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寄托司法期待

2016-02-03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法院

尤 曼 吴 赫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100



裁判文书上网寄托司法期待

尤曼吴赫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100

裁判文书上网是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其在对公众的普法宣传与发挥司法透明,防止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践当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该项措施本应实现的司法期待。为此,笔者针对提出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期望能为该项措施发挥其功能尽点薄力。

裁判文书上网;意义;问题;对策

2014年3月10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谈到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时,周强强调“加快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宣传法律知识、引领社会风尚、规范公众行为、树立正确导向功能,传递法治正能量,同时促进法官提高业务素质和司法水平。”①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重大意义

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人们的司法视野,放大了人们对司法的期待,在某种程度上引领了司法改革的方向。首先裁判文书上网无疑是一次能量巨大的普法宣传,这种方式的宣传是持久的,和生涩枯燥的法条相比,案例可使普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这不仅可以促使普通民众懂法、知法、守法而且可以促使我国民众转变由于我国长期的社会环境形成的不愿通过诉讼解决争端的观念,促使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树立法的绝对权威,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实现民众依赖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期待。其次,裁判文书上网是实现司法公开,全民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裁判文书上网是一种最大程度公开裁判文书,使审判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举措,能够实现民众对审判在阳光下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的期待。再次,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为法律研究者提供丰富的案例研究资料,相比单纯的理论研究与毫无实践根据的移植外国法而言,将我国现实中大量的案例与法学理论相结合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既可以丰富法学理论,又可以有选择的借鉴和改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外国法,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来法水土不服的难题。此外,裁判文书上网,可以促进我国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此提高法院的司法水平。裁判文书上网不仅要接受不了解专业法律知识公众的审阅,其质量还会被法学专家学者所评判,如此就会促使法官更在意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文字表达的准确性,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可以预见到的是,如果该项措施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的话,我国的司法水平将有一个质的飞越。

二、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推行裁判文书上网这项措施以来在司法公开,法律宣传,防止司法腐败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实践当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该项制度的效果打了折扣。第一,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着两种权利的冲突。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很多当时人并不愿意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搬上桌面供大众观看,而另一方面是公众对司法享有的知情权,“从性质上看,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的薪酬来自人民的纳税,因此人民有权了解法院审判活动的内容。”②这样两种权利之间就难免存冲突,所以如何协调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裁判文书上网这项司法公开措施实施时必须考虑的。第二,法院网站公布裁判文书不及时不全面。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该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也就是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且所有要上网的裁判文书都应及时、规范。但是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不及时,以及选择性公布裁判文书的现象,从而使裁判文书上网这项司法公开的措施流于形式,有敷衍民众之嫌。第三,裁判文书的上网平台杂乱,缺少统一的平台。目前,各地各级法院都制作了裁判文书的网上发布平台,独自发布,本辖区和本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各地、各级法院各自负责发布裁判文书的做法导致各法院因裁判文书上网可投入经费、人力资源不同使文书上网的成效也存在较大差异。”③

三、裁判文书上网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提出解决的方法,否则想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推进司法公开改革的期待只能成为空

话。其一,必须明确的是裁判文书必须公开,当个人将纠纷诉诸法院时,这项纠纷就已经在公共权力的运行之下,因此法院解决纠纷出具的裁判文书就有了公文的性质,它姓公不姓私,那么就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这并不是说要置公民隐私权于不顾,“对于法律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只要在‘文书公开’原则下进行适当的‘技术性’处理即可,对涉及个人隐私、秘密等确实不宜公开,或者全面公开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自然可对裁判文书的相关‘敏感’内容进行技术处理。”④如此看来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大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其二,针对法院裁判文书上网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应当出台相关的规定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序要求。在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要求方面可以考虑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在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多少日内上网,而对于裁判文书上网不全面的问题应当制定相关的监察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而没有上网的情况应当严肃处理,建立裁判文书上网负责制,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能够做到追究个人的责任。其三,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平台多,不统一的情况,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裁判文书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置统一裁判文书网站;至于各中级及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发布,应通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站统一发布。”⑤

四、结论

裁判文书上网对于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是谁都无法否定的,任何困难都无法阻碍我国裁判文书上网的步伐。但是好的制度只有切实得到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必须重视实践当中裁判文书上网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积极提出对策予以解决,使裁判文书上网为实现我们法治中国的期待增砖添瓦。

[注释]①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EB/OL].http//news.china.com.cn/2014lianghui/2014-03/10/content 31736744.htm,2014-4-20.

②胡夏冰.裁判文书上网难点及对策[J].专题研究,2009(7):79.

③林广海,王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知情、监督三重奏[J].人民司法,2013(23):11.

④张骐,游伟.看得见的正义[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总,2013(90):23.

⑤胡夏冰.裁判文书上网难点及对策[J].专题研究,2009(7):79.

D926.13

A

2095-4379-(2016)25-0137-02

尤曼(1990-),女,湖北咸丰人,本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吴赫(1990-),女,北京人,本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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