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宜人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200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适用与理解
——以案例研习为视角
周宜人*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200
摘要:法律人才的培养,以解决实务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为基本目标。因此,案件分析能力显得由为重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由于对请求权基础实现了体系化的检索,逻辑性强且可操作性高,被认为是培养严密法律思维和提升案件分析能力的有效方法。本文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公式化操作,已达研习之目的。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案件分析;法律思维公式化
一、案例简介
甲系乙燃气公司临时雇工。某日,甲在A小区4号楼三单元楼下安装天然气管道时,被高空抛下的酒瓶砸伤头部。经鉴定,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另查明,事发小区4号楼三单元共9层,每层有2套房屋,每层北面(即出入口方向)均有一个自家阳台。根据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致甲受伤的酒瓶系从该单元背面5层以上坠下,5层以上户主为丙、丁等8人。
二、基于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
结合本案,以甲为中心,进行请求权的检索,不难发现,甲共有两项请求权,分别为:对丙、丁等8人的请求权;对乙燃气公司的请求权。下面分而叙之。
(一)对丙、丁等8人基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上的请求权
1.请求权基础的发生。应当分析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如与案件事实相符合,则请求权成立。①推定的加害行为,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认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没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学理相关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加害可能性大小与抛掷物来源的方向、距离的远近有密切关联;杨彪副教授认为,要认定“难以确定的具体加害人”,须对事实和法律上的所有手段进行穷尽。可以运用工科相关的定律从空间、时间、物件运动规律等角度来确定一定的责任主体范围。在本案中,由于有监控视频的存在,所以轻易的就能确定致甲受伤的酒瓶系从该单元背面5层以上坠下,该单元5楼以上的住户都可能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②损害后果,甲的头部被高空抛下的酒瓶砸伤,造成重型颅脑损害,后果已达严重程度。③因果关系,本案的因果关系很明显,甲在该单元楼下修理自来水管道,被楼上高空抛下的酒瓶砸伤。④责任承担方式,法条明文规定为基于公平责任的补偿原则。
因此,甲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主张该请求权。
2.请求权的消灭。本案请求权发生后,并无消灭的情形,故该请求权受法律保护。
3.被请求权人的抗辩。在高空抛物侵权中,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关于该免责事由的具体认定,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损害发生时,能证明自己所处位置根本没有实施行为的可能性、能证明自己不在该建筑物中或者能证明抛掷之物不可能是自己持有的都可免责。该单元丙、丁等8名户主并没有提出相关的抗辩。
4.综上。甲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上的请求权,请求丙、丁等8人对自己的人身损害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
(二)对乙燃气公司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上的请求权
1.请求权的发生。本案中,甲与燃气公司属于临时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只能适用劳务关系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下雇员侵权的责任承担。从字面上看,劳务关系只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没有规定劳务接受者为单位的情形。但是根据这两个情形下案由的承启关系及对法律的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单位或者组织能成为劳务接受者。
对于第三人侵权下,雇员能否选择雇员赔偿,《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却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情形下,雇员享有选择权。此种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能否成为请求权基础?笔者认为可以。理由二:一、雇员享有选择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二、雇员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赋予雇主追偿权,第三人是最终责任承担者,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不矛盾。
在雇主指示的范围内按其要求从事的劳务活动称为雇佣活动。所谓的无关联伤害是指雇员在从事劳务活动时所受的伤害发生原因与劳务活动无关。对于归责原则,可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甲系乙公司的临时雇工,在A小区安装天然气管道时,被高空抛下的酒瓶砸伤。符合在雇佣活动中被无关联伤害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形。
因此,甲有权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第11条主张该请求权。
2.请求权的消灭。本案请求权发生后,并无消灭之情形,故请求权受法律保护。
3.被请求权人的抗辩。甲的受伤与劳务活动无关,是由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且不能找到具体的侵权第三人。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找到具体的第三人追偿,显然对乙不公。且高空抛物侵权是基于公平责任给予补偿,其与赔偿责任是对立的。
4.综上。甲基于《人身损害赔偿》第11条上请求权,对乙燃气有限公司不成立。
(三)对丙、丁等8人基于《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上的请求权
基于第22条,该请求权是能发生的,请求权也没有消灭。但被请求权人的抗辩是可以成立的。高空抛物侵权中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前提之一是得有具体的侵权人,而且如果要求可能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会违背公平责任原则。所以甲基于该条上的请求权并不能成立。具体的分析不在累赘。
(四)结论
综上可得,甲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上的请求权,请求丙、丁等8人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
三、总结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这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最经典的表述。请求权基础就是指具体的法条规定,司法解释也可以成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请求权发生的依据,一个请求权只能有一个请求权基础。
主要分四步走:一、请求权的发生,先应分析请求权的类型及构成要件,再找与其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请求权基础适用的难点法条无规定的,可参考理论界的通说,以及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合理解释。二、请求权的消灭,主要是分析该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导致请求权消灭的情形。三、被请求权人的抗辩,判断是否具有诉讼上的抗辩权、永久的抗辩权或者一时的抗辩权。四、结论,如存在请求权的消灭情形或被请求权人的抗辩成立,则请求权不成立。否之,则请求权成立。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
[2]王成,鲁智勇.《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法学评论,2007(2).
[3]吴娅.《解决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制与社会,2008(34).
*作者简介:周宜人(1992-),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3-0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