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舒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国际反避税与BEPS行动计划
谭舒*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金融危机之后,微软、星巴克等跨国公司的逃税漏税的情况日益加重,而主权国家对这些跨国公司的诉讼也日益增多,打击逃税避税现象刻不容缓。G20领导人携手OECD制定了BEPS 15项行动计划,开启了对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大改革。
关键词:离岸金融;反避税;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
一、离岸金融下的逃税避税现状
税收是每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但是从主观上讲,每个企业都有逃税避税的强烈愿望,抛开其他因素,缴纳的税收金额约少,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就越大,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下,跨国公司基本都会绞尽脑汁避税漏税。而世界各地的离岸金融中心则给这些跨国公司避税创造了条件。
离岸金融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的国籍的当事人在该金融市场上从事证券或货币等金融活动行为。
离岸金融中心心普遍具有税率低,金融管制宽松等特点,而例如开曼、英属维京群岛等地甚至无金融管制、零税率,因此成为了有名的“避税天堂”。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时,一般先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子公司,也称作基地公司,跨国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避税方式主要有:内部定价、递延避税和异常借款避税。内部定价是指母公司或者该公司的其他海外子公司低价的将产品等无性财产卖给基地公司,再由基地公司以高价转让给母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从而将利润转移,达到避税的目的。递延避税是指上述的基地公司中被转移的利润应分配给母公司,分配的利润要在母公司较高的税率下进行纳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基地公司往往迟迟不肯将利润进行分配,将这笔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避免母公司缴纳高额所得税。异常借款避税是指,基地公司不把利润分配给母公司,而是以借贷的方式借给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这是由于借款产生的利息预提税率比公司所得税低得多,通过债权的形式将聚集的利润分散出去,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其他避税方式有滥用税收优惠、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等。而作为避税工具的基地公司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有境外贸易公司、境外专利控制公司、境外专属性保险公司、境外财务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等。
二、逃税避税给各国带来的不利影响
企业滥用法律漏洞和各种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的行为给各国的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很不利的影响。
首先,使各国的财政收入大大流失,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进行避税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减轻缴税的压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但是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造成税基的侵蚀,使东道国的财政功能受损,影响国家机制的正常运行,公共需要不能及时得到满足。
其次,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侵犯其他纳税人税负公平的法益,易造成不正当竞争,不利于良好投资环境的形成。不管是人为的避税行为还是滥用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都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不利于良好的市场风气的形成。这种国际避税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其他纳税人获得同等对待的权利,而且使避税企业相比其他正常缴税企业获得了额外的收益,无端降低了成本,在市场中获得价格优势,不利于其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易造成不正常竞争的后果,久而久之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市场秩序,不利于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的建成,最终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最后,避税行为是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阻碍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跨国纳税人为了避税会采取上述的转移定价等方式将资本流向税率较低的“税收洼地”,而东道国为了防止本国资本流失则会不得已采取外汇管制措施,从而对整个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资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
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一系列避税行为会给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经济不景气使得各跨国公司的避税之势愈演愈烈,也使得各国财政愈加紧张,反避税问题变得刻不容缓。反避税更多的是出于经济目的而非法律目的。虽然各国都各自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去应对跨国巨头们避税带来的挑战,但是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这也就是为什么G20各国领导人甚至将这一问题作为首要解决的政治问题,委托OEDC研究并推动一系列BEPS行动计划。而这一计划的实施是国际税制的首次重大改革,势必会对避税行为以及开曼等“避税天堂”造成严重的打击。
三、BEPS行动计划的内容
BEPS计划,又称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是由G20国家领导人背书并委托OECD研究并推动的国际税收改革。
2015年9月2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在巴黎召开,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54个国家和地区的二百多名与会代表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全部15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以及一份解释性声明。
BEPS项行动计划包括15项具体的计划,大致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行动计划1数字经济。报告描述了数字经济的特征、带来的商业模式的变革、与此同时带来的BEPS问题,以及相应的数字经济跨境税收的解决方法,“实质经济存在测试”。
行动计划2混合错配。混合错配是指纳税人通过不同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将金融产品人为的进行调配,使之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
行动计划3受控外国公司制度。该制度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从而逃避和递延税收。该报告没有要求各国统一对这一制度进行立法,而是就外国税收免抵、所得认定、境外股息免税等要素进行国际协调,提出“最佳实践方案”以供各国参考。
行动计划4,利息扣除。为解决将利润以债权形式进行转移,支付远远少于税收的利息,从而达到避税目的的问题,报告提出“固定扣除率”的应对方法。报告还给出了用以支持一般利息扣除限额规则并解决特殊风险的针对性规则,这些规则适用除银行与保险业以及公共事业以外的所有行业。超额利息不得扣除,但可以往前或往后结转。
行动计划5,有害税收竞争。为了防止各国的不正当税收竞争,报告要求各国必须确定企业实质性经济活动才可以基于税收优惠。报告还就单项优惠政策列举出6类需要情报交换的裁定,以及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关联法共识。
行动计划6,防止滥用协定。为抑制择协避税的现象,各国同意在各税收协定中加入反滥用条款,报告对反滥用协定条款的内容做出了说明,并讨论了大量其他具体反滥用规则的适用情形,并同意将各项反滥用规则纳入《多边工具》予以落实。
行动计划7,人为规避常设机构。针对这一问题,报告给出了修改协定范本等对策,包括修改OECD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和第四款,应对合同及活动拆分。
行动计划8-10,转让定价。BEPS第8至10项行动计划要求在无形资产、风险和高风险交易三大领域进一步完善独立交易原则,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企业价值创造相一致,并合并成果发布1项报告。
行动计划11,数据统计,建立方法论来收集和分析BEPS的数据以及采取相应的行动:研究并确定针对BEPS行为的数据收集体系,构建分析指标体系,设计监控及预警指标,开展分析研究以估算BEPS行为的规模和经济影响;
其他行动计划包括,行动计划12强制披露;行动计划13,转让定价资料;行动计划14,争端解决;行动计划15,多边工具。
可以看出,BEPS计划就是旨在协调各国税制,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修订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以遏制跨国公司规避全球纳税义务给主权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BEPS行动计划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的应对
(一)BEPS行动计划带来的有利影响
BEPS是各国领导人携手打击国际逃税避税,建立利于全球经济发展的国际税收体制的重要手段,对国际上税收制度运行规则,和国内的税收法律发展和税收利益分配都有很大影响。
国际上,BEPS行动计划将完善转价定让、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税收协定等国际规则。从国内法角度看,此次行动计划将促进我国建立适应现代商业模式的税收制度,推动我国税收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如此,此次行动计划给了我国一个增强影响力、掌握国际税收规则话语权的契机,不必一味被动的受制于发达国家,可以更好的争取权益。此前的国际税收规则一直被发达国家牢牢掌控,发达国家将利己主义发挥的淋漓尽致,而此次国际税收制度改革,我国作为G20国家之一全程参与并大力推动,这不论是对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还是对于我国在国际博弈中取得优势地位都有这个积极作用。近几年来我国发展迅速,产业不断升级,相比于之前为跨国公司提供单纯的合约加工、销售来换取微薄的利润,我国承担的功能不再单一,为全球经济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大,而此次行动计划提出的从经济行为发生地以及价值贡献角度对跨国公司利润进行分配的理念和方法,为我国在今后的国际税收管理中争取和维护我国税收权益提供了机遇。
(二)BEPS行动计划对我的不利影响
BEPS行动计划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首先,不得不承认,我国不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制度的完善健全都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发达国家更懂得如何玩转国际规则,所以,虽然我国全程参与此次行动计划的制定,但是效果是否能够达到我国预期的目的现在还是个未知数;其次,对于我国在外投资经营的企业来说,他们也不能打国际税收规则的擦边球,将面临严格的审查,无疑会增加经营成本;第三,此次行动计划是通过协调各国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新的国际间税收规则,而国家税收主权十分敏感,在当今国际税源争端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各国更加重视税收主权,从国际层面对包括优惠制度在内的国内税收政策提出要求或制约,如果与国内利益相冲突,难免会遭到国内税收主权的抵制,我国也要在各方利益面前做出权衡,改变本国税收制度的同时也接受其他国家税收制度,并且需要履行新的国际义务。
(三)我国应积极适应BEPS行动计划
我国应当积极适应BEPS行动计划,努力实现我国税收制度与国际税收规则对接。
BEPS行动计划报告的发布说明此次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仍有大量后续工作需要展开。从2016年开始,G20和OECD国家将继续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包括:破解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定价、非共同投资工具的税收协定适用、保险和银行业集团的利息和金融支付税务扣除等技术难题,出台交易利润分割法指引,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规则进行调整,谈判与起草《多边工具》等等。中国须把握这次机会,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的后续工作,与各国协商洽谈,最大程度的为我国争取权益。
改革我国国际税收。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正不断的从资本输入大国逐渐转变为资本输出大国,从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从世界工厂转变为世界市场,从制造现代化到全球价值链现代化,这些都意味着中国经济在国际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中国在以技术作为手段参与国际间合作,并在国际财富分配至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应该针对这些变化及时改革税收制度。我国资本不断输出,但外国资本依然在不断输入,因此除了境外所得税税收问题需要关注,仍须重点关注外国投资来源于我国的所得税管理,防止我国税基被侵蚀;中国改变以劳动力作为竞争优势的现状,不断强化技术在经济中的作用,因此在转让定价中的我国的优势劣势互换,之前的劣势慢慢的在转为优势,这就需要我们转变转让定价的惯性思维。
五、结语
反避税问题已成为很多国家首要关注的政治问题,而这次BEPS行动计划更是几百年以来国际税收规则的第一次改革,意义非凡。BEPS行动计划已取得显著成果,中国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相信,BEPS行动计划会对跨国企业逃税避税现象产生巨大打击,会大大的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会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体忠.国际税收合作迎来明媚阳光——在新的经济背景下解读BEPS行动计划成果[J].国际税收,2015.10.
[2]张泽平.BEPS行动计划对我国国内税收立_省略_以打击有害税收实践行动方案为视角[J].国际税收,2105.6.
[3]廖体忠.BEPS行动计划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J].国际税收,2014.7.
[4]陈少英,欧阳天健.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研究[J].东南学术,2014.6.
[5]彭国翔.离岸金融中心避税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1997.3.
*作者简介:谭舒(1993-),女,汉族,山东威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F81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3-006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