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博
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54
版权豁免与版权许可冲突及协调研究
王剑博
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高的科学技术以及不断增长和繁荣的文学艺术,使得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突出,版权问题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具有特殊的作用。版权许可对于保护原创作者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与版权相关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新的环境变化发展,过度的版权许可又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分享,可能使创造出的新作品死板,没有多元化发展,不利于传播和共享知识,新的作品缺乏大胆创新。版权豁免可以使作品更好的得到创新、传播与发展,使用者可以免费获取使用版权人让渡的部分财产权利,但必须合理使用和传播共享作品,因此版权豁免也必须把握一定的度,否则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版权豁免与版权许可之间必然发生冲突,如何更好地协调他们的冲突,创作和传播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更好的发展和繁荣,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本文通过版权豁免与版权许可的相关概念,简述了版权豁免相关的国际国内规定,以及版权许可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提出二者之间产生的冲突以及协调办法。
版权豁免;版权许可;冲突协调
(一)版权(copyright),又称为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以及相关的利益在有效保护期内享有的专有权。版权由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剧、音乐、艺术作品、美术、摄影、电影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等内容组成,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版权豁免。版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知识共享与传播相冲突,因此需要平衡版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从而有利于言论自由和公众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允许合理使用著作权人作品。
国际公约对版权豁免的一些规定,《伯尔尼公约》规定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适用于版权保护,在不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下,作品允许以合理使用为目的引用;《罗马公约》规定对于私人使用、时事报道少量引用、广播临时复制、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设置豁免条款;此外对版权豁免有规定的还包括《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等。
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22条有12项合理使用行为(即版权豁免)的具体列举,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时事新闻报道、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合理使用等均属于合理使用。
版权许可是指版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此许可要求版权人以一定的方式,而使用版权人须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版权人行使版权的方式之一就是版权许可,版权人即许可人,被许可使用版权的人即被许可人,一般通过合同来约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版权许可的特征:(1)版权许可不改变版权的所有权,通过版权许可合同,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区域和方式由被许可人使用,其版权仍然为许可人。(2)版权人的权利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其对作品的使用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地区行使权利,若使用行为超出约定,须经版权人重新授权许可。
版权豁免与版权许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首先,目的相同。版权豁免和版权许可其目的都是为了协调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限制使用者的不合理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版权豁免,使社会公众能够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第二,对象一致。版权豁免和版权许可针对的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三,最终落脚点相同。都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科学事业;第四,二者相辅相成。著作权法只有通过对版权人的利益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版权许可),同时保障公众有合理利用作品、获取信息的机会(版权豁免),才能有益于作品的创造、创新、研究、教育和学习,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虽然法律规定了较细致的版权许可内容,但是由于对版权豁免与版权许可缺乏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导致二者的权利冲突,其冲突主要为二者许可和豁免范围的冲突。要解决此问题就要分析冲突发生的原因,从原因入手完善其冲突的预防机制,并且调整现行法律法规,促进和谐发展。
第一、允许非营利性的合理使用。尊重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的权利,依据著作权法公平享有经济回报,不允许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但对于个人,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等非盈利性的行为,允许合理使用。
第二、严格执行版权许可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盗版、使用不当和未经授权的作品不属于版权豁免范围,应予以抵制,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并支持正版出版物。对超出合理使用条款规定使用作品,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公益性图书馆、高等院校等仍应坚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或机构的版权许可。
第三、把握版权许可和版权豁免的度。为了避免版权许可使用出现死板,和版权保护过度,保障公众得到合理使用和版权豁免的例外,我们必须维护版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良好平衡,使得协调发展。对于出现的与少数版权人的纠纷。当事人均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一般在第三人参与下进行,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律师参与调节,缓和双方气氛,让争议双方都能接受。亦可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版权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机关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对版权纠纷进行裁决。在版权纠纷解决途径中,诉讼程序为主要程序。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应根据我国国情完善相关法律,在增加版权许可条款的同时,应设置相应的版权豁免条款,必须保留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明确合理使用范围,全方位、多视角加以规范。使著作权保护真正服务于推动科学、技术和艺术的进步。
第五、我国法律一贯主张权利与义务对等,因此享受版权豁免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当增强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在从事业务工作或者研究学习的过程中,承担尊重和保护版权人利益的义务,不过度损害版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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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
A
2095-4379-(2016)25-0187-02
王剑博(1989-),男,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法制建设,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