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理洁 张 琳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0)
生态损害补偿与赔偿的法律基础与事件分析
陈理洁张琳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0)
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都给环境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也使其遭受了严重的破坏。而生态补偿与赔偿作为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其应用范围在逐渐扩大。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对生态损坏补偿与赔偿的法律基础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浅见,希望能给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生态损害;补偿;赔偿
虽然,生态补偿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其应用也在逐渐深入。但是,对于它的经济、法律性质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生态补偿的含义以及和它相对应的赔偿与补偿的法律基础没有健全和完善。本文以生态损害补偿概述作为文章内容的切入点,并对生态损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1.1生态损害的概念
对于生态损害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解释。资源学者认为的生态损害指的是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而环境科学所认为的生态损害指的是对环境的损。这些术语都指向对生态平衡的扰动,也就是说自然环境需要的很长时间能够恢复的伤害。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生态损害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初级生态损害,另一个是次级生态损害。初级损害主要指的是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损害。比如,对生物多样性、海洋鸟类、海洋珍惜物种等这些损害为初级损害。而次级生态损害主要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造成人类身体健康和财产损害等。比如,水污染严重而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引发疾病、海水污染给周围养殖业带来的损失等这些都是次级生态损害。
1.2生态损害类型
经济的发展是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最主要动因。比如,污染物的排放、毁林开荒、围海养殖等。还有一些是因为历史性累计污染而造成的损害。但是,无论是哪种损害形式,我们都必须要进行赔偿或补偿,通过环境修复来改善人们的生存质量。然而,从法学角度来说,不同行为模式造成的生态损害,其法律责任以及使用的法律基础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要对生态损害行为进行认真区分,一般来说,生态损害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过错行为,它主要指的是由于故意、疏忽、过失、违法等行为而造成的生态损害。比如,污染事故、污染物排放超标、捕猎野生动物、非法采砂等,这些都会给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2)是非过错行为,它主要指的是经过国家批准,因自然资源的开发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工程建设、围填海、旅游开发等都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生态损害一般都定性为非过错行为。(3)历史累积性污染,这种污染既可以是以往已经发生过的环境污染事故而留存的生态损害,也可以是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而造成的累计污染。由于累积性污染其生态损害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有效对污染责任主体进行界定,损害责任也难以追究,一般都是由政府来负责污染治理的工作。
2.1生态损害赔偿
生态损害赔偿更适用于因为过错行为而造成的生态损害,过错行为有着明显的过失、违法以及疏忽等特点,这种行为所导致自然环境损害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生态损害赔偿是由责任方因其过失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目标是为了让受损的环境能够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其赔偿方式主要是以承担生态修复的经济成本为主,其解决途径一般是通过司法来解决。
2.2生态损害补偿
生态损害补偿主要适用于非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生态系统损害。由于经过批准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非过错和合法的特点,而补偿责任是建立在法律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而设立的例外责任。责任方因为对环境损害而获益,但是社会却因为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因此,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责任方应对自然进行一定的补偿。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通过货币补偿为主,其解决途径一般都是有行政程序来执行。
2.3具有争议性的生态损害责任
对于那些因为历史性累积污染而产生的生态损害,其责任主体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赔偿还是补偿存在着争议。目前,只有美国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在污染事故的发生区域内排放过污染物而造成生态事故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4生态损害的法律基础
(1)生态损害补偿的归则原则,很多国家采用都是严格责任原则,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若是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况,应免除责任人的责任。而生态损害补偿责任,它并不是法律责任,因此,民事法律的规则对它并不适用。(2)对于责任主体的明确,所采用的原则为预警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3)赔偿、补偿的范围和数量,国家作为环境的委托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方进行索赔,赔偿范围的确定对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例如,在2011年6月发展的渤海溢油事件,由于康菲公司和中国海上石油总公司的造作失误而造成的海洋污染与周围渔业资源的破坏承担全部责任,康菲公司拿出十亿元来对天然渔业的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补偿。
总之,通过完善生态损害补偿与赔偿的法律基础来实现我国环境的高效治理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虽然,现阶段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只要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转变工作理念,树立科学合理的发展观,就能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饶欢欢,彭本荣,刘岩,郑苗壮.生态损害补偿与赔偿的科学及法律基础探析[J].生态环境学报,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