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健,王明秋(华中农业大学,湖北武汉 430000)
水权冲突下社区保护机制研究
—基于权利发展视角
李长健,王明秋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武汉 430000)
摘要:目前,我国水权仍然存在产权不明晰、保障措施不到位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水权频频产生冲突。社区作为利益表达平台,在解决水权冲突、保护居民利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水权 水权冲突 水权交易 社区 社区保护
1.1水权权利边缘化:水权冲突问题的背景分析
为什么水权会产生冲突?现阶段,引起水权冲突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首先是制度层面因素,现有的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公共水权制度。
公共水权最主要的特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个人和单位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水资源的配置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就是政府水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水权。这使得我国制度在宏观层面与社区微观层面上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一系列水权冲突。其次,保障措施的不到位也导致了水权冲突的发生,例如没有形成完整的补偿体系,政府在水权交易的过程中,没有起到应有的支撑作用。最后,政府的互惠效应失效,导致信息不对称,产生负效应,引发了水权冲突。
1.2构建社区保护模式,实现水权权利的和谐发展
从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而言,行政部门在公共物品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现行水权制度还未建立起完善的,能够充分反映水权价值的水权交易机制。社区保护模式是指,由社区来对该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管理与保护。国内外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以流域为单位进行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是最为科学的,即将国家权力下放,分至单位进行管理是国内外学界的主流观点。
在我国,水权一旦产生冲突,是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定,并加以保障的,社区保护虽然在我国学界仍然不属主流观点之列,但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注意到,社区这个载体在水权保护乃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所在。水权的保护,强调多元化保护,不仅需要依靠政府颁布政策、措施进行,还需要经济、生态、社会等一系列多元保护。要保障居民的用水权益不受侵害,社区保护是必然的,社区保护是解决水权冲突的新创举,突破了从前仅依靠政府的单方面保护,为水权冲突的解决,水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范式与措施。
2.1社区保护理论内涵
水权冲突的社区,保护从本质上而言,其实是关于居民利益博弈与维权抗争的“依势博弈”所做的全新解释。突破传统研究中,关于利益博弈主体强势与弱势的简单二分法,并进一步提出了“作为武器的弱者”等概念,利用弱者,以弱者作为武器即“作为武器的弱者”来组织实现博弈;诉求对象由基层政府转到各利益主体,并以社区为载体呈现多元化的倾向。社区保护其实质就是利用“弱者”在实际的冲突解决中,依靠社会的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给诉求对象施加一定压力,但是“弱者”的社会力量,必须要有体制的框架束缚,否则便会被当做道德绑架。居民无疑在水权冲突中处于弱势,政府作为强者无论在组织或者政策上,都享有绝对的高等地位,弱势并不等于无法,正因为处于弱势,才要更有组织的、更有方法的去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不会被人“示弱以胁迫”来诟病。
2.2从权利保护到权利发展,社区保护机制实现的理论核心
社区发展权是社区保护机制的内质所在。在水权冲突中,可以看到,冲突不论是制度层面的冲突、保障措施方面的冲突或政府失信方面所引发的冲突,都聚焦于国家权力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冲突,特别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的居民而言,水权冲突更加表现为政府与居民组织间的冲突,在这场冲突的风暴中心,居民无疑是“弱者”,发展权是“弱者”的权利,社区发展权则是这场冲突风暴中,保护居民权益,最终实现水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所在。社区发展权实现了在水权权益保护中,将客体发展权与主体发展权相融合,并置于社区这一时空载体上,且在此基础上,享有政治、经济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权利,形成发展权权利束。最终通过社区的发展,在水权冲突中,保护社区居民应有的权益,实现水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2.3从利益博弈到利益均衡,实现水权和谐发展的关键
农村社区是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可以在社区这个载体上,通过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对政府的相关决策产生影响,做出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决策。但社区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矛盾,由于水权的市场化的加大,利益集团间的博弈,也逐渐影响到社区发展。如博弈中所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加重了社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社区村民在这场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如何预防这种不利地位的产生,将是社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节点,也是实现水权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3.1模式选择
以社区发展促进社区保护机制构建的制度维度。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一个社区选择什么样的保护机制,也是由这个地区的具体情况所决定。因此,这就决定了在水权冲突的社区保护方式选择时,必须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构建,适合当地的社区保护机制。
首先,政府层面上,应让社区在水权冲突中,参与到管理决策中来。社区居民作为水权冲突中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是保护区真正的主人,他们应该对有关水资源的维护和利用等事项的决策拥有发言权,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为此,要摆脱传统的“行政主导”的管理体制,使社区居民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中成为主体。
其次,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看,最重要的仍然是明晰产权。只有明晰了水权归谁所属,水权冲突才能从本质上得到解决。在农村社区中,因为水资源的管理主要依靠政府,造成了农户与政府部门关于水资源的信息不对称,城市用水的高峰期,恰好与农村用水高峰期撞在一起,难免会影响农业生产,影响农民生计,损害农民权益。因此,只有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产权问题,才能最终解决水权冲突,实现社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组织层面上,应建立社区参与监督机制。社区参与监督机制主要是建立地方政府、社区管理机构和社区居民,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3.2理论实践
以社区发展促进社区保护机制构建的运行维度。社区保护机制的构建既促进了农民权益的保护,又在某种意义上,最终促使水权的可持续发展。要完善社区保护机制的构建,优化社区运行是不可或缺的。
3.2.1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所谓生态补偿,通俗来说就是补什么,谁补谁,补多少,怎么补等问题。当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流域生态补偿项目达到财政限额和经济管理职能的“承载力”时,市场导向对于水资源管理的维持,变得更加重要。因此,对于社区而言,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农民积极性,对于解决水权冲突,确保水权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2.2 建立社区水权的转让和补偿机制
村民在水权产生冲突时的利益得以表达。水权的转让和补偿所需资金,可以来自于水资源配置中获益的城市和工业用水者,通过水费的形式征收。
3.2.3 优化社区治理,促进村民平等参与
从内质上解决水权冲突,实现社区发展,构建社区保护机制。社区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的重要载体,也是在水权冲突中保障村民水权权利的重要利益表达平台,其民主治理需要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目前,社区自治所受到的行政权力干预较大,优化社区治理就必须从行政权力的单向制约向多元化治理转变,从政府主导像社会主导转变,实现社区的完全自治。
3.2.4 建立社区预警机制
构建一个在政府支持下的以社区为主导,群众为主要力量的预警模式体系。水权之所以产生冲突,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水权产权的不明晰,导致政府不肯放开对水权掌权的一只手,可是这只手却无法伸到最基层中进行调节。这就要求政府将权力下放,形成以社区为主导的自我管理模式。只有构建一个社区为主导的管理模式,才能真正防范社区区域内的水权冲突的产生。
3.3发展权利
以社区发展促进社区保护机制构建的发展维度。发展权同时具有个人与集体的双重属性,这就要求发展权需要一定的载体。社区作为村民最好的利益表达平台,无疑是发展权最好的载体,社区发展作为促进社区保护机制构建核心,是解决区域内水权权利冲突的最好武器。
3.3.1 完善社区内部组织能力建设
调查中发现,一个社区在与政府的交谈中,是否能达到利益均衡的状态,而不是被政府进行政策绑架,与其自身是否强大有关。本身经济条件较好,组织建构科学的社区能够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因此,加强社区内部组织建设,完善内质才是群众的自身利益表达的最本质基础。
3.3.2 提高社区村民水权意识
村民是社区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的社区中,村民对于水资源知识的了解不深,仍处在靠天吃饭的境地,可以从相关报道中看到,不少地区由于干旱造成的颗粒无收。关于水资源可以进行交易,也就更没有听说过,由于水权交易产生的冲突更是闻所未闻。因此,提高村民的水权意识,了解相关水权交易的知识,可以使村民在与政府打交道时,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更有利益自身的利益表达,也使水权得以保护。
3.3.3 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措施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相关措施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单方面的政策实施,忽略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使得政策实施变为单向的主体行为。如果赋予社区以主体地位,使社区转变为主客体融合的政策实施与发布平台载体,并完善相关生态补偿措施,确保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那么由于水权问题所产生的各种冲突便可以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 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中国法学,2005,(03):120~134
[2] 李长健,伍文辉.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利益均衡:土地发展权配置.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2):60~64
[3] 李长健,伍文辉.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社区发展权理论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6):33~40
[4] 李长健,曹俊,彭家华.农村社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优化与可持续利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01):123~127
[5] 李鸿雁.黄河水权转换农业风险补偿主体确定分析.世界农业,2011,(09):78~82
[6] 张国珍,米宗敏.流域水交易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人民黄河,2011,(01):56~58
[7] 李胚,窦明,赵培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需求下的水权交易机制.人民黄河,2014,(08):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