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

2016-02-07 02:52毕炳军
中国农业信息 2016年19期
关键词:农田水利农田产权

毕炳军

(山东省菏泽市东鱼河流域工程管理处,菏泽 274000)

浅议农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

毕炳军

(山东省菏泽市东鱼河流域工程管理处,菏泽 274000)

农田小型水利工程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章主要阐述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的必要性,并介绍产权组织形式,分析产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对应策略。

小型水利工程 农田 产权 改革

1 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然而,遍布农村各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并没有被分割和移动,仍由集体所有、管理和使用,造成实际产权模糊,工程管理混乱、无秩序,从而使机井被填、渠系被毁、水利机电设施被私分、变卖或偷盗,乱象环生。因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的村一级组织和乡镇工作职能被弱化,对水利工程的监管责任难以到位,出现产权不明等问题。基于此,农村基层政府应按照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200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的改革,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2 产权改革形式

按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精神,农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实行多元化投入。综合各地实践,产权改革主要表现为5个方面。

(1)实施承包制。在不改变水利工程产权的前提下,由工程所有方发包给承包方,双方签订合同,承包方按照双方意愿实施经营与管理。

(2)租赁。租赁方给工程所有者支付租金,并获一定权限。

(3)拍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竞价拍卖水利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

(4)股份合作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实行农民自愿合作办水利,从而消除资金短缺及技术与人员缺少的问题。

(5)筹建农户用水协会。会员由用水农户组成,法人为用水协会,依法享有工程的经营权、使用权。

3 制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瓶颈

3.1 认识不足,政策不到位

现阶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产权改革涉及面小,深度不够。即便如此,改制后的水利工程设施也只是形式上的变化,改革认识不够,观念未完全改变。国家虽然颁布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但是与改革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性合同文本、签证等,还不尽完善、规范。

3.2 后续制度跟进不力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实施产权改革后,其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应由实施者享有。在其实施经营、管理权责过程中,会遇到涉及权益、技术、管护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比照相应的政策、法律条款去解决。但是,与之相应的后续制度却跟不上,从而影响了水利工程的管护,乃至产权改制。

3.3 调控机制尚未形成

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水利工程产权的核心要素,在于水价调控机制。至今,水价调控机制尚未形成,无法发挥价格的市场调节作用。

4 加快农田小水利工程产权改革进程

4.1 明确设施所有权

明确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是产权改革的基础,也是根本所在。要实施工程资产评估,摸清家底,依据原有投资比例,进行所有权划分。由国家出资修建的归国家所有;集体的由集体所有;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受益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

4.2 多种形式并存

公益性为主、受益范围广的小型水利工程,宜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并由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经营;受益范围较小、公益性较弱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选择拍卖方式;具有防汛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库和塘坝,应以承包或租赁经营为主。

4.3 强化政府监督职能

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方式改制后,有关成本收益核算、水价监督、水资源节约保护监督等,政府应监管,不可放弃。政府应承担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的职责。具有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应有政府财政投入。产权改革后的工程管护等,也应列入国家补贴范畴。水利主管部门要积极担负起监督、监管责任,真正确保农田小型水利工程服务农业。所以,要明晰农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调动水管部门和广大农民的用水、管水积极性,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用,保持我国农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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