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建构及其与道教生命伦理思想的融合

2016-02-02 16:46赖平
伦理学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伦理学道教价值

赖平

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建构及其与道教生命伦理思想的融合

赖平

中国生命伦理学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初被介绍、引入到中国并开始了发展进步的历程,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架构相对粗糙,缺乏对现实生活的话语引导权,学科发展动力不足等困境。作为西方学术思想引进的产物,化解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困境,需要回归自己的文化本源,与本国优秀传统文化对话。我国本土宗教道教以“道”为最高信仰,以“道”为生命的形上根据,赋予生命神圣的价值,强调“珍生”、“贵生”,鼓励人们通过修炼脱离自然存在的状态,获得精神生命和自由意志,进入生命的意义之境,蕴涵了丰富的生命伦理学资源。这些丰富的资源为我们今天化解困境、实现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建构提供了思想基础。

本土化建构;道教生命伦理思想;融合

生命伦理学是人类认识自我、探索生命奥秘取得的伟大成就。为了认识、了解、改善生命的质素,人们尝试着用生命科学的方法为人类争取自由的生命空间。为了使科学技术不至于超出人的控制成为不道德、无人性的工具,使生命科学研究不至于脱离生命本性所坚持的大道,人们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自我反思、自我评判、自我监督。在思考、尝试回答、解决生命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之间“两难”问题的过程中,生命伦理学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介绍、引入到中国并开始了发展进步的历程。

一、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现实困境及本土化建构

生命伦理学引入中国之后,从理论、临床、政策及文化层面对生命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及医疗保健领域中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求解,取得的理论成果有效地指导了现实问题的解决。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如果站在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清醒看到,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学科形态在中国的发展还面临着现实的困难。

1.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其缘由

中国生命伦理学目前理论架构相对粗糙,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和核心内容尚未形成共识,许多概念由于缺乏分析论证而模糊不清,共同的学科语汇与学科语言没有真正形成。导致生命伦理学对现实生活解释乏力,缺乏对现实生活的话语引导权,学科发展动力不足。

困境之所以存在,一是中国生命伦理学学科发展基础薄弱。生命伦理学的出现缘于中国社会思想解放、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人们对新思想、新学科的好奇,少数有条件在西方接触了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学者向国内介绍、引进了该学科。由于此时学科形成和发展的现实条件(包括社会和生命科学技术领域两方面)尚不具备,学科生成没有历史必然性。因此,生命伦理学更多是零散的、碎片化的外来学科引进,是西方生命伦理学移植和嫁接之果,发展基础薄弱。二是学科发展缺乏理论思维。生命伦理学本身发轫于对生命科学领域道德难题的求解,学界定位其为应用伦理学,不谋求建立完备体系,提倡对具体问题展开具体的伦理对策研究。从问题出发、没有哲学和思想层面的深入探讨,没有充分吸收中国哲学和伦理学传统以及现代、后现代哲学和伦理学思想成就的前提,没有学科发展必需的理论思维,理论基础必然薄弱。三是学科发展缺乏人文情怀。生命伦理学的原初任务是解决生命科技发展的价值方向和行为规范问题,有明显的人文属性。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科技的作用被过分夸大,导致了生命科技的异化,人被异化成科技的工具、物的奴隶,人的权利和尊严被弱化。中国生命伦理学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既没有应有的悲悯情怀,也没有理论的警惕,带来人文情怀的缺失。四是理论与实践的隔阂。一方面,伦理学界的研究者由于缺乏生命科学的相关学科背景,大多从单一的伦理学视角出发研究相关问题,难以为复杂的生命伦理难题提供有效的行为指南;另一方面,生命科技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的少数人并不相信相关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其实验与研究更多从个人的感觉、兴趣、创造冲动或已形成的流行方式出发,相关的伦理原则并未得到真正尊重。

2.中国生命伦理学解困路径:本土化建构

中国生命伦理学现实困境的解决,涉及多个方面,如从西方生命哲学、生命伦理学的思想资源中选取学科发展的理论资源,从生动的生活实际中寻找学科发展的动力和资源,与本国优秀传统文化对话,汲取学科发展的养料等等。但笔者认为,本土化建构应是重要路径。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是指基于本土文化的特点,对生命伦理学现有场域内的思想内容进行批判性反思,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思想理论体系,以适应本国、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过程。本土化建构的实质在于对本民族文化精神的接近、认同和表达,是在开放、交流、包容中凸显自己鲜明的文化立场和主体地位。本土化的内容应包括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的本土化。本文主要讨论研究内容的本土化观照,即回归自己的文化本源,与优秀传统文化对话,从中汲取养料。

中国传统文化对生命的伦理思考和伦理关照由来已久,从生命的诞生开始,如何道德地对待生命、解决不同阶段生命个体面临的伦理学议题、使个体关于生命的选择与决定合乎道德等等,诸子百家都不同程度地关注过生命问题。但被认为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生命精神的却是道家、道教。道家道教以“道”为最高信仰,以“道”为生命的形上根据,赋予生命神圣的价值,强调“珍生”、“贵生”,鼓励人们通过修炼脱离自然存在的状态,获得精神生命和自由意志,进入生命的意义之境,蕴涵了丰富的生命伦理学资源。这些资源为现实困境的化解、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道教生命伦理思想的逻辑义理

1.道教生命伦理思想的价值基点:生命神圣

道教生命伦理思想对生命价值的体认是通过建立与“道”本体的联系实现的。道教以“道”为宇宙生命的本源和终极性的价值根源,是万物相生、相续、转化、发展的实现性原理。一切众生特别是人禀赋于“道”,是“道”的一个环节或部分,人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与“道”有了关联。“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1](P48)借由“道”的存在,道教生命伦理思想对人的生命赋予了符合人类伦理精神的价值预设,每一个生命都具有存在的价值,每一个生命都是神圣的。因此,道教始终将“人”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上,生命是最大的善,善就是保持生命。“生命神圣”、“重人贵生”是道教的重要命题,重视生命是其基本特征。

此外,作为“道”的产物,人与“道”并非完全隔绝,而是天然的结构相似、精神相通,相互感应。遵循“道法自然”的运动法则,生命从“道”出发,复归于“道”,即“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1](P32)。在复归的历程中,人与万物的区别在于人有得自“道”本体的“道”性即自我意识和自我意志,能够通过心性修炼而体“道”、悟“道”、证“道”,通过认识并运用“道”的法则,照自己的目的去创造去行动,获得意志和行动的自由。另一方面,“道”不是纯粹、抽象的理性法则,而是被赋予了意志力的神灵性存在,它能因应人的修炼活动,使人与“道”合。据此,“道”的神圣在具体的生命存在中得以体现,人则在对“道”的信仰和接近中不断更新和神圣化,以一种更理想的生活方式去生活、去创造,成为另一个更好的自己,生命的价值因此得到确证。

2.神圣生命的价值应然:生命的自我超越

作为现实存在物,人是自身历史和现状的产物,受各种条件的影响,常常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人是有着自由意志的超越性存在,他不会满足于现存状态与现有价值,总是会不断地冲破现有规定,向着更高的目标追求。因此,每个人都有“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的问题。人的“实然”状态即“是什么”,由历史和现状决定;“应然”是按照人的价值理想、基于自身可能的条件应该达到的状态。“应然”指出了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指引人们不断地自我发展和完善,实现自我超越。

道教思想中,生命的自我超越指向了对生命实存状态的超越和终极性超越两个维度。道教有两个核心的命题:长生不死、飞升成仙。长生不死表达了道教对人生根本问题的理解,指明人生的意义与价值在于突破个体生命的有限规定,释放生命的潜能,获得现世的自由。通过对生理机能的探索及经验现象的总结,道教认为修炼活动能帮助人们摆脱自然力对肉体生命的限制,超越生命存在的自然状态,长生不老。此外,道教认为,肉体长生不老还不是生命价值意义的全部。因此,强身健体只是道教修炼的一部分,心性修炼、道德修养同样是修炼的重要内容。尽管不同的教派在修炼中存在着重形(追求肉体的强健)重神(重精神、心性的修炼)的分歧,但在实际修炼中,无论是“重形”派还是“重神”派,“形”“神”不可分离。通过“性命双修”,使人在健康长寿的同时,道教强调通过修炼克服外物的引诱,克服意志薄弱,获得精神的自足与圆满,超越生命的原有状态。

考察道教典籍神仙修炼的记载,修炼实际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克服自身缺陷,使生命圆满的过程。“神仙”代表的是通过艰苦修炼,炼去各种粗劣的生命累赘,冲破生命极限而达到自身完善的新境界,是人类的“理想模型”,代表着对完美人生境界的渴望与追求,是对生命超越的向往和对人类未来乐观的精神寄托。

3.神圣生命的实现路径:生命的自我主宰

道教生命伦理思想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生命历程的自我掌控。“我命在我不在天”,“寿命在我者也,而莫知其修短之能至焉”[2](P15)。道教认为生命的决定权并不是超验的上界权威所掌握的,人自身就是自我生命的主宰者。道教徒毕生坚持奉道修道,“道”之所以能修,就是因为他们坚信人能够体验、领悟和把握“道”,“与道合真”。通过修炼,人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奖励或惩罚,被动地按照自然的规律生老病死,人的生命历程可以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改变。个人祸福由自己的行为决定,“夫福非足恭所请也,祸非祀所攘也”[2](P195)。福份并不是殷勤的恭敬所能请来的,灾难也不是虔诚的祭祀就可以赶走的,只要有修“道”的决心和行为,则福自来,祸自去。“人能淡漠恬愉,不染不移,养其心以无欲颐其神以粉素,扫涤诱慕,收之以正,除难求之思,谴害真之累,薄喜怒之邪,灭爱恶之端,则不请福而福来,不攘祸而祸去矣。何者?命在其中,不系于外;道存乎此,无侯于彼也。”[2](P193)个人生命长短也可以由自己的行为决定。“夫求长生,修至道,诀在于志,不在于富贵也。”[2](P22)一个人的生老病死可以通过主体自身的养生修炼践行而控制。服食金丹可以长生不老,行气可以长生不老,通房中之术可以长生不老,修德积善可以长生不老;反之,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令人多病而折寿,“凡人之受命得寿,自有本数,数本多者,则纪算难尽而迟死,若所察本少,而所犯者多,则纪算速尽而早死”[2](P58)。一个人如果所犯错误太多,也可能“纪算速尽”而早死。

三、道教生命伦理精神对中国生命伦理学本土化建构的价值指引

建构具有本土特征,能因应纷繁复杂的生命伦理学难题的中国生命伦理学学科体系,我们从道教生命伦理思想中获得的启示有:明确生命伦理学的价值自觉,“人”是目的;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生命伦理学的价值旨归,一切生命科技实践的价值追求最终都应该服务、服从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强化生命伦理学的人文情怀,尊重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意志,以抵制、对抗生命科技对人的异化。

1.生命伦理学的价值自觉:人是目的

作为一门对生命进行伦理思考的学问,建立关乎生命的理论框架和体系离不开对生命的哲学沉思。“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不能只看成是简单的两三条伦理原则或某个道德标准,而是经常需要道德哲学、生命哲学为其提供理论的支撑和方法论的指导。当前,许多令人困惑的生命伦理问题也只有从道德、生命的深层去分析、思考才有可能获得较可靠的答案。”[3]这种哲学沉思首先应指向学科发展的价值追求,因为,清晰而明确的价值自觉乃是学科发展的内驱力。

道教生命伦理以“人”为目的,将“人”及其价值置于首要位置,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以“道”为介质,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就是价值,人本身就是目的,每一个生命都天然有着其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道德三律令”中用近现代化的语言重申了这一思想,“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因为人乃是世上唯一无二的存在着能够形成目的的概念,是能够从一大堆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中,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构成目的的一个体”,“决不把人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人是目的”彰显了人具有高于世间一切的价值和尊严,从而成为自在的目的本身。[4](P95)当然,道教“人是目的”的本体论来源毕竟建立在带有宗教神秘色彩之“道”的基础上,这种与宗教神学的血缘联系早已被时代所摈弃。但其从本体论的高度以“人”为目的、赋予生命神圣的价值却是生命伦理学可以借鉴的理论思维方式。

我们讨论适应于生命本体或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道德哲学理论,必须经由生命存在价值的理性思考与回答,寻找生命存在的价值之源。因此,现代中国生命伦理学应承担起对生命存在的反思和建设性探索的根本使命,不仅应关注健康医疗、卫生保健等形而下的现实,更应探索生命的价值、意义、痛苦、快乐等形而上的领域。对生命价值的讨论、对生命伦理冲突的解决,不是停留在简单事实判断的层面,而是力图在求解问题的过程中展现生命的意象、希望和梦想,表达人类对生命最深层次的看法,建构起关于生命价值的深层意识、内在结构和言说方式,摆脱目前生命伦理学价值领域无根的困境,以抵制、对抗生命科技对人的价值“异化”,以“人”为目的。

2.生命伦理学的价值旨归: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与其他生命存在不一样的是,人的生命不仅仅是生物性的存在,而是物质生命、社会生命、精神生命的统一。因此,生命伦理学就不应该只关注物质层面的生命实体,没有对人类精神生命的哲学思考,忽略对人生进行终极关怀,生命伦理学就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史怀泽认为,人之为人,就在其以道德律对抗自然律,以精神的力量反抗自然的本能的生命力量。丹麦宗教思想家克尔凯郭尔提出了美学、伦理、宗教人生三境界说,美学境界代表完全为了满足感官享受和欲望的自然生活方式;伦理境界意味着人们克制情欲、遵守道德准则和义务(一般而言具有普遍意义),从而过上道德的精神生活;在宗教境界,人们摆脱了外在之物的束缚,冲破了普遍的道德原则、义务的制约,人作为灵性的此在独自面对上帝而存在,过拥有信仰的灵性生活,反映了人们对个体精神生活的追求。

道教的生命观高度重视人的物质生命,因为物质生命是人的生命活动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拥有健康的躯体是人发挥内在潜能的前提。但是,道教的生命观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命的维度,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始终是其关注的领域。道教的修道除了呵护生命的物质性存在外,其意义更在于使人脱离自然存在的状态,获得一种精神生命和意志自由,实现自我超越。究其实质,修道是一种精神生活,它通过倡导抱朴守真的价值追求、顺应自然的行为准则、清静恬淡的精神境界引导人们实现精神的自我磨练、心态的自我平衡及道德的自我完善,从而在生活中清静无为、少私寡欲、不为外物所役,并在这样的状态中收获精神的、生命的超越,使生活于俗世的人们在自然律的约束中、在日常生活的沉沦中感受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视野应进一步扩大,改变原来那种主要关心遗传工程、生育控制、器官移植等生物科技、医学治疗等应用领域的问题,过分注重物质性生命实体的维系与改造等生物性实践操作的局面,将生命科技从对人的生命的否定、限制、束缚甚至是伤害中解放出来。不仅从理论、临床、政策层面进行研究,同时从文化层面出发,以人的物质生命、精神生命、社会生命、灵性生命为主要研究对象,重视生命的超越性价值,指导人们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去超越生命本身,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生命价值和意义的现代表达形式,将视野指向对人类未来命运的思考,使生命伦理学的人文理想和价值追求聚焦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3.生命伦理学的人文情怀:生命的主体性“在场”

主体性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形成、确立和表现的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在与客体相互作用时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从古希腊“人是万物的尺度”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开始,到近代人是理性主体,再到马克思主义人是实践主体的思想,人的主体性始终以丰富的理论形态存在于人类思想史中。然而,人的主体性在现代社会遭遇了质疑与消解。如前所述,在生命伦理学领域,科学实证主义和技术至善论将人看作纯粹的客体,消解了人的主体性。人被异化成由细胞、组织、器官组合而成的机器,疾病不过是细胞、分子功能或结构的异常,生命科学的任务就是修理机器;医学工作的对象不再是病人,而是疾病;病人不再是完整的富有情感的人,而是需要修理或更换零件的机器;医生、病人、社会都欢呼鼓舞于“先进仪器设备和药物保障健康”的现代迷信,人的主体性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面对自然、社会、自我的多重关系时,道教以顺应自然为解决之道,但这种顺应自然不是被动盲目地接受现成的秩序无所作为,而是积极地认识自然、社会和自我,了解、把握宇宙的内在规律和机制。个体生命通过发挥主体性,充分发挥创造潜能,直面挑战,积极抵抗、破解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超越俗世生活的局限,实现理想的人生。生命科技虽然在一定程度维护了人的身体健康,延长人的生命时空,但生命科技不是万能的。相异于一般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是一门直面人的科学,既以人为研究客体又直接服务于人,因此,人的客体性与主体性本应是合而为一的。生命伦理学更高的价值追求应是使人感受到作为自主、能动、创造性主体的地位、尊严和义务。实现人的主体性一方面取决于作为主体的个人对自身主体性地位的理性自觉以及自我确证(实现),另一方面则要求生命伦理学关注人的主体性、人的发展和生命成长,尊重人之为人的地位与尊严。

[1]老子.道德经[M].北京: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

[2][晋]葛洪.白话抱扑子内篇[M].吴敏霞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

[3]徐宗良.浅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之源[J].道德与文明,2003(1):31.

[4][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赖 平,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医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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