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泉州市财贸干校 李斯和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困局
——兼论再生聚酯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的策略
The dilemma of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renewable resources
文/泉州市财贸干校 李斯和
再生聚酯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个重要领域,目前主要是利用旧聚酯瓶(如矿泉水瓶)经过回收、加工再生产涤纶丝和其他化工产品。近年来,我国再生聚酯行业飞速发展,形成规模庞大的绿色循环经济产业,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贡献大量税收,另一方面再生聚酯变废为宝、节约资源、净化环境,产生巨大社会效益。
福建省泉州市的再生聚酯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初步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这当中有回收企业也有利废企业,利废企业中有纺长丝的企业,有纺短纤的企业,还有其他塑料制品企业。纺长丝的生产工艺技术含量相对比较高,投入也比较大,新近被政府评为行业龙头企业的百川科技公司,就是纺长丝企业的佼佼者。该公司长期致力于资源再生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废旧聚酯瓶片生产环保涤纶长丝、环保牛津布等产品,技术雄厚,产业链长,废塑料掺用量高(在产品中比重达97%),用6个废旧的塑料矿泉水瓶就能制造一支雨伞的伞布,已成长为再生聚酯循环利用领域、清洁技术生产行业的标杆企业。
近年来,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财税〔2008〕156号)主要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同时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财税〔2008〕156号)主要规定对销售利用再生材料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些政策的效应可圈可点,成就了一大批再生聚酯企业做强做大,再生聚酯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应该看到,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不稳定,变动频繁,特别是很多政策顾此失彼,扶起篱笆倒了墙,给整个行业造成很大的困惑,羁绊着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现行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政策变化频繁,政策不配套,措施不到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难于在国内大规模开展废旧聚酯回收工作,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大打折扣。就我市的几家再生聚酯企业而言,真正从国内采购瓶片为数不多,大部分的瓶片(60%以上)的都是从国外进口。
为什么这些企业会舍近求远到国外采购瓶片?究其原因,主要是从国内收购瓶片的政策不配套或者不完整。现在国内回收的瓶片一般主要是向老百姓收购,但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显然卖方是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而国家税务局又取消了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原来向老百姓收购废旧物资可以开收购发票,用此发票作为进货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我国税法历来是最为强调“以票管税”,但是回收企业实际收购废旧矿泉水瓶根本不可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这些企业的材料成本就没有合法的商事凭证,会计处理没有必要、可靠、合法的原始凭证,所得税汇算清缴无法进行。
国内采购受阻,广大利废企业只能舍近求远,转向国外,大量进口废旧塑料瓶片,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资料表明,2014年我国再生化纤产能超过900万吨,国内原料来源只有区区300万吨。但是实践表明,过于倚重进口瓶片又会给利废企业带来诸多弊端,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国外进口瓶片交货期往往太长(两个月以上),二是进口瓶片合同按美元计量会带来汇率风险,三是瓶片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劣质的瓶片难以退货),最严重的问题还在于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落地,政策导向变成
是有利处理洋垃圾,而无法有效、长期处理国内的垃圾。
再者,从行业发展趋势看,再生聚酯纤维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一些龙头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利废企业必然会采取自己建立废旧矿泉水瓶回收体系,实现回收+利用一体化,只有这样所生产的产品品质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盈利能力,重塑行业竞争格局。从我们到百川科技公司调研结果显示,该公司认为,有效实现回收+利用一体化,将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已开始布局在国内自行采购废旧矿泉水瓶(整瓶),然后自己清洗、破碎,直接投入生产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如此看来,采购废旧矿泉瓶的合法商事凭证的问题,必然成为公司无法跨越的鸿沟。
众所周知,鼓励再生资源合理利用,是大势所趋,也是税收扛杆的“倾斜点”,更是建立健全绿色税收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税收法律政策应该切实服务于“鼓励废物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这个大局。如果从再生聚酯行业的发展看,有效解决采购废旧矿泉水瓶的合法商事凭证的问题,已然成为迫在眉睫的的重要问题,否则国家对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无法真正落地生根。当务之急就是税务部门要允许再生资源行业回收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但是经验表明,很多政策往往是“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窘境,可以采取逐步放开政策,稳妥推行收购发票的使用,对于那些最迫切需要收购发票、同时税务部门又能够有效管理的资源再生企业,准许立即使用收购发票,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总结经验之后在全行业全面推行。
如上所述,最有条件、最有必要立即使用收购发票的无疑就是那些实现回收+利用一体化大型、规范的再生聚酯纤维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
(一)“一体化企业”的发展,代表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一种新趋势。“一体化企业”的发展可以加快形成支柱产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必然是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此类企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国家应该千方百计、不遗余力予以重点支持,倘若最起码的税收优惠都无法落地生根,必然会阻碍国家战略发展规划。
(二)传统的收购发票主要是单纯收购企业使用,而现在必须允许利废企业使用,一方面是现在收购与利废已经一体化了,更重要的从政策的效应讲,利废企业本来就更应该享有税收优惠。实行“谁利用再生资源给谁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建立健全绿色税收法律体系的关键所在,所谓“谁利用再生资源给谁优惠”,即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从再生资源收购企业转向利废企业。
(三)“一体化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税法遵从能力比较强,比单纯收购企业在经营等方面更具有稳定性,产生涉税问题的机率相对降低;况且现在现在税务部门对这些大、中型企业都有比较严格税收评估体系,能有效地强化对利废企业的税收监控,最大限度地确保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税收征管中,可利用最低“税负率”来控制一体化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收购发票的情况。
(四)采用这个政策可以调动当地政府发展资源再生企业的积极性。采用这个政策之后,企业收购废旧矿泉水瓶使用“收购发票”,这种收购发票仅限于作为采购物资的合法商事凭证,而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如此,一体化的企业所生产的利废产品按照正常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主要材料进项税额微乎其微,企业的应纳税额就会比较高,哪怕是即征即退50%,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仍然要大大高于行业水平,再加上因此多交的税中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等),可以大大增加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
(五)事实上,现在有些比较有远见的地区(如大连市),早已经率先允许当地再生聚酯企业使用收购发票(同时还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该市再生聚酯纤维企业发展发展迅猛,行业经营非常规范,没有出现任何使用收购发票违规行为。
必须指出,以往使用收购发票曾经出现许多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前车之鉴呼唤着使用收购发票必要配套措施:“收购发票”使用范围,仅限于“一体化企业”向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收购的矿泉水瓶;收购发票仅限于作为采购物资的合法商事凭证,而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收购发票的使用必须设定必要的金额控制以及付款条件等。
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生根问题,不仅影响着再生聚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特别是税务部门要正视现实,想方设法把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