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婷婷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与被告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孙婷婷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无罪推动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中国,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仍未明确构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说法也尚未被法律接受。对无罪推定原则含义的偏差把握是问题不能解决的主要原因。在辨明无罪推定原则含义的前提下承认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是我国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的必经之路。
刑事举证责任分配;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论著《论犯罪和刑罚》中提出。联合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进行四点总结:第一,基于无罪推定,对控诉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第二,在对指控的证明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前,不能推定任何人有罪;第三,对疑案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第四,所有的公共当局都有义务不得预断审判结果。
在无罪推定精神指导下,应当承认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分析理由如下:
首先,在正确准确把握无罪推定原则含义的基础上,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是不与该原则相冲突的,二者能够在一个逻辑通顺的理论体系下和谐共存。无罪推定原则四点内含其中前两点为对控诉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在对指控的证明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之前,不能推定任何人有罪。可见,一旦控方承担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并且达到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控方即推翻了无罪推定,通过举证行为说服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形成了有罪推定,至此时,便以冲出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这之后的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的举证责任便不再由无罪推定原则调整。
此外,我国学界很多情况下表述无罪推定原则时,加上“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一句,“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这一表述则非常易于使人产生无罪推定原则与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是相冲突的认知。笔者认为,这种对无罪推定进行的表述同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存在冲突性。在前者语境中强调的是在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情形下,被告人不能被逼迫通过证明自己无罪来推翻控方认为其有罪的指控,而应让控方对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最终仍是强调针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的问题,该段表述同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并非同义。继而,有学者认为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是行使辩护权利的表现,从辩护权利这一权利概念中生发出“责任”一词实属荒谬。但笔者认为,辩护权利的行使和相关事项举证责任的承担亦是两个层面: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等有利于己方的主张,属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随后在庭审过程中提供部分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便属其要承担的责任,因为被告人如果不能提供出使法官对控方的有罪指控形成质疑的证据时,其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在法理学中,被告人的该行为是权义附和的一种表现。
其次,从前瞻理论研究的角度去研究该问题并且力图指导我国立法司法的立足点使问题的研究更有进步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规定的特点是在公诉案件中检方不仅承担收集指控被追诉人有罪、最重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最轻的证据。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法律赋予其控诉职能的同时,亦令其兼顾客观公正。该规定的操作有两点困难,其一,司法机关用证据来证明一件没有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而被告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更容易察觉到对自己有利的案件情况,所以,规定被告人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本质上是在法律层面明确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使案件更大程度地接近真实;其二,在公诉案件中,部分检察机关人员未能践行职责去搜取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中国被告人辩护力量薄弱的当下,立法层面对被告人辩护权利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模糊,更使得被告人无从得知自己是否被公正的对待,更无法得知如何通过己方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层面渗透某些法定情况下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利大于弊的。首先,这有利于我国在刑事诉讼模式改革中更优效地实现控审分离,控辩平衡;其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公诉机关能够更集中力量完成控诉,坚守司法机关客观公正的核心精神。所以,在立法层面上,明确规定确立何种情况下应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其证明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1.
[2]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3(10):1-8.
[3]卞建林,韩旭.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02,17(3):98-106.
[4]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1.
[5]黄永.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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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267-01
孙婷婷(1992-),女,蒙古族,河北唐山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