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彬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福州 350003)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杨志彬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福州 350003)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振兴农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分散式、个体化农业经济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文章重点探索以村集体为单位建立合作社,对零散的农村个人承包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使之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以促进我国的农业经济从个体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的升级转型。
农村经济 分散式经济 集约化经济 土地经营权流转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济从集体经济逐步走向个体经济,并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从法律的高度保障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稳固了农村个体经济的模式。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为农村长期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了以家庭和一小块土地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虽然巩固了传统的小农经济,但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产业转型的需求。其主要问题:(1)经济规模小,无法对市场做出预测和响应,缺乏长远的产业规划,销售好的产品生产往往一哄而上,从而造成市场过剩和社会资源浪费。(2)个体农户资金有限,无力购买先进的农业机械,机械化程度低。土地规模小,不能满足大规模作业的条件,耕作方式落后,劳动效率低下。(3)农业用水往往由个体农户自行解决,难于做到一定区域内的水资源的统一调配,致使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不高,水资源浪费严重。(4)生产规模小,资金、技术力量缺乏,没有新品种培育和新技术的研发能力,只能被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基于风险担忧,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品种单一,产品缺乏竞争力,土地的利用率低。(5)抗风险能力低下。(6)资金匮乏,田间道路简陋,农作物运输效率低、成本高。(7)产品很难形成规模,效益低。在交易环节缺乏话语权,交易风险高,市场竞争力低下。(8)管理水平低,单位管理成本高。(9)缺乏农产品的深加工能力,农产品只能以原材料的形式走向市场,产品的附加值低。
2014年10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件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从政策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经济从分散式经济模式向集约化经济模式转化。截至2015年3月,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0.25亿hm2,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
如何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高农业经济的集约化程度,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转型升级,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课题。多数学者从政府引导、政策保障、管理机制、保障体系建设、组织领导等层面,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上加以引导,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从法律意义上讲,农民所承包的土地隶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可以引导建立以村集体为单位,以全体村民承包地的经营权为资产,按比例入股成立农业合作社的机制,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产业的集约化程度,推动我国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集体的土地分散到农户手上独立经营,每户农户的土地面积不大、产业规模小、农户之间相互独立,难于形成合力。因此,可以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下,让全体村民将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按比例入股成立合作社,由村民代表推荐选举若干村民成立董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作社以公司化模式运营,并聘用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但必须聘用该村村民为员工。村民既是员工又是股东,村民的利益和积极性都能得到保障。
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董事会成员每年一选,收益由全体村民共享,并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村民合作组织。合作社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所有,承包户(村民)拥有承包权,经营权折算成股份比例入股合作社。村民由个体农民转化成合作社的农业产业工人,但依然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耕作,劳动成果(合作社的股权收益)归自己支配。
合作社将零散的农业用地、劳动力等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集约化农业企业。合作社由全体村民组成,集全体村民的力量为一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并以公司化的模式运营,因此,在筹资融资、市场跟踪、产品规划、水源利用、机械化作业、新品种培育、新技术研发、田间道路建设、土地利用、产品加工、市场议价等方面,都具备个体农户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对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从分散式个体农业经济模式向集约化农业经济模式的迈进,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升级和转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共中央,1980,(09):2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08):29
[3] 王忠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1:16~17
[4]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11):20
[5] 刘志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云南大学,2015
[6] 顾钰民.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86~92
[7] 王亮臣.浅析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福建农业,2015,(07):47~48
[8] 尹红.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吉林农业,2015,(0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