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斐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对我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思考
董斐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社会问题频发,从劳工问题到产品质量问题,到环境问题,到资源消耗等等。也许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但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缺失。在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第一次明确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这是前所未有的。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来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改善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主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做简单的介绍,分析我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现状,从而总结出一些对策性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营利性;法律化;培训
1984年印度曾发生过农药厂的毒气泄漏事故,1989年美国某企业发生了石油泄漏事件。自2010年1月23日到2010年11月15日,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国一知名企业发生14起跳楼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一步步将国人对国产食品安全的信心推向悬崖,食品安全问题让国人几乎绝望,一度掀起海外代购热潮。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企业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企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最令人震惊的是在事件可以控制觉得时候,或者说在企业发现自身产品问题的时候,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保密”而不是召回,或者说企业更多的是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
这一连串的事件向我们展示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它不再是可以放之任之的企业自身的道德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由美国的学者在20世纪初最先提出。但是对于这个概念一直存在着争议。学者们依照自己的想法,总结出了数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这样的概念有很多,每一种都是经过了学者们的严谨的推敲,Carroll总结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20种定义,Kakaladse等人总结了1953年到2003年50年里企业社会责任的9种定义。
比较权威的有以下几种。在欧盟,企业社会责任是关于全球企业、国家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概念。①WBCSD(企业可持续发展协会)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对社会的道德行文,管理者在处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要负责任地行动。它是企业行为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一种承诺。它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从小的来说提高劳动力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从大的方面来说提高当地社区和社会的生活质量。②让我们再来看看一下学者怎么说。Bloom和Cundlach认为,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或被企业政策和行为影响的人和团体)负有的义务。这些义务超越了法律要求和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职责。这些义务的履行旨在最小化任何危害和最大化企业对社会造成的长期的有利影响。③
即便争议不断,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上还是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即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的企业传统经营理念的修正,其本质是要求企业最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维护和增进其他社会利益。④
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这四个责任之间并不是并列的,其位阶有高有低。正如金字塔的形状,位于最低端的也是最基础的是企业的经济责任。从下往上第二层是法律责任,第三层是道德责任,第四层是慈善责任。无疑这两层对企业的要求都比较高,是整个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很成熟的一个状态。
从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理论来看,我国当下正处在混乱的第二层。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如今更多的是靠一些西方大品牌和一些中国香港的公司推动的,内地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度还很低。
从早期曝出的黑砖窑劳工问题,到一幕幕触目惊心的食品、产品问题,再到环境污染,癌症村,雾霾等等。我们在享受这经济发展带来的丰富多样物质享受的同时,失去的也更多。仔细思索一下,目前,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给我们社会带来问题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环境、食品安全、劳工、供应链、产品质量等。笔者认为,从当下的情况来看,我国社会问题频发,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角度说,主要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正如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体系像我们展现的那样,企业社会责任需要一层层搭建。位于最底层的经济责任,是每一个营利性企业追逐的梦。而当下社会存在的问题要从法律责任入手。法律具有滞后性有所体现,一些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通过多年的经济发展才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而我国从78年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时间较短,法律有所缺失也是在所难免,所以笔者认为,当前的法律缺失实属难免,重要的是加快相关方面立法,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引导,靠企业自身很难很快的在企业社会责任这条道路上找到突破口。
第二,大部分中国内陆企业没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在大部分企业看来,是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多半是自身道德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企业的责任只有赢利。而且在很多企业看来,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看不到企业社会责任带来的效益,简单的认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会提高生产成本,在如今这个工资上涨,原料价格上涨的时代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另一方面,现代的企业缺少一个好的管理制度去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当然也缺少相关人才去指导企业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最后,市场与政府的监管都不是很到位,法律的执行力度比较低,司法救济不到。如果监管和救济不到位,即便是有的好的制度也是不行的。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分析
1.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市场竞争造成了一种压力,使人因竞争之故而逐步地适应较低的道德标准。如果法律或某些具有制裁力的行业准则不能阻止这一过程,经济道德的解体恐怕就在所难免了。⑤
在是否要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方面一直以来也是存有争议的,正如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体系理论,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强化。一部分持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道德责任,无需法律干预的道德的责任论者坚定企业社会责任本就是道德责任,这一个概念是由慈善概念演化而来,与“慈善事业”等同,无需法律干预,全凭公司意愿。
笔者认为,说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也并无道理,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初的形式便是道德责任,但道德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一个开始,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道德责任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道德的自律性已经不足以约束市场主体。所以,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在大部分的国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除了继续由道德加以调整之外,还有一部分要上升到法律责任。停留在道德责任,让企业通过自身约束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促使企业去践行社会责任,无疑是监守自盗。
2.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方式
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对于那些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社会责任,或者说是那些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比如环境问题,自然资源的利用,产品质量,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法律应作出相关的强制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中偏向保护性,公益性的方面,或者不需要太多硬性的法律规定的方面,此时可以用法律加以鼓励或者引导。
哪些责任应该由法律做出规定,哪些是需要由法律做出引导的责任?在这一方面,我们有可以借鉴的先例,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58种要求公司付诸实践的、旨在促进社会的进步的行为,涉及了10个领域。同时他们又将这些社会责任分为两类:一是自愿行为,由公司主动实施并由公司在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二是被自愿行为,这些行为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引导,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约束来实施。⑥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缺少一个明确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大多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实施起来会有障碍。但是笔者认为将企业社会责任分散的规定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则更为灵活、更为全面。
首先,立法的严谨性、权威性注定了其时间上是不会很短的。重要的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还没有明确定义的概念做出专门的立法是不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认同,但是其争议也是不少的,尤其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以后更应该注意一个“度”的问题。过多的法律化,是否会加重企业的生产负担,改变企业营利性的本质,使其像公益企业转变,法律化不足,又不足以解决现下频发的社会问题。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方面内容。在法学中,企业社会责任还涉及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等多方面的内容。《刑法》中有相关食品产品责任问题的规定,民商一类法律无疑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最多的地方,行政法中也有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相关处罚的规定。从此看来,如果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法》,那这部法该如何定性呢?我们不能一概的说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是民事问题还是刑事问题。所以盲目的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是不可行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公司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总纲性的规定,但是将具体问题分散到诸如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去,一方面灵活全面,另一方面方便实施。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种立法方式更能迎合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对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思考
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最终要回归到企业本身,法律作为一种监督和引导,其最终目的也是要让企业形成自己的能力。
首先,要让一个企业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能力,首先要从企业的核心“人”上出发。企业不具有社会责任能力,大多是因为其管理者不具有相关的素养,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和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也了解自己的义务。即要让管理者们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觉悟,也要让他们具有科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能力。这看似是一个有些耗时耗力的过程,但也是最治标治本的过程。这一过程更多的是需要政府的支持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与引导,由他们系统的制定出专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其次,鼓励企业自主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在这方面做的最为完善,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英国在2004年颁布《英国企业(审计、调查及社区企业)法案》鼓励发展社会企业机构,是企业形成一种新型的公司,被称为“社会利益的公司”,其利润和资产用来造福社会。⑦2004年政府的规章草案中规定,所有上市公司置备“生产经营和财务审查”(the operating and financial review,OFR)。OFR是一种新形式的说明报告,必须把未来战略、资源、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职工相关的政策与环境中与未来战略和绩效相关的因素一一详述。⑧2006年,英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引入“文明的股东”(enlightened shareholder value)的概念,即董事的主要目标应该兼顾所有成员的利益,这才能称为公司的成功。⑨从2007年10月开始,上市公司还要披露公司在环境保护、公司雇员、社会和社区事务以及公司其他的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企业根据其自身的性质不同,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知晓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能力更好的选购产品,维护自身利益。与此同时,可以使企业体会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带来的隐形的利益,可以使企业更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优胜劣汰,迫使企业进行必要的改革,形成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市场环境。
由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而引发的问题频发,雇员得不到应有的待遇、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问题等等层出不穷。为何我们的国民对made in China充满了不信任与排斥。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仅仅是利益的追逐着,并没有对消费者,对社会尽到其应有的责任。而企业的规模越大,他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也就越大,如果不对企业的外部行为加以规制,现在的这些社会问题将很难得到根治。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会越来越凸显,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有,许多的发达国家都已经经历过这个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探索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路途,在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决定》在重点领域立法中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地位,可见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已经时不我待。
[注释]
①[英]Samuel O.ldowu,[德]Walter Leal Filho.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M].杨世伟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13.
②[英]Samuel O.ldowu,[德]Walter Leal Filho.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M].杨世伟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13.
③[英]Samuel O.ldowu,[德]Walter Leal Filho.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M].杨世伟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13.
④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中国法学,2010(5):123.
⑤[德]霍尔斯特·施泰因曼,阿尔伯特·勒尔.企业伦理学基础[M].李兆雄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6.
⑥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J].中外法学,2008(1).
⑦王丹.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法学文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
⑧王丹.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法学文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
⑨王丹.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法学文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1.
F270
A
2095-4379-(2016)25-0052-03
董斐(1990-),女,安徽淮南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