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 斌 彭 政
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湖北 利川 445400
法医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研究
殷 斌 彭 政
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湖北 利川 445400
人们常说的法医鉴定指的就是专门聘请或者是指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对于属于法医学专门性的问题进行一个彻底的检查、识别,最终进行判定,其中法医学的专门性问题指的是医学上涉及人死、病、伤、残等生理问题。法医鉴定学鉴定主要应用到的是相关的法学和医学的内容,要求鉴定人员在熟悉医学知识的前提之下,并且对相关的法学有所了解。要求其能够用医学知识来进行相关的医学判定和相关的检查,尤其是在执法相关人员在医学技术上遭遇困难时,法医人员能够对其进行技术上的指导。法医病理学是法医鉴定的重要内容,其在整个医学鉴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物质水平都有所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这就导致人们对于法医鉴定的依赖性越来越高,从而引起大量法医病理学鉴定纠纷的发生。因此,研究医学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问题十分重要,需要研究者不断进行探讨。
所谓的鉴定指的就是由专门知识的人对客体本质的识别,并进行具体的判定。涉及到人身的死、伤、病、残和有关的生理状态、个体认定以及其他属于法医学专门性的问题。法医病理学在法医鉴定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是,由于法医病理学鉴定仅仅是在病理表面进行一个判定和查验,对于具体的临床病学的经验相对来说比较缺乏,对于医疗器械问题以及医疗用药不当等外在物质的条件是否符合标准也没有办法进行准确的判断,这些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考察口。因此,如果完全仅由法医来判断相关的医疗事故中的相关的医疗人员是否完全尽职尽责,是否在医疗事故中有着确切的过失是不够专业的。因此,在当前的医疗鉴定中,法医鉴定者为了尽量避免技术上的漏洞会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与有关的医学临床专家合作,仪器来完成鉴定工作,这样就可以在鉴定的过程中全面结合专业知识进行有关分析,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通常来说,立法与社会的发展相比总是存在滞后性的,尤其是目前与法医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比较落后,我国的法医医疗鉴定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得到一直的认定和具体的规范,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利于法医鉴定的发展。另外,有关法医鉴定从业者的鉴定启动程序不够统一,在对于不同结论的采信标准也不尽相同,而且有关的当事人的规避制度也不够完善,这都是阻碍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法医鉴定人员技术和素质不达标
客观上来说,法医鉴定对于鉴定人员自身的技术和素质要求都较高。但是在我国,有关法医鉴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要求比较生硬,主要是对其的专业职称、从业资格进行了硬性的规定,比较重视法医从业人员的学历,而在其他方面几乎没有什么硬性的要求。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对于法医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门槛不是很高,这就导致了部分人员存在素质不达标的现象。其实,从法医工作的内容来看,法医的从业人员应当有一定的实务工作和更高学历的经历。其实,法学和法医学之间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又有着联系,法医学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熟练掌握医学知识,这才能保证操作的流畅性。另外,由于我国发展不均衡,导致了同样的法医从业人员自身的素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鉴定程序规范化不足
病患者和家属在遇到相关的医疗纠纷问题时可以随时向当地的医疗单位提出审查的要求,当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和鉴定存在问题的时候,相关的医疗机构、家属和病患可以向当地有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自己遭遇的具体问题,并且提供具体的依据。同各种案件相同,在法医医疗纠纷事件之中,知情者同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医学机构在同意受理医疗纠纷之后一定要按照其提供的步骤一步一步的完成自己想要供述的内容。虽然法医鉴定在鉴定完毕之后有鉴定协议书,但是当有特殊的情况出现之后要与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沟通,只有在当事人确认鉴定结果符合基本情况之后才能有效的避免医疗鉴定纠纷的产生。
(一)提高鉴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这个工作要求的司法鉴定技术以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非常高,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应当不过关,自身拥有的技术水平不过关,这些都是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国家应当尽快完善对法医从业人员的自身条件的要求规范,建立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同时,司法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更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不断加强完善自身的素质和专业知识,争做一位合格的法医鉴定人员,为我国的法医鉴定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而且一位合格的法医鉴定者也应当具有忧患意识,不断学习新的知识,走在时代的最前沿,注重相关知识的积累。除此之外,法医鉴定者在不断完善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在工作中本着“公平、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
(二)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过程
法医学鉴定的方法技术多种多样,建立统一的法学病理司法鉴定技术,从而起到规范技术的作用。从当前法医鉴定出现的问题来看,法医鉴定规范的建立势在必行,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对相关的检查方法和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进行确切的说明,同时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实行“两鉴终鉴制”,建立初级以及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制度。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方面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并且在二级规定方面也应当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初级鉴定符合情况的条件之下才能提出进行鉴定的要求。
(三)实行鉴定公开,减少双方之间的误解
在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过程中,虽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决定受理家拟定委任的时候,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做到鉴定公开,双方的误解很多时候就出现在这个环节。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知情,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效果,应当在每一个操作的环节都做到鉴定公开,尽可能的让委托方知晓,并且在有选择或者是操作方法可能对鉴定对象产生损害时,必须要让委托人知晓,征得委托人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提升的今天,科学的发展也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仍然还存着很多的问题,无法解决,在法医的病理鉴定中也是如此,即使发展快速,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面临着很严峻的考验。因此,在努力改革法医医疗鉴定法律的基础之上,也应当尽力的完善用人制度,更重要的是,相关的法医从业人员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各个方面一起努力,有效进行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次数,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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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娟,刘子龙,付佳旗等.358例医疗纠纷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4,29(5):49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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