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户籍治安职能探析

2016-02-03 01:49关荣波GuanRongbo
山西档案 2016年3期
关键词:户籍管理秦汉

文/关荣波 Guan Rong-bo



汉代户籍治安职能探析

文/关荣波 Guan Rong-bo

摘要:秦汉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及其对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治安职能,对秦汉时期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今天的治安及构建和谐社会也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秦汉;户籍管理;治安职能

汉代政府为了维护乡里基层社会治安,曾经推行了户籍制度、禁夜制度、什伍制度、禁止群饮等一系列的相关法令及措施,其中户籍制度对维护汉代乡里基层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汉代严格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就创建了人口登记、统计制度,战国时期的秦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秦汉时期对户籍更加重视,在登记时要标明籍贯,即“居某县某里”,同时也要标明身高、年龄、性别、爵位等诸多个人信息,这种信息要不断地更新,以便与实际情况相符,这种重新登记户口,秦代称之为“更籍”。在户籍登记时,要求所记的内容必须准确,否则相应的官员就要受到处罚,睡虎地秦简中就有诸多相关的记载。《法律答问》载:“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效律》载:“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因为登记的失误而受到的处罚是:“入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秦律杂抄·傅律》载:“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法律答问》载:“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到汉代,为能及时准确的掌握户籍的各项最新数据,每年八月份进行户口大检查,秦代称之为“头会”,汉代称之为“案比”、“八月算人”、“貌阅”等,即按户比民。在“案比”之时,全乡的男女老幼均要亲自参加,接受县里相关人员的检验,《后汉书·江革传》载:“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这充分说明在“案比”之时,一乡中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哪怕是行动不便之人也要前来接受相关的检查,江革的母亲就是最好的证明。

“案比”时,对每个家庭的人数、年龄、体貌特征等逐一检查,如发现有隐匿不实或者不来接受检查者,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申报年龄时,要求申报的年龄一定要准确无误,《二年律令·户律》明确规定:“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

二、汉代户籍的社会治安职能

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云梦秦简·封诊式》载:“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这是查封被审讯人的家庭具体情况报告书格式,这之中涉及到了居住地址(某里),身高(六尺五寸),身份(士伍)等具体的内容,这些数据的来源可能源自于当时的户籍记载。

汉代对户籍的管理同样非常重视,《中论·民数》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户口漏於国版,夫家脱於联伍,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於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1](p44)认为如果百姓脱离国家的户籍管理,就会逃避徭役与赋税,到处流窜,游手好闲,滋生诸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治安产生负面影响。只有建立完整的户籍制度,将百姓完全控制在国家掌握之中,才能长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户籍登录时,对个人的信息要详细记载,汉代言人籍贯通常都以“名县爵里”的形式。《汉书·宣帝纪》:“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颜师古注曰:“名,其人名也。县,所属县也。爵,其身之官爵。里,所居邑里也。”汉简中记载也符合这种标准:

河南郡河南县北中里公乘史游,年卅二,长七尺二寸,黑色。(43·7)

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盱,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43·16,43·18)

马长吏即吏卒民屯士亡者,县署郡县、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303·15,513·17)

可见汉代户籍登记时,书写格式一般按主人的姓名、县、里、爵、年龄、身高、肤色依次排列,有时还要涉及社会关系、家庭人口、财产状况等,上面的简虽然有的是关于边疆民屯户籍的情形,但是“内郡人民的户籍当也是如此”[2],说明汉代户籍的详细程度远远超过了今天的户籍。这种详细的户籍记录有利于案发后缉捕罪犯,为治安人员提供罪犯的详细资料,往往成为官府逮捕罪犯的重要依据和线索。

汉代缉捕罪犯时,通常要依据户籍来发布缉捕文书,即汉简上所谓的“逮书”,敦煌悬泉汉简载:

狱所遝(逮)一牒:河平四年四月癸未朔甲辰,效榖长增谓县(悬)泉啬夫、吏,书到,捕此牒人,毋令泄漏,先阅知,得遣吏送……(A)/掾赏、狱史庆。(B)(I 0210①:54)

居延汉简:

遝戍卒觻得安成里王福,字子文。敬以 遝书捕得福,盗械。(58·17,193·19)

诏所名捕:平陵长雚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 ,多□,黑色,肥,大头,少发,年可卌七、八,□□□□五寸,□□□杨伯。初亡时,驾騩牡马乘蓝轝车,黄车茵,张白车蓬,骑騩牡马。因坐役使流亡□户百廿三,擅置田监史,不法不道,丞相御史□执金吾,家属所,二千石奉捕。(183·13)

悬泉汉简中的“牒”其实就是居延汉简中“遝(逮)书”,均是依据户籍而颁布的缉捕文书,这种通缉令与户籍登录的内容是一致的。如果有人犯罪逃跑,其户籍就会为办案者提供详细的情况,有利于将罪犯缉拿归案。

三、以户籍为基础的相关治安措施

1. 禁止脱籍

脱籍者,就是所谓脱离户籍的人,即史书中常见的流民,是游离于政府掌控之外,大量的流民存在无疑会对当时的社会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为制止脱籍,汉代专门设有“流民法”和“舍匿法”。“流民法”设于汉武帝时,《汉书·石奋传》:“惟吏多私,征求无已。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汉政府设流民法,想以此禁止人口流失,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

为了有效的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罪犯,汉代禁止百姓藏匿逃犯,即“舍匿”或“首匿”。《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注引颜师古曰:“舍匿,谓容止而藏隐也。”《汉书·季布传》载:“项籍灭,高祖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三族。”颜师古注曰:“舍,止;匿,隐也。”舍匿者如果明知是罪犯,还要将其舍匿,依据罪犯所犯罪的轻重来处罚舍匿者,即舍匿的罪犯如果犯有死罪,舍匿者要受到“黥为城旦舂”处罚,罪犯犯的不是死罪,舍匿者要与罪犯接受同等的处罚。如果舍匿者不知道所隐匿的人是罪犯,那么就要依照舍匿的天数来论处舍匿者。

禁止舍匿罪犯,使得罪犯在脱籍逃亡后无容身之所,这对于缉捕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2. 禁止无故迁徙

汉代为了加强对编户百姓的控制,对无故迁徙者是绝对禁止,即所谓“亡逃之科,宪令所急”。[3](p1559)但也并不是绝对禁止人口流动, 只要经过当地政府批准, 手续齐备, 还是可以迁徙与外出办事,但需要通过乡里向县廷申请“过所”,即出入关津的通行凭证,也叫“传”。不持有通关凭证“传”,就不能出入关津,“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4](p4122)这种户籍与关传相互结合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流窜到其他地区作案,降低犯罪案件的发生。

3. 什伍连坐

为能更好地维护乡里基层社会治安,秦汉时期往往将户籍与什伍连坐制度相互结合, “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索隐曰:“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5](p2230)说明在同一什伍编制的民户要相互监视,一旦发现有人犯罪,要及时告发,否则什中的其他九家就要因“连坐”受到处罚。

到秦代这种制度成为定制,睡虎地《秦律杂抄》:“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此为对于户籍上欺诈行为的处罚,其中的“伍人”就是指四邻,《法律答问》:“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也。”说明同伍之人有告发义务,否则就要负连带的责任。

汉代在乡里中也推行什伍制度,《二年律令·户律》记载:“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在实行什伍编制时,还与连坐制度相结合,这对汉代基层治安秩序的稳定,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秦汉时期通过户籍及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基层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即使一旦发生治安事件后,通过完善的户籍制度可以很快的对犯罪分子进行排查,并找出破案的证据与线索,这种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对维持秦汉时期乡里的基层社会治安秩序,无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转型时期英国乡村基层组织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14BSS025;黑龙江省教育厅面上项目“汉代社会治安”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542285)

(责任编辑:杨秋梅)

参考文献:

[1](汉)徐干.中论[M].上海:上海书店,1989.

[2]韩连琪.汉代的户籍和上计制度[J].文史哲,1978,(3).

[3](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652(2016)03-0140-03

作者简介:

关荣波(1975—),男,黑龙江同江市人,牡丹江师范学院历史与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

A Study of Han Dynasty’s Function of Household Register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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