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精神损害法益侵害之浅析

2016-02-03 23:41:45柳志刚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附带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柳志刚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精神损害法益侵害之浅析

柳志刚

宁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精神损害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此项权利的设立与实施将是我国司法进程的关键环节。虽然精神损害请求权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空白,但是通过我国法治建设的日趋成熟,立法技术的不断增强,司法实践的深入研究,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会得到立法者的重视,精神损害法益也会得到应有的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人权保障;立法技术;法治建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代表的核心利益是对我国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这项程序是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综合运用的结合体,也对法官的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1]。党中央的会议精神也是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提出了要求,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将是我国立法道路所应追求的目标价值。

一、制度缺陷所涉及的影响

(一)立法层面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然相关的条款对先前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但是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依然没有列进法律的范围之内,只是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法院不予受理[2],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新一次的修改的依然没有得到人们预期的改进,也无形中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体与程序中的剥夺。

立法制度的缺陷直接影响了对人权的保障,剥夺了被害人的相关利益,在现今法治被国家高度重视的情况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国际上对被害人保障的法律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积极采取立法的各种措施,大力保护社会主体的各项人身、财产、民主、政治和经济权利。要落实人权保障的国家价值观,需要建立有效、统一和权威的国家人权保障体系,因为“保障人权首要的和主要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实现人权的根本在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国家人权保障制度”。[3]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4]民法的立法角度及在相关的诉讼程序上是支持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了其适用的范围之内,这就引起民法与刑法法律适用不一致,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矛盾的尴尬局面。

(二)司法实践操作的制约

1.庭审中出现的阻碍正常审理程序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刑诉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得不到救济,这就为审判的过程到来了很大的“隐患”,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不理解法律的规定,造成法律程序一定的阻碍,尤为突出的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被害人的死亡及重伤,给近亲属带来了悲痛的心情及沉重的心理负担,在审判的过程中,家属往往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宣泄自己的情绪,这使得案件难以进行,出现这种情况,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中止庭审程序,延期审理。这种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情况也阻碍了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为我国法治进程带来了一定的尴尬处境。

二、制度缺陷的解决途径

弥补刑事诉讼法的缺陷,将精神损害赔偿延伸至民事诉讼法规范内。刑事诉讼法未能给被害人带来司法救济情形下,为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能得到合法合理的救济,民事诉讼应该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开辟绿色途径,为被害人在诉讼中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提供程序保障。合理设计相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用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承担的一项责任,这也为今后法院减少诉累,减轻信访案件的压力,缓解法官在审判工作之外所带来的心理负担。

三、结语

陈瑞华在《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模式》中指出:“我们需要从对‘书本法律’的迷恋,转向‘社会中的法律’的高度重视,将法律程序的实施问题视为一种社会现象,从社会、科学的视角,经过观察思考与研究,运用一套科学的方法提出一些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概念和理论”,[5]这也为我国的立法者和法务实践者提供了理论上的思考,今后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设计上应当与时俱进,与国际相关对人权保障的规范接壤,融合到新的世界司法秩序当中,为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提供法律保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3]戴瑞君.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加强进程[J].环球法律评论,2013(6).

[4]王志亮.刑法学研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46.

[5]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D925.2

A

2095-4379-(2016)21-0218-01

柳志刚(1983-),男,宁夏人,宁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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