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飞
郑州工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1400
中国群众演员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刘燕飞
郑州工商学院,河南郑州45140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蒸蒸日上,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的数据中显示:2015年全国电影总票房为440.69亿元,同比增长了48.7%。这其中国产影片票房271.36亿元,占总票房的61.58%。而每年参加各种国际电视、电影节的华语工作者也不断创下新高并且越来越受到国际广泛的关注。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文化产业特别是在电视电影方面的影响逐渐增大。可是在这样繁荣的光环下面,存在着这样一批叫做群众演员的劳动者:他们默默无闻,每人每天40元,每天工作八小时,甚至有些还面临着高度危险的工作任务,却没有任何的保险,更没有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而我国法律对这样一种特殊人群的保护也仍处在“灰色地带”。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对群众演员法律保护的缺陷,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对群众演员这一特殊劳动者法律保护的设想。
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演员工会;群众演员
群众演员又称为临时演员,是指在一部影视剧作品中饰演闲角儿,比如:小贩、差役、普通官兵和路人等的演员。在收入上,他们每天40元至80元不等,正常8小时工作制,超时后按照每小时5元作为加班费;零点至凌晨五点这段时间则按照每小时10块作为加班费。虽然,因为在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影视基地会因为角色等其他条件给予不同的群众演员以不同的收入,但幅度变化都不会太大。在治安环境上,群众演员的形势也非常不好:围殴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等事件时常出现。在个人安全上,群众演员有时会根据不同剧情的需要,需要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戏份,而这些群众演员往往在进入剧组的时候,并未与剧组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剧组也并未就群众演员的身体状况做一定的了解,更没有给群众演员购买任何的意外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群众演员冒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在工作,没有一份用工合同的群众演员就像是一个没有用人单位为的个体劳动者。
(一)行业管理松散性问题
由于影视行业的特殊性,群众演员的受雇单位并不是一个有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的用人单位,而是与各个剧组或者群头之间形成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合作关系,基本的普通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在群众演员身上并不具有。在这种松散的合作关系中,群众演员在利益受损时警察和执法机构在没办法明确责任承担,就只能对此视而不见,只有在刑事案件发生时才会亡羊补牢。另外,由于群头和剧组之间往往是使用现金结算,如果群头漏发,少发群众演员工资,而剧组和影视公司也都大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管,税务局就根本无从考证,即使有心想要帮助群众演员维权,也都是只能束手无策。
(二)法律缺失问题
群众演员与剧组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劳务关系包括:(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2)劳务派遣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3)用人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的临时性有酬工作从而与另一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4)离退休人员已经办齐手续,又重新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此聘用关系就是劳务关系。(5)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从以上的五种劳务关系的情形中可以发现,群众演员这一特殊工种并不存在其中,处于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他们存在劳务法律关系的事实,但却得不到劳务法律关系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确立剧组法律性质,从而确立群众演员的法律地位
对于加强群众演员法律保护问题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先通过立法来确定群众演员这一工种的法律地位。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该条法律规范规定过于笼统,根据此规范我们很难界定群众演员到底处于哪一类型的劳动者,甚至无法确定群众演员的劳动者地位。可是,剧组是为了完成一个影视作品,由各方投资者出资,临时成立的一个组织,根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用人单位之一,那么剧组是否具有完整意义的用人单位资格,群众演员是否是一个合格的劳动者呢?对于这个问题,应该首先从立法上将剧组的法律性质确定,然后再进一步确定群众演员的工种性质。
(二)督促建立完整的剧组规章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现今的剧组大多数是临时组成的,根本不可能有一个完整的剧组规章制度,而一个用人单位没有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说会严重伤害甚至剥削掉其应享有的权利,更是极大的方便了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对劳动者的随意安排和不规范的用工。本身剧组在招聘群众演员的时候大多都只是口头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剧组内部仍旧没有一个保护群众演员的规章制度,群众演员在与剧组发生纠纷之后,剧组可以随意克扣群众演员工资甚至解雇群众演员,而群众演员也很难对于剧组的这种不规范行为找到依据,最后只能是自己吃亏,所以应当建立完整的剧组规章制度。
(三)规范剧组与群众人员的合同签订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群众演员用工时间的不稳定性和人员数量的冗杂性,如果要求剧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每一个群众演员都要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实在有些强人所难,但是却可以根据剧组需要将群众演员按照不同的角色或者工作时长和强度划分为几大类,每一大类订立一个统一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里对群众演员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险等内容进行合法的规定,并报专门的劳动部门备案审核,从而保证群众演员的劳动权利。
(四)建立协会性质的群众演员工会
建立一个协会性质的群众演员机构类似于国外的一个群众演员工会,或许是最好的保护群众演员的方式,群众演员工会对群众演员实施有效的管理和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识普及,使群众演员不再是单一的个体,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面对剧组时从心理上放平心态,也使得剧组人员能够更加平等地对待群众演员。笔者认为的的群众演员工会是一个类似于美国好莱坞的演员工会的行业组织协会,吸取该组织的可取之处,再结合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使得我们的演员工会在成立之初就只以维护工会会员的利益为最高宗旨,制订出一套完整的符合全部工会会员的普遍用工要求,代表工会会员与用工者进行用工条件商议,在工会会员遭受不利益时,以强大的组织力量与侵害者抗争,能够有序的带动工会会员进行合法合理的罢工等其他活动,成立一个这样能够真正保护群众演员利益的工会十分必要。
群众演员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每天付出辛勤的劳动,在影视剧中也如同其他的演员一样给消费者带来喜怒哀乐,每一部影视剧的成功,都同时不能忽视为了这个成功尽绵薄之力的“小人物”。加强对群众演员的法律保护,不仅从理论意义上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也在现实意义中为最普通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帮助,同时也规范了该行业的用工管理制度。
[1]韩桂君,彭博.劳动者权利及其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邹湘高.劳动者权利与劳动者的全面发展[J].改革与战略,2013-02-20(2).
D923.4
A
2095-4379-(2016)21-0206-02
刘燕飞(1985-),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郑州工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