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红 张淑纷 朱敬忠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论法律的道德性
韩红张淑纷朱敬忠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法律是人们道德约束的最低标准,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法律的制定必须要合乎道德。法律的理论根据是性恶论,是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手段。法律与道德也存在着差异,道德是人们内在的约束,而法律则是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的道德性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道德;性恶论;强制手段;差异
法律由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最低限度的法律,它是一种社会规则。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初级阶段,丰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于联系,对于正确理解法治的内涵、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1]。但是完善法律与道德间的区别联系即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同时又要复合法律体系内在的品格。本文就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别等问题上作出理论上的探析。
一、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
法律与道德既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又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是一种规范,既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可以规范人们的思想,而法律是人们行为层面的规范,同时也具有引导性作用。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因此只有合理结合法律与道德,理解透彻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才能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愿望道德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最高约束要求的行为规范,也是人们对和谐的生活方式的追求。而义务道德是使社会成为有序社会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义务道德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因此,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而是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最高目标;义务的道德对于法律具有有直接的意义[2]。义务的道德可以通过某种形式来转化为法律,同时义务的道德也为法律规则的制定标准提供了相应的尺度。
二、法律与道德的理论根据
首先,法律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主流的道德,也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法律是接近于赤裸的功利化的,它的有效性来自于其现实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对等的正义原则。最后,法律源自于性恶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它与道德具有统一的价值指向。
法律是通过保障人们的权利同时又要求人们必须履行应有的义务的方式来实现公平,而社会的道德主要解决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问题。因此道德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能够正确处理利益之间关系,所以法律所追求的这一价值同时又是道德领域的重要价值。
法律是道德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强制执行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会因为利益纠纷而做出违背道德的事,而法律正是解决利益纠纷的正确途径,也是符合道德规范的正确指向。从法的实现来看,只有具有道德性的法律才能让人们自觉遵守,这也是法律的价值与生命所在。如果法律不具有公正分配利益的性质,就很难被广大群众遵守,就会阻碍社会实现公平正义[3]。同时,这也证实了法律是性恶论的理论依据,是指引人性向善的正确手段。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要想具有良好法律制定的基础,就必须清楚法律的道德性问题,这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依据得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与道德所产生的时间及其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道德则是一种维持社会正常存在的基本意识形态以及自我约束准则。道德是人们的一种内在约束力,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法律则是道德的外在约束力[5]。
其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具体表现形式存在差异。道德是通过自身的意识形态来约束自己,他是由内而外的,自内散发出的,因此道德更多的是约束人民的内心和思想;而法律则是只约束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一种具体存在的规范形式,不以人们的意识形态的改变而变化,是客观存在的,并不约束人们的思想。
再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实现方式与约束力存在区别,法律是强制性的执行手段,要有国家或者其他机关的强制实施,因此法律又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6];而道德是自发性的,他是源于人民内心的自发性的自觉性的遵守。
而后,道德的约束范围比较广,而法律只是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一部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而且一些空间是法律所不能规范和调整的,即法外空间。
最后,法律与道德的作用范围存在差异。法律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其应用范围比较小。而道德的作用范围几乎涉及到现代社会的各方各面,对人们行为规范具有普遍性。
[参考文献]
[1]刘祥林.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路径[J].江苏社会科学,2001(1):110.
[2][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62.
[4]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44-152.
[5]蒋永学.人与法相互关系中我国传统法律道德性特征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09,3,19(3).
[6]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中图分类号: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08-01
作者简介:韩红(1966-),女,山东梁山人,教授,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教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