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佳 李珏秋 霍 晨 裴丽娟 李 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死刑罪名逐步减少的民意研究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背景
黄佳李珏秋霍晨裴丽娟李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全文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的背景下,将公众对死刑罪名逐步减少的民意作为社会调查对象进行研究。根据社会调查,死刑罪名的完全废除虽还未被公众接受,但民意已有所缓和。死刑的限制与废除虽然需要考量民意,最终还是取决于政治判断。
民意;死刑;刑法修正案九
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他从三方面论述了其观点:一是国家没有被赋权去处置公民的生命;二是死刑本质上具有缺陷;三是死刑具有固有的不正当性。死刑存废之争发展到现在,支持死刑废除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二是认为死存废刑太过残酷;三是认为死刑和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相悖。而反对者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罪行过于严重,如果不适用死刑无法达到惩戒的程度;二是因为不适用死刑无法保障刑法的威慑力。
理论发展的同时,学者们也意识到坐而论道的局限。死刑的存废,不仅取决于其在理论上无法辩明的正义性,以及无法证实的威慑性,其在根本上是一个受民意以及执政者意志左右的立法选择。究竟中国在死刑限制、废除时,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民意的抉择,本文将以之前所做社会调查为切入点展开论述这个问题。
(一)背景
目前我国仍坚持保留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适用率较低的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我国立法已经开始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2015年11月,我们通过网络以及实地走访的方式向上海、广州、重庆、新疆等11个省市不同性别、学历、年龄的群众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80份。
(二)调查结果概述
1.民众认同减少死刑罪名的趋势
调查显示,76.84%的受访者对我国减少死刑罪名的趋势表认同。同时,虽过半数受访者支持减少死刑罪名,该部分受访者中绝大多数仍反对废除死刑,仅极少数的受访者支持废除死刑。死刑废除仍存在民间阻力。
2.民意有接受逐步废除死刑的可能
过半数受访者认为预防犯罪与维持社会秩序是死刑的社会功能。但学者及立法者尚未完成对死刑的存续与犯罪率的高低、社会治安状况之间关联的研究与论证。或许当公众认识或学者完成论证时,废除死刑就能扩大民意基础。
3.民意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两面性
民意是正义与非正义、理性与非理性的矛盾与统一,具有情绪性和不稳定性。民意可被外界力量影响,例如媒体对个案进行倾向性报导或省略部分信息,均可导致民意的变化。
(一)民意与死刑存废之间的必然联系讨论
不可否认,民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民意具有强烈情感波动性和非理智性,而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权威性与稳定性,完全遵循民意是极为不现实的。民意不是影响死刑存废的绝对前提,立法上可以率先积极地踏出改革的第一步,这是一个政治领袖应有的魄力,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一步。
(二)政治选择在死刑废除中的重要性
刑事政策应当基于民意的需求,但其更应当作为一种抽象化的超越个人欲望的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需求。具有较强不稳定性和易被引导性的民意极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政治领袖在进行公共决策时,应当响应群众、尊重国民,但不盲目地附和民众的情绪化的观念。
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政治领袖人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民意进行引导与改造。立法者可以走在民意的前列,从民意和法律公正中整合出一条能够真正带动社会发展的道路。
由于民意本身不稳定以及存在着一定矛盾性,所以民意无法作为是否废除死刑的唯一参考因素,国家应在顺应和引导民意的基础上寻找时机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笔者将从立法、司法层面进行以下建议。
(一)立法建议
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已然是我国的趋势。根据本次调查报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安全的罪名可以保留。立法上还可以提出较为间接的方式,例如通过终身监禁或者更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法来代替死刑,这也为我国死刑存续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二)司法建议
在司法上同样可以做出更为柔和的措施,例如以注射死刑代替枪决,使犯罪分子家属更易接受,也更加符合人道主义。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基于人道主义,可以在实际上较少判决死刑,以及严格控制死刑的复核程序,如此即使立法上对死刑有所规定,我国事实上判处的死刑案例也将大大减少,这不失成为废除死刑的一种较缓和的过渡方法。
[1]赵军.死刑存废的民意维度[J].法学研究,2015(2).
D924.1
A
2095-4379-(2016)21-0245-01
黄佳(1994-),女,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2015年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创业项目《公众对死刑罪民逐步减少的民意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