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礼仪”概念的古典新用

2016-02-02 15:47主持人语
民间文化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热内民俗学认识论

主持人语



“过渡礼仪”概念的古典新用

主持人语

今日之日距法国民俗学家范热内普《过渡礼仪》(Arnoldvan Gennep,Les Rites de Passage/The Rites of Passage)出版的1909年,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一百多年来,范热内普提出的“过渡礼仪”的命题,已经不折不扣地成为了民俗学、人类学的古典概念。2006年,张举文发表了题为《重认“过渡礼仪”模式中的“边缘礼仪”》(《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3期)的长篇论文,启动了中国民俗学学术共同体之于这一古典概念的后现代使用,在民俗学学术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所谓“古典”,并不仅仅意味着学术史时间的久远,更意味着学科范式的转变前状态。无疑,范热内普属于那样一个时代。在那个时代,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长足发展以及对其他学科的巨大辐射力,影响了传统人文学术向现代社会科学的转变,一种替换主位主观实践论(康德称之为“理性的实践使用”)的客位客观认识论(康德称之为“理性的理论使用”)终于一统天下学界。自那时以来,客位客观认识论的“暴政”地位虽遭遇了愈来愈深刻的质疑——例如胡塞尔批评认识论给实践论披上了一件“理论的外衣”——但至今仍不可撼动地统治着世界各国的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

范热内普“过渡礼仪”概念,是现代也是经典(在今天已成“古典”)认识论的产儿,这一概念产生于对呈现为经验现象的过渡礼仪实践形式的客位描述与客观性归纳,其认识论的普遍有效性也得到了各国民俗学家、人类学家跨文化田野民族志的实证支持。但是,由于作为认识论的“过渡礼仪”概念,只能描述、归纳过渡礼仪的实践形式在历史时间与社会空间的文化语境中显现的自然因果性,而无涉于过渡礼仪实践形式超语境的道德目的论。所以,当范热内普之后的西方民俗学家、人类学家坚持使用“过渡礼仪”的概念以认识非西方、前现代文化实践的经验现象(这些现象不可避免地受语境条件制约)的时候,就往往被误解为西方理论对非西方经验的污名,继而被认同于萨义德所蛊惑的起源于西方文化且视非西方文化为“时间中的他者”的东方学。但是,我们与其纠缠于西方学者可能的主观偏见,倒不如反思经验科学现实的客观方法,而后者才是东方学“谬误”的真正起源;因为,只要你是一名诚实的科学家,你就没有办法回避在语境研究中必然显现为“类”或“准”自然因果性的历史规律。

中国民俗学者试图“激活”(高丙中)范热内普“过渡礼仪”概念的初衷,也许同样是出于对自身文化身份的敏感,张举文意识到范热内普“阈限”(liminaire/liminal)概念的“边缘性”(marge/marginality)本义在后现代可能的古典新用,不能说与他本人移民身份的边缘感觉没有丝毫的潜意识联系。但是,当张举文试图借助本土传统,分析地说明过渡礼仪的普遍性实践形式的时候,一次出人意表却又在情理之中的对立事件发生了。但这绝不仅仅是一次跨文化的对证,更是一次不同学科范式之间的对话;这一对话事件,终于在一批中国民俗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于2015年被推向高潮。

所幸的是,在中国民俗学者使用的中国古代儒家文化的汉语材料中,被表象的本土前现代传统的礼仪实践,得益于偶然性的机缘,尚未遭受现代科学客位客观认识论的“污染”,而仍然保持了其主位主观的实践性。儒学“三礼”并不是对过渡礼仪实践形式的现象结构的描述性归纳,而就是理性意志对出于道德法则的实践形式之“理想类型”的建构性演绎的“去存在”先验筹划。以此,中国民俗学者的这次学术努力,就不是用中国经验质疑西方理论的普遍有效性,而是用概念的实践使用,揭示被概念的理论使用所遮蔽的过渡礼仪实践形式的道德目的论即自由-理性的本质规定性,而无论该实践形式曾经承载过怎样的前现代、非西方的实践内容;从而阐明了“过渡礼仪”的古典理论概念在后现代被实践地使用,进而民俗学乃至一般社会科学实现其实践范式转换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本栏目的五篇论文,得之于2015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系召开的“经典概念的当代阐释:过渡礼仪的理论与经验研究”学术研讨会。宋靖野的论文梳理了“过渡礼仪”的概念谱系;王杰文的论文是对中国古代过渡礼仪的道德原则的先验阐明;周星的论文还原了当代中国过渡礼仪的实践建构;陈泳超的论文讨论了“过渡礼仪”的古典概念在后现代被修葺地使用的必要性;而吕微的论文则是评述中国民俗学学术共同体2006年和2015年两次学术努力及相关学术成果的一家之言。

“过渡礼仪”理论概念的古典新用,只是一个契机,凭藉这一契机,中国民俗学者的最终目的还在于推动实践民俗学的学科建设。实践民俗学(理性的实践使用)与理论民俗学(理性的理论使用)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就是:后者仅仅归纳地描述经验的实践现象的自然因果性,不考虑其先验的道德目的论的实践原则;而实践民俗学是从建构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出发,演绎“应该”的实践形式。只有从建构的普遍原则和演绎的实践形式的“理想类型”出发,阐明民俗现象的主体实践权利和意义,民俗学才可能介入到重建社会公共文化的公正与正义秩序的生活之流当中。

——主持人吕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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