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祥伟
(山东理工大学 齐文化研究院,山东 淄博 255000)
论《管子》法治文化软实力与当代社会治理
卜祥伟
(山东理工大学 齐文化研究院,山东 淄博 255000)
《管子》法治思想萌生于先秦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背景之下,总结并汲取了先秦诸多法家学说的基础上,糅合了齐国历史现状与社会变革需要,形成了独具特色兼有开创性与时代性为一体的法治思想。管仲等适应齐国社会变革与社会治理的需要,确立了“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的法治核心,践行了“以身先之”“法不二”的法治原则,形成了《管子》的法治思想体系。《管子》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伴随者齐国的历史崛起,影响深远,其所倡导的“德法结合”的法治精神,对当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下的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与指导意义。
《管子》法治思想;文化软实力;当代社会治理
《管子》的思想内容是广泛的,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管子》的思想境界。《管子》倡导的“万民仪表”之法是适应春秋齐国发展需要及社会治理实践的产物,具有时代开创性,其法治精神对当代社会治理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管子》法治思想萌生与形成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既有齐国姜氏政权尚法的传统,也有齐国社会发展需要及管仲等人对当时齐国社会状况判断等因素。齐国重法传统可以追溯到开创者姜太公。《史记·姜太公世家》记载:“太公望吕尚者,东海上人。其先祖尝为四岳,佐禹平水土甚有功。虞夏之际封于吕,或封于申,姓姜氏。夏商之时,申、吕或封枝庶子孙,或为庶人,尚其后苗裔也。本姓姜氏,从其封姓,故曰吕尚。”《索隐》谯周条认为姜尚为伯夷之后,姜尚“姓姜,名牙。炎帝之裔,伯夷之后,掌四岳有功,封之于吕,子孙从其封姓,尚其后也”[1]1477。伯夷在尧帝时掌管刑法,《尚书·吕刑》记载:“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汉书·刑法志》引师古曰:“《周书·甫刑》之辞也。悊,知也。言伯夷下礼法以道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刑也。”[2]1109吕尚为伯夷之后裔,其家族有着尚法的传统。另吕为“社稷守”,《尚书》中指出“吕刑”为社稷守所布,“吕刑”出自于姜姓,杨向奎先生在《论〈吕刑〉》[3]一文中有详细论述,其论证基本是可信的。姜太公本人也崇尚法治,《六韬逸文》中记载:“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之必行,必行则治道通,通则民太利,太利则君德彰矣!君不法天地,而随世俗之所善以为法,故令出必乱,乱则复更为法。是以法令数变,则群邪成俗,而君沉于世。是以国不免危亡矣。’”[4]姜太公的贵法思想为齐国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管子》法治思想的萌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齐桓公入位前的齐国,政权腐化、社会矛盾尖锐,其典型代表就是齐襄公失德与荒淫。《国语·齐语》记载,齐襄公“九妃六嫔,陈妾数百,食必粱肉,衣必文绣”。可见齐襄公生活已经十分奢靡,然而这种生活仍不能得到满足,甚至做出与君主身份更不相称的行为。《史记·齐太公世家》曰:“初,襄公之醉杀鲁桓公,通其夫人,杀诛数不当,淫于妇人,数欺大臣,群弟恐祸及,故次弟纠奔鲁。”作为君主,一味的胡作非为,这势必会导致政治的混乱,上行下效,社会状况可想而知。齐桓公即位后,任用管仲为相,施行改革,倡导法治,这也是当时稳定政局的有效途径。《管子·明法解》曰:“明主者,一度量,立仪表,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法令可以规范国君的行为,故有“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任法》)的说法。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还要对国君以外的人们加以约束,以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无规矩不成方圆。《管子》认为“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明法解》)。《管子》的法治思想产生是适应当时齐国发展的时代需要,是社会变革的产物。
《管子》法治思想中首先注重立法。管仲拜相时,统治者虽有一定的法治观念,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没有制定相对成型或者成文的法令,这对整个社会的治理与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管仲掌权后,适应齐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开始着手制定法律,确定了法令有国君制定,官民都要遵守的原则,即“天子出令于天下,诸侯受令于天子,大夫受令于君,子受令于父母,下听其上,弟听其兄,此至顺矣。衡石一称,斗斛一量,丈尺一綧制,戈兵一度,书同名、车同轨,此至正也”(《君臣上》) 。国君享有立法权,《管子》认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明法》),肯定了国君的权威。立法讲求的是法律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主张“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任法》)。”要做到“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出也”(同上)。同时《正世》还强调立法要注重民意,遵循社会发展规律,认为“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任法》还讲到立法的目的,“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仲执政时期,制定的法令较多,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国语·齐语》中记载的“蔽明”“蔽贤”“下比”之法等。还有一些具体性的,如土地折算法、四民定居法、婚姻法等法令。通过立法,以实现“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佚矣”(《君臣上》)。
普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再好的法律不能有效的传递给百姓,让百姓知晓、遵守,这些法律就会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法令颁布后,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公告,让广大民众知法,这是法治践行的先决条件。《立政》记载了普法的过程,“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管子》指出,每年的正月初一国君要向全国发布法律法规,并逐级传达,让老百姓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任法》)。法令的宣传、传递在古代那种信息相对闭塞的时代是较为复杂的,因此普法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
法律产生并得到普及后,严于执法就成为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社会秩序的维护、人们生活有序进行、国家机器正常运作都需要严格的法律保障,执法必严也成为历代明君贤相所奉行的一套治国理政法则。《管子》认为,法是全民的法,全国上下都要遵守,即“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任法》)。法律面前无贵贱,这是执法必严的前提,《管子》中甚至对法律的制定者君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其做全民守法的表率。《法法》中记载,“凡民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则民轻死。上好仁,则民轻财。故上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顾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君主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做万民的榜样,否则“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法法》) 。
执法要公平,慎分亲疏,这是执法必严的关键。《重令》曰:“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能不通于官,受禄赏不当于功,号令逆于民心,动静诡于时变,有功不必赏,有罪不必诛,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无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从引文中可以看出,《管子》中对执法的种种行为都做了严格的规范,注重法律公平,正确处理“亲贵”“便辟”的关系,对功罪赏罚都有严格的要求。对于违法者,《管子》中也有明文规定,要“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正》) 。这里的“刑”发展到齐桓公时期,各种刑罚亦较为完备,“五刑”也有了具体的所指。《白虎通·五刑》记载“五刑者,五常之鞭策也”,想必各种刑罚的实施,势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也是法律的另一作用所在。通过制定成熟的法令,严格执法的行为,《管子》塑造的是一种“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进而实现“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佚矣。天子出令于天下,诸侯受令于天子,大夫受令于君”(《君臣上》)的和顺稳定局面,以达到严于律法的真正目的。
《管子》法治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开创性,影响是广泛的,其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至今仍然影响着现行的法制体系及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尤其在当代社会治理中,使依法治国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旋律,意义深远。《管子》法治文化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同时也有法治文化所特有的共性。《管子》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对当代社会治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在社会治理中引进了法治观念,使法治思想深入到社会之中;其次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德法相结合的原则,使社会治理内容与方式更加多样化;再次就是对社会治理中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关系做了初步探索,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当代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社会治理中法治思想观念的树立。
当代社会治理是一新理念,首次提出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其主要内容是把一些改革内容规范到社会治理中来。而社会治理作为一种行为已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以不同形式事实存在,这是一个既新(新内涵、新举措、新思路)又具历史感的概念。社会治理的形式、内容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而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保障,或者说是治理重要手段当首推《管子》,它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提出了诸多法治思想,使法治观念深入到社会治理的始终,至今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桓、管时期正是春秋“礼坏乐崩”的时期,也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历史阶段,此时社会法治观念相对淡薄,社会新秩序亟需建构,《管子》法治思想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依据齐国社会发展状况,《管子》在社会治理中首先要树立的就是法治观念,要依法治国。《明法解》中提到:“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运用法律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管子》其它论述中也有对依法治国作用记载的材料,如“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同上)《管子》中已经认识到在社会治理中法治的不可替代性,这说明在社会管理层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法治意识。
法律的灵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法律践行中执法主客体共同所奉承的法理准则,也是检验法律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管子》对此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思想,体现公平正义。在具体实践中,要求做到“明君不为亲戚危其社稷,社稷戚于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不为重宝分其威,威贵于宝;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法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受到历代所传承,虽然在中国古代复杂社会环境下很难被有效的执行,但是其思想仍被保留下来,成为今天法治的灵魂,并被写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宪法)(简称)第二章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这一思想已经深入人心,贯穿于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之中。普通公民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我们的政府官员也要带头遵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中央所推行的反腐运动,“老虎”“苍蝇”一起打,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依法治国道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决心和勇气。
(二)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运用。
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体系,在治理的方式上不但要求法治,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兼以德治,做到礼法并用。《管子》重视法治,上文中已有论述,同时认为在社会治理中也要适当的施以德治。《君臣下》曰:“故其立相也,陈功而加之以德,论劳而昭之以法,参伍相德而周举之,尊势而明信之。”在用人上“选贤遂材也,举德以就列,不类无德。举能以就官,不类无能。以德弇劳,不以伤年。如此则上无困而民不幸生矣。”(同上)人才在社会治理有着特殊意义,选择知法守法且具有良好道德的人,社会治理秩序会相对清明。《小匡》记载:“桓公能假其群臣之谋,以益其智也,其相曰夷吾,大夫曰宁戚、隰朋、宾胥无、鲍叔牙。用此五子者何功度义,光德继法,绍终以遗后嗣,贻孝昭穆,大霸天下,名声广裕,不可掩也。则唯有明君在上,察相在下也。”
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也要讲求恩威并施。《国语》记载:“昔管敬仲有言,小妾闻之,曰:‘畏威如疾,民之上也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畏威如疾,乃能威民。威在民上,弗畏有刑。从怀如流,去威远矣,故谓之下。其在辟也,吾从中也。”从引文中可以看出,管仲所谈及的法治并不是严刑酷法,而是注重治民取其中,坚持宽严有度、恩威并施的复合型的法治,这种治理模式时至今日仍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这与当今奉行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具有一脉相承性。
这里需要讨论一个问题,在社会治理层面上,《管子》倡导的是德(礼)法同治,但二者在社会治理中比重关系是怎样的,即哪个为重的问题。《枢言》讲的是“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引文说阐析得很明了,法是从礼中产生的,也就是说礼要早于法,这种认识与先秦的历史发展基本上一致的,礼仪制度毕竟要早于法治制度,但是后文中又提到“礼出于治”,礼仪又来自于社会治理中,社会治理中本身就包含着法治,这似乎也不难理解。《任法》中则记载“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这似乎与上文记载相矛盾,但仔细分析当时齐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就不能发现。春秋时期沿袭了三代的诸多社会制度,礼在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此时的社会法治思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管仲励精图治,想借助法治实现齐国的整肃,但是他也不得不考虑齐国的所处的社会现状,这也直接导致了当时礼法并施,或者说是一者占绝对比重的特定历史状况,可《管子》法治思想的初衷倒是“彰法以教,明法以期”,礼(教)法互补、互用。
(三)社会治理中法治与人治关系的初步探索。
社会治理中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当今社会法治建设中亟需化解却短时期内很难彻底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历史上做过诸多的探索与实践,《管子》中就有诸多论断。《任法》记载:“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认为法律是由君主颁布、产生,法律反映的是君主的意志,普通民众要执行,此意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这与齐国当时的诸多制度和状况是吻合的。《重令》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从这些语句中可以看出,《管子》重视法治建设,认为法律是一严肃的规范,任何人都要遵守,且要贯彻执行,实行依法治国,这是典型的法治思想。
虽然在具体的论述个案中《管子》对法治与人治关系似乎论述不清,然而从《管子》法治思想上看,二者关系并不矛盾。《管子》认为法治是在约束性、规范性的人治基础上践行的,法出自君主,但是君主也不能任意所为,法具有权威性,不能任意改变。《任法》曰:“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而人治是在有限制性的法治大众化下的典型性社会治理方式,君主并不能肆意枉法,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法律的约束。《白心》曰:“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天行其所行而万物被其利,圣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是故万物均,百姓平。”当然,《管子》探究的法治与人治是历史时代下的产物,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他对二者的论证呈现出了一定的历史开创性,为后世社会治理中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
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中华民族丰富文化内涵的重要体现,对国家、民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精神。”[6]《管子》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文化软实力,为齐国政权的重生与强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探索性的开创了一个法治时代,同时在社会治理中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与实践案例,时至今日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值得我们传承和弘扬,是传统文化软实力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传承和弘扬《管子》法治文化对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视阈下的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杨向奎.论《吕刑》[J].管子学刊,1990,(2).
[4]吕望.六韬逸文[Z]//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讲话[J].2014.10.15.
(责任编辑:谷玉梅)
2016-05-23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华传统源文化传承的认同性研究”(批准号:J15WA18)。
卜祥伟(1981—),男,山东临沂人,历史学博士,山东理工大学齐文化研究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文化史。
B226.1
A
1002-3828(2016)04-0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