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无人机监管政策初探

2016-02-04 15:52程雨佳巩天琛
装备制造技术 2016年10期
关键词:规章航空器空域

程雨佳,巩天琛

(1.上海市第二中学,上海200000;2.中国民航大学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技术与管理研究中心,天津300300)

轻型无人机监管政策初探

程雨佳1,巩天琛2

(1.上海市第二中学,上海200000;2.中国民航大学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技术与管理研究中心,天津300300)

随着轻型无人机的普及,各国民航当局都针对轻型无人机运行监管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政策。本文介绍了欧美发布的有代表性的轻型无人机监管规章及政策,并对我国发布的一系列针对轻型无人机监管的政策和文件进行了梳理。

轻型无人机;监管政策

无人机,是指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空机重量为15<W≤116千克,起飞全重为25<W≤150千克的无人机属于轻型无人机。据互联网研究机构艾瑞咨询最新发布《2016年中国无人机行业研究报告》,我国轻型民用无人机市场进入快速成长期,预计2025年,国内无人机市场总规模将达到750亿元人民币。

据保守估计,目前中国的无人机在10万架以上,然而,这些无人机基本上都处于没有监管的“黑飞”状态:飞行员没有资格证、没有在指定空域飞行、没有按照规定速度飞行。近些年来,多地发生多起由于无人机操作不当、未在指定空域飞行导致的民航客机避让、延误事件,对我国的民用航空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关部门应对无人机的飞行及驾驶员的资质进行监管,真正实现无人机的合法商业化,从而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航空安全。下面对欧美有代表性的无人机监管规章进行介绍,并对我国发布的一系列针对无人机监管的政策和文件进行简要梳理。

1 欧洲对轻型无人机的运行监管

2015年7月30日,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布了高级制修订通知(A-NPA 2015-10)《无人机运营规章框架说明》。该A-NPA详细解读了EASA提出的低风险无人机运营监管框架,以及EASA收到的反馈和建议,并给出了33项规章制修订提案。该框架的总体监管思路是以运营为中心,基于无人机的风险和性能,监管措施与监管对象相适应。

《无人机运营规章框架说明》对于在直接目视范围内飞行、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5 kg的开放类无人机提出了11条提案,内容涉及到无人机监管技术手段(如使用地理围栏和识别技术等)、无人机市场监管手段(如遵守产品安全指令等)、限制(如无人机重量、空域等),以及风险意识、教育、训练和安全宣传等内容。对于此类运行的无人机来说,无需适航审定,也没有针对运营商和飞行员的资质要求。该类无人机的安全性是通过运行限制、行业标准的贯彻、对某些功能的要求以及运行规则等途径来保证的,监管工作可由警方承担。

2 美国对轻型无人机的运行监管

2016年6月21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正式颁布14CFR Part 107《轻型无人机系统》。该规章规定了55磅(25 kg)以内轻型无人机在国家空域系统的运行要求。14CFR Part 107由A、B、C、D四个分部组成,共44个条款,其中,A分部为总则,B分部为运行规章,C分部为无人机驾驶员适航审查,D分部为豁免。FAA强调,14CFR Part 107仅仅是无人机系统进入国家空域系统的第一步,FAA预计后续的规章制定将考虑更大的无人机系统进入空域。14CFR Part 107对于轻型无人机的监管可以分为对无人机驾驶员的监管及对轻型无人机飞行过程的监管。

2.1对轻型无人机驾驶员的监管

在驾驶员资格方面,14CFR Part 107规定,操作轻型无人机的驾驶员必须在轻型无人机系统评级中获得飞行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轻型无人机的飞行。

在驾驶员操作方面,14CFR Part 107也作出了许多规定,如,107.17规定,任何身体或心理状况能够影响到轻型无人机系统操作的人不得担任轻型无人机的飞行员、观测员,或者直接参与到轻型无人机的飞行过程中。107.21规定,飞行中如果出现应急情况,无人机驾驶员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并要求事后书面报告局方。107.23规定,任何人不得由于粗心或鲁莽地操作轻型无人机或由于机上物品坠落,对其他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107.35规定,同一人不能同时操纵一架以上的无人机。

2.2对轻型无人机飞行过程的监管

在轻型无人机飞行过程,14CFR Part 107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107.49规定了无人机起飞前必须进行飞行检查:

(1)应获知飞行环境,考虑附近地表及空中可能对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因素,包括:天气情况、空域及航班限制、地表人员及财产的位置等因素;

(2)确保地面控制及轻型无人机之间的控制链路运行正常;

(3)确保轻型无人机在预定飞行时间内有充足的电源;

(4)确保轻型无人机运输的任何货物是安全可靠的,不对飞行特性和无人机可操控性产生影响。

107.51规定了轻型无人机准许驾驶的速度、高度及空域等:

(1)轻型无人机最大地面速度为87节(100英里/小时)。FAA认为速度限制是必须的,当无人机发生应急情况时,飞行速度越大造成的对人员财产和其他航空器的风险越大,而且更低的速度限制将为无人机操纵者的感知和避让提供充裕的时间。

(2)轻型无人机最大飞行高度为400英尺(121.9 m).由于大多数有人飞机运行高度都在500英尺以上,确定400英尺的运行上限为不免有人飞机与无人机控制相撞提供足够的安全裕度。

(3)轻型无人机的最小飞行能见度为3英里(4828 m)。

(4)轻型无人机必须在云层下方500英尺(152.4 m)下运行。

3 我国对无人机的运行监管

目前,我国尚未发布无人机运行监管的适航规章。但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运输司等部门颁布了多项法规,对我国的无人机运营展开监管工作。3.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并规定重量小于等于7 kg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 m、相对高度低于120 m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驾驶员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3.2《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4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4】27号)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民航局规定,无人机驾驶员资质及训练质量管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负责,这也是我国首次对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培训提出要求。

3.3《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航局运输司组织制订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1月8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适用于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

3.4《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2015年12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公布咨询通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该AC规定III、IV、VI和VII类民用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接入无人机云,并对上述类别无人机在机场净空区和重点地区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3.5《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24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重新整理并起草了《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法规。最新修订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纳入了无人机运行的相关规定。该条例规定,使用全重1.5千克(不含)至150千克(含)的无人机实施运行的运营人,无需向民用航空主管机构申请领取运行许可证书,但应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运行。

4 结束语

随着无人机的应用日益普及,由于无人机运行不当导致的事故也越来越多。为保障航空安全,必须对无人机的运行进行监管。近年来,美国及欧洲的无人机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对无人机的分类管理趋势已经比较清晰。2015年7月30日,EASA颁布了ANPA 2015-10《无人机运营规章框架说明》,为后续政策的颁布奠定了基础。2016年6月21日,FAA颁布的14CFR Part107《轻型无人机系统》更是在规章层面上制定了轻型无人机运行监管要求。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无人机监管要求。

我国应密切关注国际上的无人机及监管政策的发展动态,结合我国自身特点,制定适应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保障航空安全和民用轻型无人机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1]A-NPA 2015-10,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Operation of Drones[S].EASA,2015.

[2]14CFR part 107,Smal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S]. FAA,2016.

[3]苗延青,金镭,谈炜荣,等.浅谈我国民用无人机适航发展趋势[J].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14,(6):29-32.

[4]AC-61-FS-2013-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S].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

[5]AC-91-FS-2015-31,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S].中国民用航空局,2015.

Regulatory Policies of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CHENG Yu-jia1,GONG Tian-chen2
(1.Shanghai No.2 Secondary School,Shanghai 200000,China;2.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Research Center,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Tianjin 300300,China)

Along with the widely use of small unmanned aircrafts around the world,aviation authorities published a series of regulatory policies to supervise the operation of small unmanned aircrafts.Some representative regulatory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published by Europe and America are introduced,and regulatory documents of small unmanned aircraft published by china are presented.

small unmanned aircraft;regulatory policies

V215.3

A

1672-545X(2016)10-0240-02

2016-07-19

程雨佳(1999-),女,陕西西安人;巩天琛(1992-),女,天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航空器适航审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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