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诗文
成都石室中学(北湖校区),四川 成都 610052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问题研究
胡诗文
成都石室中学(北湖校区),四川 成都 610052
在网络时代,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权屡遭侵害,人们收到的垃圾邮件、垃圾短信、骚扰电话都越来越多,这从客观上反映出,目前我国关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漏洞。本文主要基于此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问题;研究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对于个人电子信息批量处理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对信息的传播也越来越容易。这就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非法收集、恶意使用他人信息,篡改他人信息。原本自己非常隐私的资料也成了公开内容,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针对网络信息的泄漏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国家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德保护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实行,更好的保护了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使侵权行为得到有效的制裁,意义重大。
《决定》对那些属于侵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司法部门做到了有法可依,可以运用法律更好的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侵权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有通过法律的授权,盗取或用非法方式获取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在此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非法获取多少信息,都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量的调查表明,这种侵权行为非法获取数量巨大的信息,但受到侵害的往往是个人,使起诉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决定》的施行,使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更好的受到了保护。
(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是指可以获得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出售获取私利。《决定》规定,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将其售给他人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
(三)非法向他人提供或泄漏公民个人电子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不论收费还是免费提供都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而构成侵犯公民权利,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工作中,掌握公民隐私电子信息的人员不管是故意行为还是无意而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如造成一定的损失,受害人有权揭发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有权利要求赔偿等等。
(四)非法篡改、毁损和丢失公民的隐私电子信息。掌握公民隐私电子信息的工作人员能接触到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在工作中或工作外将公民的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进行篡改、毁损和丢失了,不论是故意还是无意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谴责。如对丢失信息公民的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受害人也有权利去维护个人的权益,要求补偿损失。如篡改或毁损甚至是丢失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当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无法正常联系到公民个人,从而造成损失,当事人也构成侵权责任,要受到法律和公司规定的处罚。
(五)不经公民同意发送电子信息,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由于一些部门掌握着公民的隐私的电子信息,不论是部门行为或是个人行为,在未经公民许可的情况下发出掌握的电子信息,这种行为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这也构成侵犯公民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停止发送或进一步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权利基础就是隐私权,隐私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其内涵非常丰富,凡是属于个人私生活的相关问题,都是个人因素,也都在隐私权的保障范围内。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也属于个人的隐私,因此,隶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主要由四类内容组成,即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隐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其中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中,就包含了个人信息权。还有部分学者也提出,隐私权属于自然人在法定领域对自身私人事务、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决定和控制的一种权利,无论是何种形态的个人电子信息,都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中。由此可见,隐私权就是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隐私权这样一个具有较大弹性的具体人格权,完全有能力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涵盖在其内,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叠床架屋的个人信息权。当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可以依据《决定》的具体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以及第6条第1款的规定,确认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对权利主体进行保护。
个人隐私电子信息是属于个人私有信息,如无必要禁止泄露出去。如个人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造成损失,一般只有找到证据并抓到违法人员,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挽回损失。但在实际生活中,很难界定违法人员的范围以及追踪犯罪人员的行踪,往往都是受害人自己承担后果。所以个人的信息的提供最好要慎重,否则责任自负。另外一种情况,个人信息提供给国家权威部门或正规企业后,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有国家部门或正规企业泄露出去,无论是企业行为还是员工私下行为,这些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并要协助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到最低。受害公民也有权利保留对部门或企业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可以通过法院、仲裁以及第三方协商的方式解决。
总之,公民私人电子信息的泄露有多种方式,界定承担责任也要看具体的行为。现代社会属于网络时代,私有的电子信息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涉及的事件也会增多,每一个公民都需慎重对待自己的私有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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