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方法——隐形防伪印章印文检验

2016-02-02 15:47王晓剑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雷某印文乙方

王晓剑

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甘肃 兰州 730030



新技术,新方法
——隐形防伪印章印文检验

王晓剑

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甘肃兰州730030

所谓隐形防伪印章,即在刻制印章时新增了感光垫,且曝光的时间也与普通光敏印章有所不同,是印章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本文具体分析隐形防伪印章印文检验,以此规范印章印文。

印章;印文检验;隐形

隐形防伪印章中添加了特殊的隐形印油,印章印文需在紫外线的照射下才能显现出具体的内容,其使用的微黄色透明液体为荧光防伪墨水。隐形印油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水性印油,具有水溶性,适用于未覆膜纸张;一种是特殊快干隐形印油,具有油与油墨的特性,适用于覆膜纸张等外表光滑类客体。隐形印章印文防伪效果显著,可永久保存。这种印章也能做成光敏或回墨印章,在刻制时新增了感光垫,且曝光的时间也与普通光敏印章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具体分析一起关于检验与鉴定隐形防伪印章的案件,提出有效的隐形防伪印章印文检验途径。

一、案例资料

雷某身为某铁路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即甲方于2015年5月与乙方签订了关于铁路便道联营合作承包的施工拟项合同,并收取乙方20万元作为保证金。后因该项目迟迟未能启动而甲方又不肯退还保证金,乙方遂提起上述。在调查过程中,雷某本人针对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中的雷某签名与印章印文部分予以否认,后经检验,合同中所提供的公章印文与该公司的印章有着较大的差异,认定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但签名确由其本人所写。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否认公章一事又承认其签名确为本人所写,其材料的真实性便需进一步查证。

二、检验

针对上述案件,在进一步检验时发现,在雷某签名的右上部分有一泛黄印迹,呈半圆形状,文字隐约可见。于是,将其置于VSC6000文检仪中进行放大处理,在强光的照射下,发现这半圈局部泛黄的印迹为部分圆形印章的印文痕迹,其尺寸与普通印章相比明显偏小,经侧光检验也未发现压痕,仅存淡淡的印痕。经紫外线照射,清晰显现出“雷某防伪印”等印文内容。后逐次检验合同每一页均可发现相同的防伪印。

三、结果与讨论

因该印文内容中明确指出其印章为防伪印章,所以可初步判断合同中的印油颜色淡化非其他原因所造成,而是因其印章本身使用的油墨便是具有特殊光学性能的隐形印油,该印油需在紫外线的照射下才能发出肉眼可见的微光,其颜色的变化通常有无色、有色与变色三种,无色的印油在盖印之时,通常会呈现出红、黄、蓝、绿等色,时间一久便会逐渐成为无色,本案便是使用了这类印油。经实验,这种油墨要变为无色需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其变色速度不受湿度、温度与光照的影响。验钞机、紫外灯、多波段文检仪等均可作为检验工具。其中,在文检仪强光源的照射下,还可显现出印文荧光。

本案中,从印章印文中的个人姓名可以得知,该印章为个人防伪印章,其印文在自然光的照射下会自动消失,因此,造假的可能性则非常小,由此可判定该印章确为雷某本人所有,那么也可推断出合同中的盖印也确为雷某本人所盖。但由于公章本身便是假造的,是雷某为获取对方信任而故意放出的烟雾弹,更进一步证实了自身身份。鉴于此案中,雷某伪造公章的目的在于博得对方的信任,其也承认合同中的签名确为本人所写,最终,对该案件给出的鉴定意见为:此检材是雷某假借公司名义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后经办案单位进一步审查,在此前与雷某有关的另一诈骗案中同样发现了与本案相同的情节,因此防伪印章确为雷某本人所有这一事实基本确认无误。

就目前而言,因防伪印章而造成的纠纷或案件少之又少,因此,在文件检验鉴定中也鲜有其踪迹。本案中,因隐形防伪印章的特殊性而成为了雷某招摇撞骗的工具。为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文件检验人员应对此类事件作进一步了解,充分掌握此印章的特征。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从此类案件中汲取经验,在面对此类案件检材时,应使用各种光源检验检材的各个角落,并将印章检验作为初检的常规步骤,使之成为检验鉴定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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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92

A

2095-4379-(2016)28-0153-01

王晓剑(1985-),女,汉族,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文件检验专业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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