婚姻、分居两地的情况增多,不可跨越的空间距离也使家庭成员之间缺失了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相濡以沫的感情,家庭成员依赖度显著降低,感情的疏离和亲情的单薄,容易产生导致家庭变动的危机。(5)成员对家庭的忠诚度改变。在现代社会,不仅家庭都面临着生存、发展、延续和抚幼养老的集体压力,而且家庭成员也都可能面临上学、就业、买房、婚恋、养老等个体压力。加之受西方非主流文化影响,家庭成员在追求自我价值、自我感受、自我实现的同时,会导致对家庭忠诚度下降,家庭责任感缺失。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互相影响,很有可能转化为家庭矛盾和个体焦虑,一些家庭成员由此可能失去对家庭的忠诚和坚守,使得代际冲突、夫妻反目成为突出问题,从而引发大量家庭矛盾纠纷。(6)家庭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家庭问题本质上是社会问题,家庭问题还会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矛盾已经不是内部矛盾,家庭问题更不是个人问题。很多影响很大的事件或案件,往往都是由家庭问题引发的或是演变的。因此,我们要从家庭社会学的视角重视家庭变化及其带来的各种问题,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探索解决家庭问题的司法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国家机关。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家庭矛盾和问题,正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给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带来很多新的问题。
第一,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近年来不断增长,家事案件也是如此。从司法统计数据看,2014年全国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161.9万件,占31%。201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22.8万件,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案件173.3万件,占28%。大量的家事案件涌入法院,导致民事审判压力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第二,家事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家事案件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1)家事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难。家庭关系不仅表现为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情感关系等,而且还附带或滋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在案件中往往难以厘清。(2)责任分清难。自古以来,家庭中的是非难以判断,孰对孰错难以认定,服判息诉难以实现。因为家庭矛盾往往是长期积累、逐渐恶化和瞬间爆发的结果,通常不是一方有过错而是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家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和后果承担都有更大的难度。(3)家庭财产分割难。随着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家庭财产争议的标的额越来越大,财产形态越来越多样化,如涉及房产、股权、债务、各类收益等等,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法官在处理夫妻分割财产和子女继承财产等案件中,往往遇到很多难题。(4)涉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案件处理难。几十年来,由于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所以,诉争子女抚养权案件、确定抚养费的案件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在涉老人赡养案件中,由于经济条件不充裕,加上传统伦理精神在一些家庭中流失,也造成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增大。
第三,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有所萎缩。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兼具人身性、情感性和财产性。对于这种感情与利益掺杂在一起的纠纷,需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其相适应。目前,我国综合处理家事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没有建立,而且由于认识和观念上的误区,过去由民间和社会组织承担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还出现了萎缩。
第四,家事审判立法和司法规范滞后。与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家事立法和司法规范尚不健全,诉讼程序和制度欠缺专门性、特殊性。家事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的一大块,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指数,我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还很不够。虽然近些年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司法实践的改革越来越重视,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整体而言,有关家事问题的立法和司法改革进展迟缓,理论研究和理念转变还跟不上时代发展,甚至还存在对家庭暴力不愿管、对家庭问题处理绕着走等现象。
第五,家事审判的专业性有待加强。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处理家事案件需要法官具有更高的司法技能和专业素养。但因种种原因,这方面存在的差距还比较明显。例如,没有结过婚的法官不得不审理离婚案件;没有养孩子经验的法官负责审判涉抚养权和探视权案件,往往难以体味当事人的切身感受,经其处理过的案子往往难以实现服判息诉和案结事了。
第六,家事案件审判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机制尚不健全。良好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是做好家事审判的平台,完善的配套机制是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我国由于是法治建设的后发国家,需要补课的立法领域和司法改革举措千头万绪,导致家事审判改革落后于实践法治,在诸如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家事法官的培训机制、家事案件的陪审机制、家事诉讼活动的社会参与机制以及家事审判的调解、和解机制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缺口甚至空白。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文件和有关领导同志部署的内容看,家事审判改革主要集中在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层面,体现出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和先点后面的思路,笔者认为,认识和把握家事审判改革,应当关注和探索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事审判改革与深化司法改革的关系问题。家事审判改革属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二者属于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体现党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家事审判改革应当纳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统一部署的路径,确保家事审判改革的正确方向和顺利进行。
第二,着力弘扬现代家庭的核心价值观问题。作为小社会的现代家庭,其核心价值观与现实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同步协调一致的。家庭的核心价值观包括家庭成员人格独立,在家庭地位上一律平等、相互尊重,在家庭事务处理上发扬民主、共同协商,在维护家庭发展和荣誉等方面尽职尽责、忠诚奉献,在弘扬家庭美德方面目标一致、共同努力等等。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旨在提升家事审判在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弘扬家庭价值、增强家庭幸福、提升家庭文化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和保障家庭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健康细胞的作用。
第三,探索和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问题。家事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家事审判具有特殊性和专门性,家事审判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家事案件的人身性、伦理性、情感性、隐私性和敏感性等特点,正确把握家事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要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的特点科学配置审判力量和审判资源,按照案情的轻重缓急运用好审理期限,防止不分具体情况的强调简单快结或拖延不办;要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三方主持和解或委托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高度重视家事审判的可接受性和可感受性,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服判息诉效果,让公众对司法改革享受到实际的红利和更多的获得感,在每一家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创新问题。深化司法改革就是创新,家事审判改革也是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就是从审判方式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起步的,家事审判改革也遵循了这一路径。本次改革试点选择的都是中、基层人民法院,且都是家事案件较为集中、改革条件较好、创新能力较强、积累经验较多的地方。我认为,各试点法院在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下,在符合家庭案件审判规律和需要的方向上和范围内,可以因地制宜,大胆进行探索,以着力为全国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如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由若干基层法院对施暴家庭成员创造的禁止令做法,不仅有效遏制了涉及家暴案件的暴力现象,而且推动了立法进步。又如有的基层法院在处理儿童监护人肆意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创立的剥夺监护权做法,也受到了立法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些做法对我们推动家事审判创新都很有参考价值。
第五,完善家事纠纷处理的配套机制问题。家事纠纷的多因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处理家事纠纷必须依靠多元、有效的配套机制和支持系统。我建议,家事审判改革要借鉴少年审判改革的成功做法,打造家事纠纷解决的“两条龙”甚至“三条龙”,让这些龙合作共舞,统一发挥预防、处理家事纠纷和善后工作的功能作用。第一条龙是指公检法司等公权力机关之间的齐抓共管和相互配合,家事纠纷往往与治安纠纷、邻里纠纷乃至刑事案件同时或相继发生,涉及上述机关的管理职能,各机关要像共同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样共同“给力”,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家事案件发生。第二条龙是指计生委、综治、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之间的同心协力和密切配合。这条龙资源丰富,人手众多,解纷能力很强,积极性也很高,要推动整合相应的平台,使之各司其职,从而有效减少和处理各类家庭矛盾纠纷。第三条龙是指由法学界、社会学界、民间智库和非政府组织等构成的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共同研究提出家事纠纷及其处理的立法、司法和对策建议,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和人士参与处理家事纠纷的积极性,这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根本之道,也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
第六,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协同推进问题。鉴于家事问题和未成年人问题的紧密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家事审判改革的同时,也很关注深化少年审判改革问题,同时根据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具体条件,提出了协调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审判改革的模式供各试点法院选择,这既是不同意见妥协的结果,也是密切联系中西部条件差异巨大的试点法院实际的务实选择,在此前推进的司法改革举措中是少见的,我觉得应当为这种务实改革导向点赞。我在最高法院研究室工作期间,长期主管少年法庭办公室的工作,对少年法庭工作情有独钟,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我更倾向二者合并的试点模式,因为家事纠纷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从境外的做法看,韩国的家事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家事法院,都是把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统一管辖处理的,其中必有深刻的道理值得我们重视。
(责任编辑:王建敏)
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笔谈
主持人胡云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改革历程,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但尚存一些难点问题需要攻克。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也经过了长期酝酿和探索,现已到了破茧成蝶的实践层面。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同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会议,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10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家事审判改革的探索从此开启了新的征程。为了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改革举措,支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引导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项改革的关注和研究,促进社会各界凝聚共识,推动少年家事司法改革的制度构建和立法完善,本刊特编发《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社会背景和问题导向》《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价值蕴含》《改革我国家事诉讼程序的思考》和《我国少年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四篇文章,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