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艳虎 胡传燕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章艳虎1胡传燕2
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是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现有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信息公开;配套机制;监督制约
案件信息公开是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案件信息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利用电子信息系统,以统一业务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络等媒介将案件信息等对外公开的一种模式。
(一)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和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其中规定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即人民检察院对与检察职权有关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活动和事项,应当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①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相继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规定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实践当中的具体做法
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一般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来完成。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有助于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规范化执法意识,具体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目前对于案件信息公开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一般是采取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来完成此项工作。具体在工作中,并没有建立专人专职制度,都是由案管其他人员兼职从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因为在人才配备方面,案管人员缺乏,加强案件信息公开人才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2.相关配套机制建设方面
对于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实践当中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案件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一般来说,对于不及时进行案件信息公开的承办人,其案管人员只能对其进行劝导,督促,或者在内网上进行通报,其收效甚微。未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将案件信息公开结果纳入检察官执法档案,将案件信息公开的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等等。
3.监督机制构建方面
目前对于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其监督方式主要采取内部监督的方式进行。主要由案件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来进行监督,方式主要是劝导、督促等方式。这种方式单一,且监督不够全面,对于外部监督模式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如何进行外部的监督制约等方面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文件众多分散,不够统一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权威,因此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来讲,法律法规等文件众多且分散,不利于执行标准的统一性,因此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案件信息公开立法制度建设。
2.实践中,操作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1)专业人才配备不足。目前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还缺乏相关专业型人才,对于从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综合业务能力不高。②从基层院的实践来看,大多都是兼职从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达不到专人专职负责的要求,人才队伍较为缺乏,相应的培训学习机制也不够完善,亟待加强。
(2)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模式,主要由案管人员进行督促,但是效果不理想。一方面有些承办人不积极配合,思想上有抵触,认为公开案件信息工作量大,容易出错,程序繁杂,大大降低了检务公开的实效。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模式如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的案件信息公开方面的情况应该如何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
(3)相应的配套机制还未建立。目前而言,案件信息公开只是一个手段,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的透明度,发挥案件公开的效果,但是由于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运行时间不长,相关的配套机制未建立,导致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不够理想。在实践中,对于不认真履行案件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一般采取方式是劝导、督促或者是通报的方式,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相应的奖惩机制,检察官执法档案,检察官绩效考评机制并未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衔接。
(4)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明确。目前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不够明确,虽然建立了案件信息公开平台,但是对于哪些属于重大案件信息,还缺乏具体的规定,一方面这会导致在案件信息公开中有关案件信息泄密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给人民群众造成案件公开走走形式,不注重实质的错觉。③
(一)完善立法规范
针对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议在中央层面制度统一的政务公开法律,为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④
(二)细化操作程序
第一,培养专业化的案件信息公开人才队伍。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今后应当加强案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专人专职从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的专门学习、培训工作,强化案件信息公开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二,明确案件信息公开范围。
在案件信息公开范围方面,应当具体细化案件公开范围的规定,特备是在重大案件信息发布方面,制定详细完善的界限范围,对于哪些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信息,应当作出列举性规定,重大案件信息的发布权限以及发布程序等都应当作出规定,另外对于案件的程序性信息以及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的例外都应当明确,以便承办人更好的去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在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方面,尤其应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目前采取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不明显。外部监督方面往往是单方行为模式,对于案件信息公开不规范的行为,外部人员无法进行及时监督。所以应当强化监督制约,内外结合。一方面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模式,对于案件信息公开方面,案管人员与部门人员建立定期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定期通报制度,将案件信息公开的情况在内网上进行通报。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建立专门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平台,建立留言反馈以及专门的电话热线,专门负责处理有关案件信息公开的情况,内外结合,强化对案件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
第四,构建配套机制建设。
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既是案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确保新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的重要依据。⑤注重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研究,在案件信息公开配套机制建设方面,可以考虑将案件信息公开的结果作为检察官的执法办案工作的一部分,将来纳入到检察官执法档案中来。另外,将案件信息公开完成情况作为检察官绩效考评的一个方面,作为检察官晋升、评优的一个参考标准。最后考虑建立案管部门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联动机制,加强两者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的沟通与协作,督促与反馈联动机制建设,以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
[ 注 释 ]
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2.
②董凯.浅析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社会,2014,12(中).
③张楠,高吟.案件信息公开标准待明确[N].检察日报,2014-12-8003.
④王新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信息公开思考[J].人民检察,2014(20).
⑤孙谦,童建明.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刚要[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56.
D
A
章艳虎(1984-),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胡传燕(1988-),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