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版权法中关于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2016-02-04 17:29梁馨怡
山西青年 2016年22期
关键词:版权法使用者身份

梁馨怡

湖南省长沙县第一中学,湖南 长沙 410138



浅谈版权法中关于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梁馨怡

湖南省长沙县第一中学,湖南 长沙 410138

版权法是保证作者作品权的一部法律,版权法在产品的合法创作、广泛传播和依法使用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几经完善形成了合理生态的法律制度。版权人权利的行使,涉及到了作品载体所有人的产权利益和复制工具所有人的产权利益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针对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版权法;使用者利益;保护

版权法是作者对其作品应享有的权利的法律依据。它是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作品的第一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控制权和处理权。如果作品能够产生经济效益,那么其作者具有合法的享有权。使用者利益是版权生态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如今它的地位却日趋边缘化。版权法上作品使用者具有复杂的身份,一方面他可以是作品的创作者,另一方面他也可以是作品载体的所有者,是消费者。不同的身份对作品版权就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本文就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展开了论述。

一、版权作品使用者的不同身份

同一个人在版权的使用上,由于身份的不同而涉及的利益不尽相同,因此弄清作品使用者的身份,是分析使用者利益的前提条件。

(一)作为消费者的使用者

在传统观念里面,人们对消费的印象就是,对于日常购物、休闲娱乐的消费。享受这些服务的自然人成为消费者。其实人们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消费,还需要很大程度的精神消费。版权作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文化产品,那么人们对于文化产品进行购买、享受的过程也就是精神消费的过程。消费者们希望能够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取更多地版权作品,进而对这些作品进行使用。如看电影、听音乐、读新闻等活动就属于版权产品的消费。从而得出结论版权作品的使用者就是消费者。

(二)作为无权所有人的使用者

版权通常以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为载体呈现给使用者,版权人就是能够合法取得这些文化产品的人。版权人权利的行使,涉及到了作品载体所有人的产权利益和复制工具所有人的产权利益两个方面。版权人和载体所有人以及复制工具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传统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为版权人和作品载体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科学的解决办法。包含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就如同是不动产,以此来构建版权救济制度,这对于版权制度的解释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动产与相邻者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版权与作品载体的所有人之间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另外,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与版权制度具有类似性。相邻关系制度的功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使用相邻土地,使之发挥最大效率,就要对相邻不动产的冲突进行有效调节。另一方面法律在对于存在冲突的相邻不动产的处理上,要力求公平,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示,版权法被认为是版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调和剂,是促进社会和平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使用者利益保护的不同途径

版权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特征,使得发版权法律制度要从不同的角度制定相应政策,来保护版权作品作为不同身份的合法利益。

(一)默示许可对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及其限制

默示许可法最初是应用在合同法上,通常法院对于被控侵权人的默许抗辩进行两个方面的判断:一方面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不同身份的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目的是否一致。第二方面如果使用者对版权人所做的事情进行合理推测,判断自己的使用行为在其同意范围之内的,则使用者的行为被视为被权利人默许。默许法通常适合在使用者合理预期的场合、版权归属的合同关系上。但是它也具有某些局限性:首先默许法来源于合同法,它只在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内适用。其次是在有明确要求的合同文本和技术措施的合同中,默许法就很难存在,因此默许法的适用范围限制性很强。最后由于默许法的存在依赖于许可方的主观意图,所以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首次销售原则对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及其限制

首次销售原则是版权法对版权人和使用人的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它是指产品依法生产以后,产品原件或者复制件首次进入销售市场时,所有人有权对其进行销售、赠与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流转的行为。首次销售原则对于不同身份的使用者的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摆脱了版权人的控制,使得作品合法复制件的二手市场活跃起来,使公众更方便的得到了版权作品。第二方面它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第三方面有效促进了绝版图书或者其他文化产品的流传。第四方面有效降低了文化产品的交易成本,大大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升。

(三)控制好数字媒体的转让行为

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只要从网络商店中购买了数字化媒体文件,就可以获取到复制件所有权,按照首次销售原则,购买者是无法对复制件进行转售的,除非将音频文件播放机与硬盘一起转让,才不会涉及到复制权问题,但是,如果根据权利穷竭原则的要求,看购买者转售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从多元化的角度进行判断。首先,使用者是否合法获取了该复制件的所有权?如是,则第二个问题是:使用者对数字复制件的复制行为,例如,将其复制到转让的播放机或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到受让人邮箱,是否为实现所有权利益所必须?

三、结语

总之,版权法在产品的合法创作、广泛传播和依法使用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几经完善形成了合理生态的法律制度。只有版权制度良好运行的时候,版权作品的创作者的积极性才能完全激发出来,市场的流通才能通顺,读者才能够欣赏到更多的优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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