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之雇主责任探究——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2016-02-02 15:47:58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连带竞合请求权

谢 婧

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重庆 401336



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之雇主责任探究
——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谢婧

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重庆401336

在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的法律关系中,雇员对雇主和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竞合。雇员基于雇主和第三人不同的原因行为偶然结合所导致的损害提起诉讼情形,符合诉讼法之普通共同诉讼之构成要件。当事人既可以分别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还可以只起诉其中之一。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赔偿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请求权;普通共同诉讼;追偿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雇员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但是仍留下了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一是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是只能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还是二者皆可;二是如果第三人择其一诉讼且获胜诉判决,被执行人未能全部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雇员对其他债务人能否请求赔偿。为此,从雇佣关系中第三人与雇主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法理基础的分析中,厘清第三人与雇主的责任承担范围及诉讼实现方式,以期实现雇主责任纠纷中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协调与统一。

二、雇主与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实体法基础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指挥、管控之下为了雇主的利益而进行生产、经营等劳务活动,那么雇佣合同存续期间,雇主负有保障雇员安全生产活动的义务。法律基于对雇员的保护,规定雇员既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通说认为,《解释》第11条确立了雇主与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

(一)我国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

在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于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违反不真正连带债务就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雇主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债务发生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第三人与雇员的债务发生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雇主与第三人的债务发生是基于雇佣合同关系中的雇主责任。两个债各自独立。第二,不真正连带债务没有共同的目的。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为同样的给付行为纯属于相关法律关系偶然竞合。第三,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雇主与第三人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均为赔偿第三人所受损害。第四,债务人为多人,债权人享有数项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实现了某一请求权,就不应当再向债务人提出请求。雇主和第三人任意一任向第三人为给付,雇员的债权请求权即消灭。③

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做出的规定不难看出。④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危险责任(严格责任)和安全保护责任这两大责任领域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在此种领域中,一方处于危险控制者的地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则处于易于受到危险侵害的弱者地位,两方地位的极度不平等决定了法律对后者提供更多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相对平衡。

(二)雇主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础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指挥、管控之下为了雇主的利益而进行生产、经营等劳务活动,那么雇佣合同存续期间,雇主负有保障雇员安全生产活动的义务。法律基于对雇员的保护,规定雇员既可以向雇主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两个请求权是仅能选择一个行使还是两个请求权处于并列状态?本文认为,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存在的,在只有在债务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其他请求权才消灭,故当事人仅请求其中之一债务人,若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再请求另外的债务人。首先,根据上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分析,雇员对于第三人和雇主的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不同的,其是以实现同一给付目的两个相互独立之请求权,只有雇员的债权得以有效清偿的情况下,其他的请求权才消灭。其次,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10、11、12及28条之规定,在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且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主观联系或者客观行为间接或直接结合之情形下,应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基于对雇员的特殊保护,让雇主同第三人共同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在于扩大了雇员请求赔偿的救济途径,增加了雇员损害得到实际赔偿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增加雇主的注意义务,让雇主增强安全保障的责任意识,最终目的在于实现雇员损害的赔偿。在雇员并不一定真正了解第三人或者雇主责任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仅允许雇员选择其一进行赔偿后其他请求权即消灭的,显然未起到不真正连带责任设立之目的。⑤

三、不真正连带雇主责任的诉讼方式及后果

事实上,雇员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提起诉讼时,在诉的选择方面实际情况较复杂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雇员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二是雇员分别起诉了雇主和第三人;三是雇员只起诉雇主或第三人一方要求赔偿损失;四是雇员只起诉一方获得法院生效裁判支持后并未得到全部执行,因此又就未获赔偿部分起诉另一方。本文认为,这四种方式皆可。

首先,在第三人致使雇员损害的情况下,雇员基于受到损害这一事实,相对于雇主和第三人分别产生了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侵权和违约的竞合,但此种竞合不同于“狭义的请求竞合”。此种情况恰好符合我国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即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不关联但是属于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争议;二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在各自不相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同种类的法律关系争议。第三人致雇员损害法律关系显然满足第二种情形,属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纠纷。在程序上,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当事人可以单独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一的可以作为多数人的共同诉讼一并审理。所以,在权利人仅诉一人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在权利人起诉多数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必要且经当事人统一的也可以合并审理。所以,在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的纠纷中,雇员可以分别起诉雇主或者第三人,也可以对雇主和第三人同时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法之原理。

其次,不真正连带之债是多数债,债发生的原因也是不同的,多数债务人之间或者多数债权人之间只是偶然的结合,并无紧密的联系,因此,除非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其中之一债务人所为行为与他人债务人或债权人无关。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偶然结合的请求权竞合,各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内部仅有一个终局责任人。所以,雇员是完全可以自由的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当事人请求赔偿,选择第三人时,第三人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选择雇主时,雇主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责任,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二者并不非为非此即彼的关系。

最后,雇员只选择起诉雇主和第三人其中之一,法院判决生效且未完全执行的情况下,雇主能否就未获赔偿部分起诉另一方?不正连带债务是以一个给付为标的的多个债,只有清偿有效的满足债权人的方式才具有消灭债务的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设立初衷即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清偿前,权利人的权利是未能得到有效救济的。只有当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才予以消灭。若雇主或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债务的,二者对雇员所负的债务就不应消灭,所以雇员在没有得到全部赔偿情况下,有权向第三人或者雇主继续索赔。⑥因此,当雇员不能完全受偿时可以另外起诉其他债务人直至满足其全部债权。对此有学者认为:若允许雇员先后以雇主和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雇员很可能获得两次赔偿。事实上,此问题完全可以再在执行程序中加以解决。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或者先后作出数个有利于债权人的生效判决,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的,如何被执行人知晓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加以救济。若雇员实际上获得了两次赔偿的情况下,雇主亦可以依照民法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雇员返还赔偿款项。

[注释]

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②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③杨立新.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J].当代法学,2012(3).

④较为典型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损害责任及<解释>第11条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之责任等.

⑤张煌辉.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若干程序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0(2-3):119.

⑥张煌辉.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若干程序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0(2-3):119.

[1]杨建华.问题剖析·民事诉讼法(二)[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97.

[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12.

[4]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7.

[5]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D923

A

2095-4379-(2016)28-0098-02

谢婧(1989-),女,重庆人,研究生,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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