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自诉权的缺陷

2016-02-06 10:11霍煜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5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侵占罪诉权人民法院

霍煜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51

绝对自诉权的缺陷

霍煜馨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51

我国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和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称自诉案件,根据自诉权能否由国家行使,可以将自诉权分为绝对自诉权和相对自诉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只能以自诉的方式提起,属于绝对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侵占罪而言,无论何种情况国家诉权都是不能干涉的,那么刑法对侵占罪绝对诉权的规定是否能够保障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值得商榷的,本文针对侵占罪绝对诉权的不合理性提出自己的见解。

侵占罪;自诉权;缺陷

一、排除国家诉权,缺乏公诉救济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的才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虽然这四种罪名和侵占罪一样都属于亲告罪,但是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这四种罪名刑法都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现情节严重或者是社会危害性大的情形,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而侵占罪则没有相关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说,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绝对的自诉案件,即侵占罪的诉权完全属于被害人。

法律只规定由于被害人身体状况或者是受强制、恐吓等客观原因不能由本人亲自提起自诉的,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近亲属代为告诉。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检察机关代被害人自诉,仍属于自诉,而不是公诉。[1]法律并未规定由于被害人的主观原因不能告诉而代为告诉的情况。我国正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很难也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对我国的法律都相当了解,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当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有时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在侵占罪中,对于遗忘物、埋藏物来说,具有隐蔽性,当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不能立即发现,则可能会因为超过追溯时效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法律对侵占罪绝对自诉权的规定,就排除了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启动公诉的情形,被害人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很难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侵占的是无主财产或者是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财产,那又应该由谁来告诉呢?这是规定的仍是绝对的自诉权就不能很好的保证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证据隐蔽,自诉人举证困难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负有举证责任的,自诉能否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能否找到充分的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对于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足以支撑被害人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侵占埋藏物、遗忘物时,我们通常很难确定侵权行为人,有些案件的证据比较隐蔽,自诉人收集证据相当困难。刑诉法没有赋予自诉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的权利,而自诉人调查取证的能力有限,很难举证证明被告人将代为保管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自己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拒不交出,自诉人就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切实保障自己的诉权。

实践中,被害人往往求助于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这样的做法已经明显与现行的法律相背离。[2]或者是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侦查之后,将其收集到的证据移交给被害人用于提起自诉。[3]但这种做法仍然与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管辖相违背,使得自诉案件成为形式上的亲告案件,保留自诉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三、加剧社会矛盾

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国家诉权不得干涉。如上所述,侵占罪由于自身的隐蔽性,证据收集起来相对困难,容易确定侵权的代为保管人,但是确定拒不交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侵权行为人是不太现实的。没有明确的被告,加之自诉人的调查取证的能力有限,其自诉权难以实现。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没有检察机关干涉的例外情形,这就导致被害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久之,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得不到化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冗长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被害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类型的犯罪有相似之处,容易混淆,往往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会明确是否属于侵占罪。对于绝对自诉的侵占罪来说,公安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后发现属于侵占罪,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是侵占罪的也不能直接移交人民法院审理而只能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某种程度上,这冗长了司法程序,让当事人投入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自诉案件节约司法成本的初衷相悖。

[1]赵秉志,周加海.侵占罪疑难实务问题[J].现代法学,2001(5):99.

[2]刘作凌.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分析与重构[J].广西社会科学,2008(7).

[3]刘少年,孙妍,张凤芹.论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介入与协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0.

D925.2

A

2095-4379-(2016)04-0228-01

霍煜馨(1994-),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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