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韦 汀
机遇与挑战—《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出台
文|韦 汀
境外非政府组织,又称“境外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一般指的是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政府的社会组织。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首次就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进行立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管理法》”)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相关领域的规范缺失和秩序空 白。
新《管理法》的一个亮点在于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这样安排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活动方面有丰富经验,把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的权力交给公安机关,有利于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全面的指引、更便捷的服务。
新《管理法》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提出了“三不许”的新要求: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形,境外非政府组织不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许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不许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境外非政府组织虽然不能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却可以根据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的数量不受限制;但由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并不符合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和进行募捐的主体条件,从而无法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活动。
新《管理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财务状况和活动方案的透明度、公开度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比如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须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帐户以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并接受中国境内会计从业人员的核算与审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活动方案须报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此外,新《管理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信息公开、活动指引、税收减免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其在中国境内开展有利于国家教育、科学、文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活动。
新《管理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从登记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进行了规制。在新的法制环境下,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积极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管理法》的要求和规定,势必成为其未来活动与发展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