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天江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公证证据保全探析
邓天江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摘要:公证证据保全是以公证机关作为主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民事证据资料加以固定。该项证据保全方法是为了防止纠纷或者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使保全证据具有有效的证明效力。作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它与以法院作为主体的证据保全具有很强的区分度,然而它也具有法院证据保全所不具备的优势和效果。本文从公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出发,探析这种证据保全方法与诉讼证据保全的区别以及它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证;证据保全;保全方法;作用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作为证据保全主体,依照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对预防纠纷或者实际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实施保全活动。[1]由该概念看出公证证据保全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公证证据保全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公证机关,实施保全的实际人员需要为公证员。这是无法改变的主体要求,公证机关的一项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能就包含了公证证据保全。其次,公证证据保全是依申请实施的。就是说在公证证据保全工作开展之前必须有相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公证机关本身是不能够基于自己的职能主动介入到证据保全工作之中。从这一点上来看,被动性是它的主要特征之一。最后,公证证据保全的对象是那些可以预防纠纷发生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能够实际帮助解决纠纷的证据。从这一点来看,公证证据保全的发生时间既可以在诉讼发生之前,也可以在诉讼发生之后。
二、公证证据保全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公证证据保全与相关概念之间由于使用文字上的相似性,极易造成混淆和难以理解。以下笔者就将与公证证据保全极为相似的两个概念与公证证据保全进行比较分析。
(一)公证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公证
诚如上文所述,公证证据保全是公证机关作为保全主体的一种证据保全方法。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其证明的内容是当事人依申请所进行的取证行为或者证据保全行为。这两个概念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即实施主体都是公证机关,发起原因都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对象都是证据。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明显区别:它们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保全方法,后者是一种证明活动。可以说前者是与诉讼证据保全处于因不同实施主体而划分出的保全方法,而后者是公证机关的一项公证事务,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证据保全的职能,但不尽然是证据保全。与它所平行的公证事务是诸如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写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等。
(二)公证证据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
另一个与公证证据保全具有极强相似度的是诉讼证据保全。此两概念包含的保全方法相同,即均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对影响民事诉讼的证据资料予以固定保存。但是它们的界限也是十分明确的。
一是实施主体不同。公证证据保全的实施主体是公证机关,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是主被动性不同。基于两个保全机关的职能权限不同,公证证据保全只能完全依申请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没有该项保全活动。诉讼证据保全则是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可以说前者是完全被动的一种保全方法,后者是一种以被动为主、主动为辅的一种的保全方法。
三是发生时间不同。公证证据保全的发生时间要广于诉讼证据保全。前者可以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且主要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主要是当事人为了预防日后的纠纷而申请公证机关所为的一种保全方法。可以适用在调解、仲裁等司法活动中之中。当然在诉讼发生后其也可以采用此种保全方法保全证据。但是后者则主要是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后,作用领域也主要是在诉讼之中。[2]
四是效力不同。公证证据保全在进入诉讼之中仍然需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即并非所有经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法院均需一律采信。而诉讼证据保全由于作出主体是人民法院,即使该项被保全的证据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灭失了,经诉讼保全后仅仅只是载体发生了变换,证明效力丝毫不受影响。
三、公证证据保全的作用
公证证据保全在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公证证据保全能够有效防止易毁损灭失的证据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通过改变载体的方式将这些证据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之下予以保全,这些改变载体的证据在日后的司法活动中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不会发生明显减弱。其二,公证证据保全能够有效预防民事纠纷。决定民事纠纷胜负或者成败的重要的因素就是证据。在当事人申请公证证据保全之后,其实就是双方都知道有这项证据的存在,大家都不可能抵赖的了。因此当真正发生民事纠纷时,纠纷双方也会客观的依据证据来判断自己的对错是非,能有效降低走入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数量,如此国家解决诉讼的成本也会大大降低。其三,公证证据保全能够有效的保障民事主体的权利。[3]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往往出现有理说不清的情况,有理说不清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辞。如果能够事先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则能将自己的理固定在保全的证据之中,自己的权利也会因为这些证据得到有效维护。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论公证证据保全[J].中外法学,2011,04:795-807.
[2]杨晓英.论公证证据保全[J].法制与社会,2014,26:23-24.
[3]吴凤友.试论公证证据及保全证据公证[J].中国司法,2004,12:32-36.
作者简介:邓天江(1978-),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生在读,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研究方向:国家法及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