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晋东南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研究*

2016-02-05 07:22卫崇文
山西青年 2016年13期
关键词:社会力量积极作用

卢 超 卫崇文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清代晋东南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研究*

卢超*卫崇文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摘要:清政府重视地方社会力量的办学,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鼓励和推动,民间办学日渐兴盛,家塾和私塾等民间办学都得到发展。参与民间办学的社会主体包括商人、士绅、义民等,办学形式多种多样,有社学、义学、书院等,民间办学成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在培养人才、提高民众教育水平、美化地方风俗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晋东南地区的民间办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关键词:民间办学;社会力量;积极作用

清顺治九年(1652),政府下令在每乡设立一所社学,而且选择知书达理、博学多识的人充当老师,并免除其差役,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康熙时期,中央政府也下令在各省府州县设立义学,集聚本地一些贫寒的子弟,并且聘请有名望的老师去指导他们读书。由此,义学也得到了发展。在地方办学日益发展的同时,由于地方公共事务种类比较多,就使得地方政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就开始鼓励地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民间办学等地方事务。

一、参与民间办学的地方社会力量

由于政府的提倡和鼓励,民间兴起了办学的风气,参与者主要有士绅、商人、家族等社会阶层,具有广泛的参与性。

(一)士绅

士绅既不同于官又区别于民,其在官僚与平民之间搭建了一个桥梁或纽带,从而使官僚与平民得以沟通,所以说是名符其实的地方权威,在基层社会中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中也有很多是兴办社学、义学的首倡者。乾隆二十年在高平县创办的崇正书院就是由当地士绅陈润太、崔文煌等捐银三千二百五十两呈请设立的。士绅在地方社会力量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在民办学校中贡献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在教育领域,他们往往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在地方教育体系中,有许多学校都是由乡绅创建的。乡绅创办学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某一乡绅自己单独出资创建,另一种则是由部分乡绅合作创建。

(二)商人

清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人群体也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地方社会力量办学的又一重要群体。如长治人任翱,“幼笃学,长货值,生能孝,尤好为义举,建书舍,从士子读书其中”[1]。而由于当时商人的社会地位还比较低下,商人要想提高自己的地位,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尊重,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发家致富后,改变商人的身份。一般而言,由商而儒、由商而仕是其改变这种状况的主要途径。很多商人热衷于地方教育事业,原因即在此。有“外贸世家”之称的榆次常家,其始祖常威知识渊博,为人宽厚,成为许多人的榜样,而他的兄长常吉也考取了秀才,常威之后,常氏几乎家家办家塾。与晋中商人一样,晋东南地区商人也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其名望,在经商致富之后,多方位、多层次地资助和发展民办教育。

(三)家族

家族在民间办学中起着巨大作用,家族兴办教育有家塾、族塾、私塾等形式。家族兴办学校教育,既可以对本家族子弟进行启蒙教育,又可以满足他们应试科举的需要。特别是由于适应科举入仕这一需求,使得家族对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都比较重视。

家族兴办的学校不仅教化本族乡民,而且惠及整乡子弟,这样就扩大了本乡受教育的范围。这些家族在兴办学校后,还通过为学生购置图书、置学田等手段维持学校正常运行。潞安府的东山书院就是仇氏家族兴办的,后来其子孙后代又在书院的旁边创办多所义学,教育的子弟更是不计其数,可见仇氏家族对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像仇氏家族一样,清代晋东南地区还有许多家族也在地方办学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除上面所提到的地方社会力量之外,还有一些群体比较热心于民办教育,如隐士、儒生等,他们也为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黎城县的沧溪书院,就是由隐士赵初在“乡试不第,退隐田溪之上”创立的。[2]

二、多种多样的民间办学形式

民间办学有许多形式,包括家塾、义馆、社学、义学、书院等,其中以社学、义学、书院这三种形式为主。

(一)社学

社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创办的对少年儿童进行启蒙和基础教育的学校。明代普遍设立社学,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认为当时京师与县都有学校,但是乡村民众的教化程度还没有得到提高,遂下令设立社学,聘请老师去教授民间子弟,进而达到教化乡民,美化风俗的作用。这也体现出设立社学的主要目的及中央对建立社学的重视程度。

社学是农村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对教育的传播与普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社学继承了传统教育的事业,发扬了传统教育的精华,可以说其不仅对官学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补充,又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官学教育的一种扩展延伸。“泽州府弘治间辽东进士□□,立社学,童子就业者三千有奇,亲集养正编、并小学四书、养蒙大训,使之诵习,俗信佛,又著僧辨学辨,力排之,历二载,以艰去,士民药铺道挽留不可得为立去思碑,颂之。”[3]由此可见民众对社学的普遍接纳程度。

(二)义学

义学又称义塾,最早出现于宋朝,范仲淹曾于1049年以苏州灵芝坊祖宅创立范氏义庄:“周给宗族,无间亲疏,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咸有所给。”[4]这应是义学的开端。义学本为私人捐建或宗族设立的乡校村学,主要招收本族子弟。后来由于清政府大力提倡兴办,其作为一种地方教育组织形式,得以在全国普遍设立。

义学的设立,对民众起着很大的教化作用。县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古者家有塾,党有庠,凡以重蒙养俾小子有造者,教化之本,莫仇于此,一日而不可废也。然则义学之设,其即小学遗意乎?小学自八岁而入事,不越洒扫应对,进退之恒以收敛其嬉戏,而纳之于规矩。然曲礼少仪内则弟子职,诸篇以及礼、乐、射、御、书、数,皆宜讲明,而诵读之,非徒循其故事,已也。”[5]义学作为一种启蒙学校,选择有学行者主持、管理,为民间子弟无力延师者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在教学内容上除了教学生读书、识字、讲书、读诗外,还要懂得传统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使其思想和行为都符合礼的要求,并起到了教化乡民、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三)书院

书院在中国教育史、学术史上占有非常崇高的地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书院自身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制度。与社学、义学等其他民间办学相比,书院具有相对的办学自治权和一定的学术自由。其学术氛围相对比较宽松,而且书院由学者主持、执教,能够推动学术研究,这也吸引了大量学子前来书院求教。而且书院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教育组织形式,也使其在民间办学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书院是作为官学的补充而产生的,与社学、义学有一定的不同之处,明清两代的书院以教授理学为主,大部分书院专为应科举考试而设。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书院与社学、义学也存在互相转化的情况,如凤台县“考莲池旧有书院,后以城内义学六所俱废,遂更此地为义学。”[6]书院是中国传统私学长期发展的结果,是一种高级形态的私学。

三、地方社会力量在民间办学中所发挥的作用

地方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去维持学校的发展,如设义学、置义田,立家塾等,在民间办学的创办与运营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一)筹集资金

民间办学的经费来源是多途径的,除了地方政府拨学田或款项外,有很多来自私人捐赠。通常,捐赠学田或钱款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地方官员和本地乡绅,他们认识到民众教育对社会风气的重要性,也想为乡里或本族培养一些人才。在地方官绅的带头和号召下,地方民众集体捐赠土地或款项,以部分钱财用来购置学田,作为永久性产业,其地租收入作为学校的经费开支。壶关县的壶林书院就是在邑令的劝导下,由邑绅杜枢、王锡典、郭恒等于乾隆二十一年捐修的。

另外也有清查学田作为办学经费,学田主要用于出租,由于其地租收入是稳定而可靠的,就使得学校的经费就有了基本的保障。像陵川县“顺治十三年,黄令国璨建并置义田百亩余以赡学,邑人徐昆又捐助义田六十二亩零,□□日久,荒废不举者八十余载。乾隆四年邑令雷正复修,在县治东,前明冀南道王公祠为义学清出旧义田六十余亩,合前共一百六十八亩零,自捐田粮,详明敦请师儒教授生徒以兴学校。”[7]一般学校是以原有经费生息来扩充经费的,或者设法使其经费来源稳定,从而使办学经费有长期稳定的保障,也保证了民间办学的正常进行。

在兴办学校的过程中,乡绅等地方社会力量往往是捐赠的主体,如在修建廉山书院的过程中,县令高蔼只“捐廉俸百金为倡”,邑人“以业之多寡定助之盈绌”,共得银“千八百两”[8]。在筹集好办校资金后,必须有人监督和管理学校的创建工作,官方由于政务繁忙等原因,担任这一工作的一般都是乡绅等地方社会力量。如在修建碧峰书院的过程中“督修诸士谙练精勤,踊跃急公是诚,赞劝得人,百工乐为之用矣。”[9]这

也体现出地方社会力量的民间办学中充当了多重角色。

(二)管理经费

学校经费由于是集体通过多种方式捐助的,所以牵涉的范围较广,包括地租、利息等各个方面,管理难度较大。为使学校正常运转,许多学校都会推举在地方上有良好声誉和影响的人进行管理,如壶林书院“择邑之公正者”来经管书院的经费[10]。学校的经费主要用于修葺校舍、教师工资、学生膏火费等,经费开支有严格的限制,如长治县义学经费:“前由藩库领出长治,社谷银一千两,发交本城西盐号按月一分五厘行息,所得息银概作整修。上党书院及挑濬莲花池制备义学棹橙等费,现在长治社谷以劝办积有巨数,无需此欵,购储又由府另筹银二百两并交该号行息,书立摺据,从癸未年正月初一日起,计每年共得息银二百一十六两,稟明立案,永作六处义学,逐年费资不得动用本银,无论地方何项公事,官绅不得挪用分厘。”[11]

此外,学校的固定资产也是有确定数目的,如长治县“城关设立义学六处,学生每处多至二十人为度,少则必须十人方准成馆,不得朦混凑数,希领学俸,尤须贫家子弟方准送入,有力者毋庸图此便宜。每位学师每年束脩□平银三十两,按三切由县帐房分送,不准预支,亦不得剋扣分厘。倘有索使,费资稟请严究。”[12]这些规定,对学校保持良好的长久运营是必要的,也体现出管理者的不易。

(三)资助学生

民间办学的学校的生员,大多数家境比较贫困,地方社会力量在创办学校、聘请老师的同时,往往会帮助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如乾隆《陵川县志》中记载的:“膏火笔资宜分别给赏也,查内肄业生童既在学舍、住宿,其膏火之资应量予帮给,现在经费无多,不得不稍为区别。如生童二十名内身家殷实者,原无需于日给膏火,惟极贫之士应每名日给银三分,次贫者日给银二分,外业生童无庸并给,至考列优等生员及上卷童生亦量加奖励、给以笔资,每月朔课生员取在优等首名者,议给银三钱。”[13]从中可以既可以看出对学校经费的管理之严格,也可以看到学校资助学生有一定的标准,即只对家庭贫困者给予膏火费,但学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也制定了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的奖励政策。

清代晋东南地区民间广泛兴办学校,不仅与政府的支持有直接关系,也与晋东南地区社会力量的壮大有很大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地方社会力量始终与官方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成为民间办学的重要力量,不仅促进了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改变明清乡村教育的面貌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顺治.潞安府志.卷十三.人物[M].北京:中华书局,2002:969.

[2]乾隆.潞安府志.卷二十二.人物五[M].北京:中华书局,2002:957.

[3][清]朱樟纂.雍正.泽州府志.卷十七学校[M].成都:巴蜀书社,352.

[4]范仲淹.附录·范文正公年谱[M].范文正公文集.卷六.密歇根:正谊书院,1866.

[5]光绪.长治县志.卷三学校[M].成都:巴蜀书社,60.

[6]光绪.凤台县志.艺文续[M].成都:巴蜀书社,1240.

[7]乾隆.陵川县志.卷十四学校[M].成都:巴蜀书社,322.

[8]光绪.凤台县志.卷三十二书院经费记[M].成都:巴蜀书社,1241.

[9][清]秦丙煃,李畴纂.光绪.沁水县志.卷三营建书院[M].成都:巴蜀书社,162.

[10][清]茹金,申瑶纂.道光.壶关县志.卷三书院[M].成都:巴蜀书社,37.

[11]光绪.长治县志[M].成都:巴蜀书社,附:义学经费.

[12]光绪.长治县志[M].成都:巴蜀书社,附:义学经费.

[13]乾隆.陵川县志.卷十四学校[M].成都:巴蜀书社,322.

*作者简介:卢超(1993-),女,山西大同人,渤海大学政史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3-0020-02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明清地方社会力量与民间办学研究:以晋东南为考察中心”(201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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