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吴燕(河北)
遭遇遗弃 老人可提起自诉
文 吴燕(河北)
众所周知,公民犯罪要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介入刑事案件的前提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实生活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及时提起公诉,这时,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刑事自诉。
案例:近日,年过八旬的杨大妈将自己的二儿子小杨告上了法庭。在一般人看来,母亲告儿子,无非是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但杨大妈可不一样,她动用的法律武器叫刑事自诉权,小杨成了侵占财产罪、遗弃罪的被告人。
5年前,杨大妈的老伴去世,留下房产两套,现金10余万元。杨大妈和大儿子大杨、二儿子小杨作为法定继承人,达成了一项协议:暂不分割杨大妈老伴的遗产,将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一并交由两个儿子轮流保管,在保管财产期间,由保管人负责照顾杨大妈的生活。此后,杨大妈的两个儿子每月轮流保管财产同时照顾母亲,虽有小摩擦,但也相安无事。1年前,因大杨夫妇需要到省城照顾孙子,经杨大妈同意,大杨、小杨兄弟将轮流照顾母亲的时间由一个月改为半年。大杨夫妇照顾母亲半年后,便按照约定将母亲送到小杨家,同时将母亲的存款、房屋所有权证等交与小杨保管。没想到4个月后,大杨接到朋友电话赶回老家,发现杨大妈真的如朋友所说靠沿街乞讨度日,寒冬腊月里衣不蔽体。见到大儿子回来,杨大妈再也忍不住心中的委屈,哭诉了4个月来的全部遭遇。原来,大杨夫妇去省城没多久,小杨便擅自取出了母亲银行卡上的全部存款转移到自己名下,两套房产也已经劝说母亲出售,所得钱款归他所有。小杨夫妇还一反常态,每日对杨大妈殴打谩骂,直至将她赶出了家门。大杨忍无可忍,决定为母亲讨回公道。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大妈以侵占财产罪、遗弃罪对小杨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小杨在保管杨大妈的财物期间,将财产据为己有,已经涉嫌侵占财产罪;又将母亲赶出家门致其沿街乞讨,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两罪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受理条件,故法院可立案帮助杨大妈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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