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霞
(山西省翼城县经管站,临汾 043500)
临汾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查分析
杨 霞
(山西省翼城县经管站,临汾 043500)
摘要:近年来,各地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文章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山西省翼城县进城务工者增多、种地投入产出不合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等形成的土地流转的动因,总结了合同备案登记式、互换式、出租式、股份+合作式、托管式、家庭农场式等土地流转形式及主要优缺点,提出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需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
关键词:土地流转 问题 调查 分析
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土地撂荒现象,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更是为农户搭建了一座致富的桥梁,使流出土地的农户获得了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另一方面,新的经营主体的进入,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大量农业劳动力,使流出土地的农民得以在当地就业,成为现代化农村中的“多薪族”,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为农民架起了致富桥。文章通过对翼城县及周边县实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调查,分析其发展动因、流转形式、需解决的问题。
现阶段,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促使农业生产经营向规模、高产、优质、高效发展,实现规模种植、效益种植,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农业发展潜力。目前,临汾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4.46万hm2,占全部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11.28%。土地流转积极性较高的地方,其土地流转的基本动因主要有几点。
1.1 进城务工者增多
近年来,临汾市农村土地面积有减无增,而农村人口数却大幅增加,劳动力资源已远远超出了土地经营的需要。因此,相当一部分年轻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或带动全家一起向城镇转移。进城务工者所留下的土地,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托付亲戚、朋友、邻居耕种,自己获得少量的土地报酬,如种小麦田给750 kg/hm2. 年的小麦产品;二是进城务工者兼顾种地,如种植小麦每年种收两见面,粗放管理或很少管理的结果,导致效益非常低;三是部分留守的“三八六0”劳动力难以承担繁重的劳动生产,种地效益每况愈下;四是有些进城务工者干脆将土地长期闲置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出现,土地租金价格合理,如临汾市一般流转土地,水地类型0.75万~1.20万元/hm2,旱地类型4 500~7 500元/hm2,这样要比自己种地的效益划算得多,也就会加快土地流转的进程。
1.2 种地投入产出不合算
当前,临汾市农业种植机械化水平总体较低,特别是丘陵山区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主要还是采用人工作业的方式,进行农作物的播种、中耕、收获和出售,劳动负担过于繁重,加之每个家庭拥有的土地面积小而且零碎,大部分农民收获的粮食主要用于自己消费,农民依靠经营土地的收入相当低,如种植小麦一般年份单产在3 750 kg/ hm2,按商品粮计算可收入7 500元左右,扣除生产资料投入4 500元,理论上讲纯收入为3 000元,实际把农民自己的投工算进去,纯收入几乎等于零。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农民会选择从事其它行业,将自己拥有的土地转让出去。
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
党的十八大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了“四化”的要求,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为实现这四化奠定了基础。当前,临汾市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新型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一是应用先进的农业科技、良种、良法、农机作业,节约生产成本;二是参加农业保险,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三是由于规模经营,可以实现标准化技术生产,提高商品质量,有利于市场销售。当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较高程度的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迫切需要从普通农户手中流转更多的土地,创办者通过租赁途径获得周围效益较低或闲置的土地,而这些流转土地后的农民又可以在这些地方打工,除获得土地租赁费外,还可以获得打工收入。目前,只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快的地方,那么当地的土地流转速度就快得多。
2.1 合同备案登记式的土地流转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5~29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如襄汾县大邓乡尧京葡萄酒庄涉及上西梁、东社、前河、土地殿4个行政村,2 238农户,占地面积6.843万hm2。流转期限为土地二轮延包剩余年限,流转方式为出租(农户同村委会先签订委托协议,然后村委会再同尧京葡萄酒庄签订土地出租合同),流转价格不等:旱地价钱按2 250 kg/hm2小麦折算、水地价钱按4 500 kg/hm2小麦折算、扩浇地价钱按3 750 kg/hm2小麦折算。小麦价格根据全国郑州粮食交易中心当年6月30日小麦挂牌价为依据。付款方式为每年一次。目前,此项流转工作基本结束,共流转耕地面积294 hm2,签订流转合同2 213份。并且,大邓乡经营管理站对每份流转合同都进行了公证。
这种土地流转形式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签订合同较完善,流转后利于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济效益较高。但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使用省农业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要合理确定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即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2.2 互换式的土地流转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曲沃县史村镇磨盘岭蔬菜园区的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互换为主。园区内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为260.97 hm2,涉及农户1 860户;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为200.03 hm2,涉及农户1 530户。
这种土地流转形式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因地制宜,便于操作,是现阶段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可行之路,但这种形式对土地流转的规模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3 出租式的土地流转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翼城县东上卫村是个劳务输出较多的村子,通过政府引导、村民自愿,该村目前已流转土地76.67 hm2,农民将土地流转后通过劳务输出收入明显增加,人均收入现已达到7 000元。
这种形式推进土地流转,既能让农民从中获益,又能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外出务工,解决操心种地的后顾之忧问题。
2.4 股份+合作式的土地流转
以合作社为载体,以农户的土地为股权,形成土地流转后新的经济联合体。如翼城县凤岭山翅果油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9月,是一家翅果油种植专业合作社,该社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把分散在荒山上的0.33万hm2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翅果油树连成片,并扩繁建设0.67万hm2无公害翅果油树基地,研发翅果油系列产品。翼城县南唐乡符册村煤场老板李军成立了庆丰果蔬公司,2013 年9月,流转土地46.67 hm2,发展拱棚西瓜20 hm2。如果种小麦、玉米两项合计只能收入1.5万元/hm2,就是种植药材,收入也超不过6万元/hm2。流转回来发展设施农业,产量收入就是传统种植的10倍至50倍。汾西县高寒农牧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7月,由30户农户发起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合作社以梨中极品——玉露香的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为主导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和巩固需要规划建设高标准的园区,为此,合作社与农户协商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截至目前,已经流转土地133.33 hm2,参与农户286户,已经建成果园58.67 hm2。合作社的玉露香基地作为汾西县“万亩有机水果”的龙头,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农户的经济利益与土地联系紧密,在合作社经济力量较雄厚,组织管理较到位的地方,能发挥土地流转的应有效应。
2.5 托管式的土地流转
所谓土地托管,就是指在农民不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由公司代为农民管理土地,提供从种到收全程服务的“全托”和农户按需选择服务项目的“半托”两种服务。如侯马市金色农田种业公司,对凤城乡400 hm2小麦田进行土地流转,繁殖小麦优种全程服务,包括统一提供种子、统一机械播种、统一机械收获、统一收购种子,期间部分栽培管理由分户完成。
这种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仅解决了对种地有些力不从心的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不用流转土地,依然达到了规模经营的效果,有效化解了小生产方式与发展现代农业之间的矛盾。
2.6 家庭农场式的土地流转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可以有效地实现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提高其经济效益。如翼城县里砦镇老官庄村民上官继德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整合土地资源,通过与农户协商,承包经营了老官庄村几百亩农田。作为该县首家注册的家庭农场主富华公司上官继德,他不是单单只看到政策的偏斜,更看重的是农民小作坊与机械化大生产比较效益。“土地流转后,农业机械化的推进是必然的。跟传统种植人力相比,机械化生产不但省工省时,更节省成本。”上官继德这样说。他家的20 hm2葡萄园已经连续3年喜获丰收,每年收入都在400万元左右。
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紧紧围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设施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引导规范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虽然在宏观制度上已经确认了,并且有了一定的形态,但是就各地的发展来看,还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3.1 农民的思想顾虑问题
在不少传统农民的观念中,土地是家庭收入的根本来源,失去土地便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保障。再加上,目前农村缺乏稳定明确的社会保障机制,农民放弃土地所有权难以得到足以养老的补贴,因此部分农民拒绝流转自家的土地。为了解决部分农民的思想顾虑问题,一是要让农民认识到土地流转实际流转的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土地使用权;二是要在当地树立几个土地流转成功的典型,让农民亲眼看到土地流转所产生的实惠,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完善农村保障机制,提高相应的医疗和养老补助标准。
3.2 土地流转不正规的问题
土地从普通农户手中流转向种植大户或企业,一些地方流转过程中缺乏正规的中介调解,由于交易双方对陌生人不信任,容易导致大户流转花费成本过高而利润较低;或者小户与大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户对土地流转市场概况缺乏了解,致使小户利益难以保障。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流转活动不能顺利进行,且流转成本过高。为此,要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指导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
3.3 流转土地不连片的问题
有些地方一部分普通农户想流转土地,而另一部分农户不想流转土地,导致流转土地很难连片集中。如某种植大户有扩大种植规模的想法,但很难租到集中连片、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田地,愿意流转的多是仅有几亩地的农户,租过来往往不能集中连片利用,也没有办法实行机械化。还有一些农户往往只把一部分土地出租,另一部分流在自己手中,也很不利于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在不偏离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尽量过细地做工作,解决好每一环节的具体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前金.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山西农经,2014,(04):10~12
[2] 樊继达.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山西农经,2014,(06):11~13
[3] 白福,韦艳红.土地流转模式及其效应与创新.中国农业信息,2015,(01):20~21
[4] 曹昱.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山西农经,2015,(03):26~28
[5] 胡辉.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山西农经,2015,(04):30-31
[6] 陈军民,李勇超.家庭农场经营与管理.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