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引领下的我国产业融合模式、困境与摆脱※

2016-02-06 09:57孙军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12期
关键词:融合度传统产业融合

孙军

互联网引领下的我国产业融合模式、困境与摆脱※

孙军

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是大势所趋。我国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的模式有两种,即“互联网+”和“+互联网”,但在实践中都存在创新能力薄弱、人为抑制等问题。产业融合升级之道是实施“+互联网+”模式,即产品的创新、设计乃至生产由供应端与消费端共同决定。我国下一步产业融合,一方面要消除行业政策壁垒,另一方面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通过“+互联网+”模式最终实现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互联网产业融合转型升级

产业融合并不是一个新的社会经济现象,Rosenberg(1963)就已经观察到了同一技术向不同行业扩散这样一种技术融合现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数字技术的出现而导致的产业交叉现象引起了人们对产业融合更多的关注(植草益,2001)。在信息化不断深入的基础上,技术创新、放松管制、全球化、需求、竞争、商业模式创新、模块化以及价值链等因素在产业融合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断深化的产业融合对企业绩效、产业结构以及经济增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马健(2003)认为,产业融合能够改善产业绩效,降低企业成本,是传统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周振华(2003)指出,产业融合催生了新产品、新服务,开辟了新市场,重塑了市场结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增长效应,最终提高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程度。Alfonso和Salvatore(1998)对20世纪末产业融合较显著的电子行业进行研究发现,该行业的绩效明显高于其他融合不够明显的产业。Banker等(1998)运用1988-1992年信息通讯产业数据进行的研究发现,这些行业由于拥有共同的基础设施资源而得以降低平均成本,信息技术融合具有降低企业成本的作用。胡汉辉、邢华(2003)分析发现,信息产业融合有助于加速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促进信息技术的扩散和渗透。徐盈之、孙剑(2009)和王芳、潘毛毛(2015)等的研究均表明制造业的产业绩效与产业融合度呈正相关关系。虽然产业融合效应已有所体现,也有一些成功案例,但现实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人为抑制和创新能力薄弱等,以致于在很多行业中,互联网的融合效果迟迟不能达到预期。寻求突破困境的办法,进一步深化融合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产业融合特征

我国互联网成长更多显示了消费者驱动特征。统计显示,2013年“双11”天猫销售额达到了350亿元;2014年“双11”销售额为571亿元,增幅达到了63%,虽然2015年我国经济开始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但天猫“双11”销售额为912亿元,交易额同比增近60%。与此相反,在供给端,互联网与工业之间的融合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融合效果并不高,企业创新能力仍然较差,不能令人满意,这从我国制造业目前所面临的转型升级困境可见一斑。总之,我国互联网的成长特征更多表现为消费者驱动,这与美国互联网产业的成长特征并不一致,如表1所示。

为了对互联网驱动的产业融合进程有一个深入了解,有必要对融合度作一测算。由于传统零售产业具有很好的融合特点,并且我国互联网巨头基本上都集中在该行业,融合效果也非常好,因此,在测度产业融合度方面本文选取零售行业。融合度测算方法如下,与Gambardella和Torrisi一致(1998),根据赫芬达尔指数(简称HHI)对市场融合度进行测算,该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a1为线上社会商品零售交易额,a2为线下社会商品零售交易额,a为社会商品零售交易总额。正常情形下,并不是一个产业(一种模式)完全能够替代另外一个产业(一种模式),因此产业融合最终会达到一个均衡点。由此,赫芬达尔指数只能表明产业融合进程,并不能说明融合程度或深度。为了克服赫芬达尔指数的缺陷,本文构建新的测算融合度公式如下:

其中,x为线上和线下完全融合之后,线上交易额所占的比重,该值即为均衡时的融合度。显然,RI指数与赫芬达尔指数一样,该值越小融合度越大。

选取2009年第1季度到2015年第2季度26个时间序列的社会商品零售交易总额、线上社会商品零售交易额和线下社会商品零售交易额来测算相关融合度。由于没有相关文献对线上和线下商品零售最终完全融合情况下各自所占比重情况进行研究,因此为了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析,本文在这里分别为x赋值为20%、40%和50%。最终相关指数的计算结果如图1所示。

结果显示,赫芬达尔指数从2009年1季度的0.966降低到2015年2季度的0.781;x赋值20%的RI指数从0.067降低到0.011,x赋值40%的RI指数从0.293降低到0.151,x赋值50%的RI指数从0.466降低到0.281。由此,不论是哪种指数,2009年1季度以来融合度都是在不断增加的。而且本文新构建的RI指数与赫芬达尔指数相比明显比较小,即融合度明显比较大,而且x赋值越小则其融合幅度就越大。这表明,如果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完全融合之后线上交易所占比重越小,则目前的融合就越深入,融合度值也就越大,这暗示了由于互联网与不同传统产业之间完全融合之后的融合模式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上述指数只能给出融合趋势,并不能给出融合深度。

表1 中美互联网发展特点比较

图1 2009年1季度-2015年2季度我国互联网与传统零售产业融合情况

二、产业融合模式及其差异

1.产业融合模式

自从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以来,“互联网+”变得愈发火爆,以BAT为主导的互联网公司认为,互联网会融合一切,实现“互联网+传统产业”。不过,大量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却认为这个过程应该是“传统产业+互联网”。本文认为,李总理提到的“互联网+”是对互联网在经济社会转型中重要作用的一个笼统表述,并没有忽视传统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目的无非是希望各行各业能够借助互联网实现革新式的发展。由此,出于对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在话语权和角色等方面的不同以及表述的需要,本文将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的模式区分为两种,即“互联网+”和“+互联网”,如表2所示。

表2 “互联网+”和“+互联网”的区别

2.差异分析

由于雷军所在的小米公司主要以“互联网+”为主,任正非所在的华为公司以“+互联网”为主导,且这两者均生产智能手机,产品具有交叉性和竞争性,因此通过对这两家企业生产管理、营销模式及绩效等方面的对比可以探求“互联网+”和“+互联网”之间的区别。具体说来,小米互联网思维的核心包括全球分工、粉丝经济、全流程跟踪的体验经济、并行开发的产品开发等,进而提炼出了“专注、极致、口碑、快”等“互联网+”思维。而面对互联网大潮,华为选择的是“聚焦”战略和“工匠精神”。例如,任正非认为,互联网并没有改变事物的本质,汽车还必须首先是车子,豆腐必须是豆腐。当然,互联网可以降低成本,驱动企业内部的电子化管理,并能够实现更好地与客户、与供应商的互联互通。也就是说,任正非认可的互联网本质是信息化改造实体经济,华为关注更多的是“+互联网”而不是“互联网+”。具体地,“互联网+”和“+互联网”之间的区别如下。

第一,主导者不同。“互联网+”的主导者是互联网企业,表现为其在商业模式、管理方式、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和对传统行业的影响力和掌控能力。“+互联网”则相反,主要表现为传统企业在互联网和传统产业融合进程中的控制权,具有“以自我为中心”的特征。在我国,目前“互联网+”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在BAT三家公司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第二,融合方式不同。“互联网+”强调的是互联网企业凭借互联网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等优势,吸引消费者进入,其融合过程属于激进式的。相比较而言,“+互联网”是传统企业将自身生产、管理、销售等模式与互联网对接的过程,鉴于此过程所涉及环节和技术等的复杂性,其融合过程属于渐进式的。从国际上看,不管是德国的“工业4.0”、美国的“工业互联网”,还是我国的互联网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战略,其本质都是利用互联网对自我进行创新甚至革命,可以大致归为“+互联网”阵营。

第三,融合结果不同。“互联网+”强调更多的是后来居上。例如,淘宝、天猫和京东商城等是互联网向零售商业的逆袭,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向金融业的逆袭,这种逆袭并不改变产品的性质,只是体验更棒、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互联网”主要是传统行业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模式,提高为用户服务的效率和品质,驱动传统产品转型升级,用更高品质或更高层面的产品取代传统产品。

第四,竞争方式不同。“互联网+”通过网络效应驱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快速融合,其特点在于门槛低,竞争激烈,商业平台的价值非常突出和重要,最终实现行业垄断。其产业组织特征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有研究者将其称之为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史忠良等,2002),在我国最典型的当属BAT企业。“+互联网”仍然符合传统产业组织理论,只不过是传统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利用互联网思维实现自身产业转型升级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华为所取得的成功仅是个案,大量对华为成功原因进行的探讨表明,华为拥有任正非,而任正非造就了华为。因此,我们不能从华为的成功向外推延,认为这就是“+互联网”模式的成功,况且华为的经营模式也一直是以客户为核心的,从来没有脱离过这一点。

三、产业融合困境与模式选择

1.融合困境

第一,创新能力薄弱,这在制造业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一是美国“工业互联网”和德国“工业4.0”能够被提出的关键在于通用电气和西门子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巨擘的存在。我国多数制造业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弱,核心技术缺失,共性技术研发不足,产业应用互联网受限,生产组织能力薄弱。二是大量制造业企业仍以信息化的简单应用为主,“云、网、端”设施尚不完善,并且面临集成应用跨越困难、组织结构僵化、流程管理缺失以及工业控制系统、软件系统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三是政策缺乏合力,融合过程中的技术、产品、安全、应用协同互动机制尚未建立,财政、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等支持手段还需进一步协调和改进。

第二,人为抑制。当前一些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融合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障碍。一是当前不少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壁垒仍然较高,不少复杂冗长的行政审批方式仍然存在,注重事前审批,而忽略事中、事后监管,这会导致监管漏洞无处不在,扰乱正常的融合进程。二是融合过程中存在利益部门化倾向,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导致融合搁浅,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要数“三网融合”了。

2.融合升级之道

理论层面上,对于企业创新能力形成的思考出现了两个差异比较大的假说,一个是“供给推动”,另一个是“需求拉动”。前者认为,创新活动是由供给层面的一些因素决定的,譬如科学知识的发现、技术成功概率、研发人员、研发机构的效率、大规模推广创新的成本等。后者认为,企业进行研发是以利润为目的的,而利润的大小又取决于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该假说认为,在驱动发明活动方面,需求比供给更重要,销售规模和可盈利性的变化均能够刺激企业研发投入。

本文认为,鉴于我国互联网成长的消费者驱动形态,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动应以“需求拉动”为核心,以“供给推动”为辅。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改革释放活力,让互联网引领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倒逼企业在产品的营销、采购、研发、设计以及服务、生产组织模式等环节作出变革,迫使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变革自身的生产与组织方式,调整商业模式,推动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明确产业融合的发展方向、目标和路径,推动技术架构、标准体系、体制机制、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加快融合模式的创新及典型应用推广,明确大数据应用需求迫切的技术、标准、产业,制定发展路线,夯实大数据应用基础,推动“云、网、端”基础设施建设。如图2所示。基于此,我国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既不应该是完全的“互联网+”模式,也不仅仅是“+互联网”模式,而应该是这两者的结合,即“+互联网+”模式,也就是说未来产品的创新、设计乃至生产将由供应端与消费端共同决定。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我国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更多集中在消费端,供给端融合仍然不足,融合的困境主要体现为消费端的人为抑制和供给端的创新能力不足。针对上述事实,本文认为,我国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模式应该是,在需求端,以潜在、巨大的消费需求空间为导向,以破除政策壁垒为根本,通过“互联网+”引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习惯变革,倒逼企业在产品的营销、采购、研发、设计以及服务等环节作出变革,并向生产运营环节渗透;在供给端,要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制造业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创新能力,实现“+互联网”过程。最终,两端共同用力,走“+互联网+”的道路。互联网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中间环节。为实现此目的,政府有必要采取以下行动。

图2 “+互联网+”与产业升级

第一,加快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首先,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网络速度提升,加快构建“云、网、端”;其次,进一步提高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激发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潜力;再次,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万物互联、智能化社会的物联网基础平台。

第二,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活动。首先,政府要通过制度建设与实施来切实保护创新者利益,为创新者提供良好氛围。其次,加大政府在生产性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公共投资,激发制造业企业在产品设计、技术、标准及商业模式的自主创新能力。再次,改变公共信息的区域内不协调、区域间分割和利用率过低等问题,通过顶层设计、管理模式创新等方式,构建互联、兼容、共享的配套政策和机制,实现一体化运作。

第三,改革传统产业规制模式。首先,进一步简政放权,尽可能地取消或减少互联网进入各类产业的相关政策、法律壁垒,为产业融合创造良好宽松的政策和制度氛围。其次,协调好各产业融合进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争取最大公约数,尽最大可能降低融合中的阻力。再次,破除传统产业部门间的分割与行政垄断,整合多头管理的体制机制框架,促使资源在产业间自由流动,加快推进它们之间的融合进程。

第四,重视“+互联网+”模式。首先,鼓励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通过互换股权等方式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进行信息和数据共享。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在经济周期低谷时期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大规模的技术升级改造,提升产品质量。其次,通过相关政策措施降低互联网引领的产品需求大量转向国外产品的可能性,建立消费需求升级与企业产品质量改善良性互动机制。

1.Alfonso,G,T Salvatore.Does TechnologicalConvergenceImply Convergence in Markets?Evidence from the Electronics Industry.Research Policy,1998,27:445-463.

2.Banker R D,H H Chang and S K Majumdar.Economies of Scope in the U.S.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1998,10:253-272.

3.Rosenberg N.Technological Change in the Machine Tool Industry,1840-1910.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63,23(4):414-443.

4.胡汉辉、邢华:《产业融合理论以及对我国发展信息产业的启示》,《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2期。

5.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再造》,《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10期。

6.马健:《信息产业融合与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7.史忠良、刘劲松:《网络经济环境下产业结构演进探析》,《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7期。

8.王芳、潘毛毛:《产业融合、绩效提升与制造业成长》,《科学学研究》2015年33卷第4期。

9.徐盈之、孙健:《信息产业与制造业的融合》,《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7期。

10.植草益:《信息通讯业的产业融合》,《中国工业经济》2001年第2期。

11.周振华:《产业融合:产业发展及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中国工业经济》2003年第3期。

[责任编辑:侯祥鹏]

F062.9

A

1009-2382(2016)12-0049-05

孙军,淮海工学院商学院副教授、博士(连云港222005)。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以互联网经济驱动产业结构调整:机制与政策建议”(项目编号:14YJC790107)、江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背景下江苏工业转型升级研究”(项目编号:15GLB01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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