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倩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论涉外互联网侵权的管辖问题
吴佳倩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4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涉外因素增多,网络侵权变的更加复杂。网络侵权对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准据法等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面对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时如何确定相应的管辖地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某企业街景服务隐私侵权案出发,说明涉外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跨国保护的紧迫性。继而比较分析国内外互联网侵权管辖司法实践,最终确立了对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制度的初步立法构想,主张在坚持地域与自治因素上加强弹性融合。
涉外;管辖;互联网侵权;自治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并且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多争议[1]。某企业在2009年街景服务侵犯公民隐私案中胜诉,引起了国际私法界的轰动。原告夫妇诉某企业的街景服务能够清楚的显现其私人房屋,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且房屋也处于不断贬值状态。然而,一审宾夕法尼亚地方法院以赔偿理由不足为由否定了原告夫妇的诉讼请求。
虽然不少国家反对某企业通过街景服务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但就公民个人救济而言,又存在很大的障碍——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某企业总部设立在美国,其街景服务侵犯了不少他国公民的隐私,而侵权行为地及损害结果发生地既不是美国,也不是他国公民所在国。也就是说,涉外的互联网侵权超出了地域的界限,不能简单适用属地、属人等原则进行管辖权的确定。此案件,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对涉外互联网侵权的高度重视,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涉外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跨国保护的紧迫性。
(一)美国“长臂管辖权”原则
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的本质是域外管辖权,由于它威胁到他国的管辖主权,一直受到其它国家的猛烈抨击。在信息全球化背景下,互联网已经深入方方面面,而在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中适用长臂管辖原则未免过分扩大了其“域外管辖权”。其结果必然造成所有国家对互联网侵权案件皆具管辖权,这不仅无限加强了各国的管辖权冲突,并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不能得到保障[2]。因此,长臂管辖原则在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中的运用必须受到严格的把控。
(二)欧洲立法及司法实践概况
对于侵权、犯罪或准犯罪行为的定性欧洲法院一直没有统一规定。欧洲主流认为损害发生地与行为发生地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地方,第五条第3款使用的“损害事件发生地”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上述两个地方。欧盟关于互联网侵权管辖权采取侵权行为地规则,又对该侵权行为地进行了限制,可以理解为直接损害发生地。
(三)我国概况
综观我国现行立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国针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冲突却没有完整、明确的立法规定[3]。随着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的频发,只能参考涉外民事管辖立法中的一些规定,并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无规则之下的扩大解释[4]。这是我国管辖权发展的趋势所在。针对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态度也是如此。法院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将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进行扩大解释,使“侵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这条传统冲突规则得以适用。
(一)坚持属地管辖规则
虽然互联网一直以虚拟空间被形容,但其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现阶段仍不能脱离地域的限制。在理清互联网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关系后,要考虑的便是二者之间的桥梁,即联系二者的因素。在现有发展阶段,技术现状、参与者和行为与现实世界的客观联系以及管辖权行使时需考量的联系程度,发挥了桥梁功能,也为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最后,寻找最佳因素位置。具体而言,便是在技术识别和线下行为配合的情况下,寻找管辖权确定所需的最佳地理位置。
(二)加强弹性融合
其一,可借鉴以“最低限度联系”为标准的“长臂管辖规则”。该规则的创立本是建立在弹性融合多种考量因素与司法实践的基础的,属于互联网时代的针对性规则。其二,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毕竟是新兴的复杂的案件,且其法律关系随着信息时代的进步而日新月异。这也就需要国家的司法进行不断与时俱进的实践性调整,即立法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互联网自治
在线解决争端已经为国内各类网站所采纳,其模式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解决民商事纠纷,且也得到比较好的成效。本文认为可以适度的适用于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通过在线谈判、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式来完成互联网自治行为。且随着信息时代的推进,解决与执行方式上必然会不断的完善。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侵权对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鉴于互联网侵权的特殊性,必须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寻找符合网络特征的新联结点。但本文仅从各国实践结合本土资源的角度考虑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中的联结点,存在专业和视野上的局限性,本文仅可视为一次初步的试探。
[1]孙尚鸿.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J].法律科学,2015(2).
[2]郭翔.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J].法学家,2011(5).
[3]杨长海.挑战与因应: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J].前沿,2010(15).
[4]刘满达.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特殊因素[J].法学,2007(4).
D997.1
A
2095-4379-(2016)21-0282-01
吴佳倩(1995-),女,浙江师范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