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炳成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兴镇畜牧兽医站,四川剑阁 628300)
当前产地检疫工作的现状
冉炳成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兴镇畜牧兽医站,四川剑阁 628300)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人工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在离开饲养地或捕获地前进行的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环节和第一道关口,也是控制疫病传播,减少疫病危害的关键措施,是保障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和促进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保障之一。
2.1从业人员对动物检疫意识淡薄
养殖场户和经营户对动物检疫意识淡薄,观念陈旧,不知道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甚至抵触和不配合检疫人员的工作。认为检疫提前申报、运载动物车辆消毒等法定的工作程序烦琐,是多余的,既耽误时间,又浪费精力。同时,养殖农户和经营户可乘不申报检疫之机,低价变卖和廉价收购病害动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
2.2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激情退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这对畜牧业的发以及从业者来说,是一件令人鼓舞的大好事,但从过去侧重于以经济指标考核的检疫工作到今天的免收检疫费,部分地方的官方兽医认为检疫不收费了,工作轻松了,于是产生了麻痹思想,放松动物的检疫工作。
2.3怕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诿
由于产地检疫免征检疫费,加之近几年来农业部通报的官方兽医在开展检疫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等引发的刑事案件,个别边远乡镇的官方兽医怕承担责任和风险,对不申报检疫、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甚有教唆经营户逃避检疫,或以某种借口为由推诿产地检疫工作,以不作为的方式来躲避检疫工作的风险。
2.4检疫工作开展不到位
个别报检点官方兽医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不仔细检查被检动物的健康状况;不查阅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情况和动物标识;不监督货主对运载动物的车辆实施装前消毒,抱着侥幸心理不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而“隔山出证”等。其次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开展动物检疫的设施设备不到位,官方兽医仅凭一双眼睛进行检疫,动物产品检疫也就一把刀、一个钩,没有必备的较为先进的检疫设备。这样的检疫模式致使动物经营户的不信任,认为检疫是走过场,可检可不检。同时也致使我们的检疫工作流于形式,对检疫出证有失法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所检动物及动物产品存在动物疫病的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
2.5农户自宰自食动物检疫率趋零
当今,农村以猪肉为主的肉食品来源于农户的自宰生猪,而在自宰的过程中,畜主没有养成主动申报检疫的意识;农民自宰生猪的面广、零散、不定时间、不定地点,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匮乏,检疫工作量大;加之《动物防疫法》也没有对农民自宰自食的生猪检疫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农民自宰自食部分的生猪检疫基本趋于零检疫。农民自宰未经检疫的猪肉有赠送亲友,也有就地销售等现象,给动物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3.1广泛宣传,强化产地检疫意识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单以及在村民集中的位置设置宣传栏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开展产地检疫宣传,向管理相对人签发《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的告知书,从而提高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履行防疫检疫义务的自律意识,众人监督、抵制逃避检疫和非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社会氛围。
3.2落实责任,实行硬考核
认真细化落实官方兽医的工作职责,加强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可根据所辖片区的动物养殖量,养殖区域,实行动物检疫工作网格化和痕迹化的监管,把动物检疫率和电子联网出证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从而激励官方兽医的工作激情,增强检疫队伍责任意识和工作信心。
3.3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素质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法律性强,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提升,更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素质教育,真正让检疫人员能在全面提升业务技能的基础上,知法执法、依法执法、秉公执法。在系统内不间断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行民主评议,从而树立更好的行业执法形象。
3.4明确官方兽医职责,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官方兽医具体承担着动物检疫的一系列工作,是开展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责任主体。严格把握申报、检疫、出证、病害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关口,并对检疫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官方兽医长效机制,一是要落实官方兽医监督巡查责任制,明确具体的监管区域、范围和监管频率。二是要明确监管的重点和内容。内容主要包括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落实情况,以及检疫申报、运销户的台账建立、养殖场户的相关档案和强制病种的免疫情况等。三是要做好监管的记录和整改意见,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记载、有追踪督查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装备检疫和监管所必备的交通、检测、取证等方面的基础设备,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质量,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3.5健全制度,明确职责,严把自宰检疫关
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自宰自食生猪检疫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使农户、屠工、检疫人员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二是加强屠工的备案登记管理和屠宰资格的确认,必须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准宰通知书》开展农户自食生猪的屠宰。三是加强宣传,坚持农户报检制度。要求农户对拟自食的生猪必须提前3~5 d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协检人员申报检疫。四是培养村级协检人员,坚持到户检疫制度。由于自宰生猪的面广和分散,官方兽医缺少,所以要培训一批驻村协检人员,坚持到户实施临栏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村组为单位,定时、定点,集中检疫,集中屠宰。同时开展宰后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印章,不合格的给予无害化处理。
总之,加强动物产地检疫是促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有效手段,是保护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