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诉讼实务的三维动态实践教学*

2016-02-03 01:31刘仲平
法制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模拟训练实务法学

刘仲平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 珠海 519087



论非诉讼实务的三维动态实践教学*

刘仲平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珠海519087

非诉讼实务课程越来越受法学教育界重视。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体验式教学方法是提高非诉讼实务课程教学效果的基本途径。教学中必须将课堂讲授、模拟训练和课程评估三个环节有机融合为一体,每个环节都应有清晰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要求。

学生主体;体验式教学;模拟训练;课程评估

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欠缺是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教育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尽管法学教育界纷纷通过教学理念改革与教学方法创新,探寻新的法学教育方法。然而,其探索主要集中在诉讼实践,对于非诉讼实践的探索依旧缺乏。本文认为做好非诉讼实务实践教学应把握好讲授内容、学生实践和课程评估的有机结合,以体验式教学为主,确保每一环节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

一、基本途径:以教师主导、学生为主体的体验式教学方法

我国法学毕业生之所以表现专业实践能力低下,这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和内容不无关系。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其特殊特点表现为对法学的学习仅强调纯理论的掌握,缺乏专业实践教学,学生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生硬而抽象。表面上看起来是教学方法单一,但实际效果则为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未达到启发,甚至是受到极大压制。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体验式教学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事物,用亲身的经历去感知、理解、感悟、验证教学内容的一种教学模式,[1]是教师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让学生体验或者对过去经验进行再体验,引导体验者审视自己的体验,积累积极正面的体验,达到对对象本性或内蕴的一种直觉的、明澈的透察,使心智得到改善与建设的一种教学方式。[2]与传统的其他教学方法相比较,体验式教学法的核心特点表现在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去体会、验证教学中的论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掌握知识要点,从而提高实践能力。体验式教学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回归了知识的本来面目,突破了理论和实践的严格界分,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3]因此,在非诉讼实践教学过程中采用体验式教学与课程教学目标相吻合,有利于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学生对知识要点的掌握并应用于实践,有利于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

当然对于非诉讼的实践教学我们不光是采用体验式教学法,还要充分利用其它的教学方法,如课堂讲授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等。

二、基础维:课程讲授

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都在尽量尝试着教学模式的转变:由传统灌输式向实践式的转变。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咱们以后的法学教育就要完全摈弃掉传统的理论教学环节呢?笔者认为当然不是的。

当前的法学教育改革并不是完全否定理论教学,而应是在开展理论教育时改善原有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同时增加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转变教师的主体地位为主导地位,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法学专业教师一方面要向学生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同时也要引导学生如何理解、应用这些理论和制度。因此,课堂讲授是法学学习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法学基础理论和制度。对于法学基础理论和制度的讲授应适时采取讨论式、观摩式、督导式等教学法。如在非诉讼实务课程中,当我们要学习调解的技能时,必须先了解关于调解的相关基础知识:调解适用于解决哪些纠纷、调解应遵循什么原则、调解有哪些类型等,这些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与学生进行探讨,最后得出结论,也可以通过观摩相关的调解视频让学生分析总结,也可以事先让学生课下去查询资料,课堂上教师进行检查,然后再分析总结等等。无论哪一种方式,我们都可以让学生主动去思考,避免了传统的一言堂的单一形式,教学内容由依赖教材变为尊重学生的自我体验与感受,使整个学习过程学生从传统的在教师为主体的“教学中学习”转向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中学习”。[4]

三、实战维:模拟训练

模拟训练是教师根据事先设定的案情,由学生扮演不同角色,运用相关的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实现预定教学目的的教学方法。模拟训练开展实践教学的常见方法其显著特点为通过关注学生亲身体验来指导自己的学习,因此,模拟训练是推行学生体验式教学方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模拟训练通过场景模拟和角色扮演,训练学生如何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融合到实际的解决问题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训练的不仅是职业技能,还有学生对法律理论、法律规则的解释、分析、运用的能力。[5]因此,模拟训练实在引导学生从实践中学习的过程,又被认为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认知的最佳方式之一。

模拟训练在法学专业实践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肩负着重任,因此,开展模拟训练,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课前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课中要有全身心的投入,方可取得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对于课前的教学准备最为关键莫过于给每一堂模拟训练课设置预期教学目标。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应该明确本次课程进展到不同阶段,学生应该知道什么、理解什么、学会做什么、培养什么能力,有了这样的目标后,大家才会有明确的方向。设立课程目标,首先应该使学生和教师都明白在每一节课的不同阶段应该知道什么、理解什么、学会什么,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哪方面实践能力。其次,教学目标的表述务必清晰易懂,并且目标切合学生实际。

除了设置课程目标外,教师还应该引导学生设计在正式模拟前要对模拟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预评估,也就是要在正式模拟之前做好模拟训练的模拟训练。不过,这个模拟前的模拟更多是需要同学们在一起进行预测、探讨。当然,学生在一开始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还可能是不切实际,教师必须清楚学生在进行的模拟训练中通常会出现哪些问题,并要适时引导学生思考,将这些问题隔离出来,在模拟训练中进行讨论。

四、提升维:教学评估

教学评估是保证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教学评估必须具备正确性、可靠性和公平性。正确性指评估方法必须能实现专门为其设计的目的;可靠性则至测试或评估程序可以重复使用并产生相同的结果。在时间压力下在期末进行的唯一的孤注一掷的论文考试方式忽略了正确性、可靠性和公平性。[6]要实现评估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公平性,教学评估就应该是多元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对于非诉讼实务课程的评估,既要有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态度的评估,也要有学生对教师教学的评估;既要有整个课程的评估,也要有每个教学主题的评估;既要有学生相互间的评估,也要有学生自我评估和教师对学生的评估。

综上,非诉讼实务课程的实践教学,一定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亲身体验获取知识和技能。当然,要全面提高非诉讼实务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我们除了有出色的课程讲授、模拟训练和课程评估外,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对于教师实践经验的要求、创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张蓉.体验式教学模式浅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6)

[2]赵晓晖.体验式教学在德育教学工作中的借鉴教育管理[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

[3]杨建广,郭天武.创新型法学实践教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66

[4]汪世荣.有效的法学实践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4.

[5]汪世荣.有效的法学实践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25

[6][美]罗伊·斯塔基等著.许身健等译.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27.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5年度质量工程项目:非诉讼实务课程三维动态实践教学(项目编号为201509)阶段性成果。

G4

A

2095-4379-(2016)25-0045-02

刘仲平(1976-),男,湖北黄冈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讲师,研究方向:保险法、侵权法、非诉讼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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