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金口难开”——法官媒体言论的慎言义务的比较法研究

2016-02-02 14:17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慎言言论惩戒

马 楠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法官“金口难开”
——法官媒体言论的慎言义务的比较法研究

马 楠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近年来,法官因言论不慎导致社会舆论热议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法官也有了主动成为媒体人的可能性,挑战着已经成为司法惯例的法官的慎言义务。事实上,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是各国司法制度共同面对的难题,这涉及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组成的方方面面,本文从法官的角度出发,探讨在自媒体新背景下,法官的慎言义务与言论限制。

法官慎言义务;媒体;专门惩戒方式

一、法官慎言义务的理论概述

(一)法官慎言义务的概念

慎言,就是言论要谨慎。法官的慎言义务是指法官在法律上和司法职业道德上负有谨慎发表言论的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①其中法律义务是指的法律上的保密义务,而伦理上的义务则比起宽泛的多。伦理义务属于司法惯例,其法律渊源主要来自于司法传统,因此较少有明确的条文直接对其进行规范。同时,法官的慎言义务还包含了很多种形式的言论,比如法官口头言论与书面言论;法官业内言论与业外言论;法官媒体言论与非媒体言论等等。而我今天主要探讨的是在这个自媒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之下,法官在面对媒体的时候应当怎样履行慎言义务。

(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原因分析

在2001年最高法院制订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提出了法官慎言义务之前,我国对于法官职业道德以及慎言义务的规定始终处于空白阶段。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11月24日发布试行《法官行为规范》,但其中涉及法官言论的规定比较简单。2010年,对这两部的规范的修订,但是法官言论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善,甚至做了删减。其中规定的慎言义务主要包括了三部分:(一)不得评论未决案件;(二)保守司法秘密;(三)与媒体保持距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法官与媒体的关系,因此,对于第三点展开讨论:

1.不回应媒体

判决书是法官作出并解释判决的主要载体,以是当一个法官宣布其判决时,就法官自己而言,不管有无批评,此案已经结束,法官回应媒体的批评会给人屈从与媒体压力的印象。当评论时未决诉讼是,法官的评论可能会对诉讼当事人产生影响。法官不合适的反应还会鼓励那些想通过胁迫来控制司法体系的人,削弱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2.谨慎接受媒体采访

当法官在与媒体讨论司法问题、案件情况的时候,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本应适用的法律程序。法院严格的程序乃至统一的着装都表明其实践正义是通过客观而不是主观的方法。况且现在的一些媒体报道的目的是增加收视率或扩大影响,以赚取利润,这都有害于人们对于法院的信任、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及对法律的尊重。所以法官应当谨慎接受媒体采访。②

3.法官自己不主动成为媒体

法官应当避免主动参与案件报道,制造舆论,使自己不主动成为媒体。但是规范中只规定了不能兼职或者兼任记者和通讯员,事实上在网络时代,成为媒体不仅仅局限于兼职或者兼任记者和通讯员,自媒体已经成为重要的媒体形式。目前法官开设博客、微博非常普遍。但应当注意的是,法官不应通过主页、博客、微博、BBS等电子媒体以自己的名义对法院事物进行报道。③同时法官还应谨慎发表学术观点,如果法官偏好某一种学术观点,且在作出判决是对与之相反的观点没有基于一定的考虑,那么司法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侵害。④

二、我国的主要问题与启示

从上述对于我国、美国以及国际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各国与国际在具体对于法官慎言义务的实体规定的差别并不大,但是在程序性方面以及相关司法实践还是有很大的差距,下面便是我在对比两国法律以及国际法的过程中发现的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几大问题:

(一)立法“重行为轻言论”的倾向

对于法官职业纪律与道德的约束主要有两个角度,即行为与言论,对于行为的自律与管理事实上已经非常成熟了,诸如法官要维持法庭秩序和尊严、不单方会见当事人、不受贿、不泄露审判秘密等。但是,由于法律固有的“不以言论定罪”的原则使得我国对于法官言论的限制甚是缺乏。虽然有法官言论的相关职业伦理规定,但并没有引起职业机构内部的高度重视,也鲜见产生法院惩戒法官言论不当的情况。⑤

(二)相应惩戒机制不完善

对比美国的相关惩戒规范,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法官不当言论的惩戒机制还是非常欠缺的,甚至使得实体规范面临着被架空的境地。对比美国的惩戒机制可以看出这些有关惩戒的规则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因为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负责法官的惩戒,就会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同样无法对普通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和追究责任;二是缺乏有效性。处罚者与被处罚者同处于一个单位,又是违法违纪的是本院领导,可能对责任追究不力。三是这种内部处罚机构缺乏中立性,这种处罚机制是法官可能受到不公正处罚而无法申诉和进行权利救济。

在实践中,可以考虑参考美国的刑事审判形式,设立由法官、律师和普通公民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增加具有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方式,如回避等,同时规定惩戒的立案、调查、处理和申诉的程序,通过完整的程序达到惩戒与利益保护的平衡。

2.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程序

我国现行法中没有对于法官惩戒具体程序规定,这就导致,相关惩戒措施被架空或者被滥用,因此,应当具体规定惩戒的立案、调查、处理和申诉的程序,保证相应的惩戒规定落实,也有利于法官的申诉和权利救济。

3.缺乏特有的惩戒手段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惩戒制度中的处分和国家《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党章对党员的惩戒处分手段雷同,使对于法官的纪律处分与党政纪处分难以区分,没有体现出法官的职业特色,没有规定“不担

任本案后续程序的法官”这样的特殊惩戒措施,更没有规定法官不当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由于我国的国家体制,不可能建立类似与西方的法官弹劾程序,因此对法官一般的违法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只能通过应当增加规定批评、警告、在本案中回避等新的惩戒罚则来督促法官遵守相应的规范。

(三)自媒体时代的新挑战

自媒体时代,法官比以往更容易被卷入舆论的漩涡,不仅仅是法官自己主动成为媒体的可能性增大,而且网络也加大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以及传播范围,因此,在新形势下,法官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的相关言论,避免损害到司法的独立与尊严。

[ 注 释 ]

①孙笑侠.论法官的慎言义务[J].中国法学,2014(1).

②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1.5.

③陈婴红.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29.

④孙笑侠.论法官的慎言义务[J].中国法学,2014(1).

⑤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4.

[1]怀效锋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陈婴红.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孙笑侠.论法官的慎言义务[J].中国法学,2014(1).

[4]李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1.5.

D

A

2095-4379-(2016)36-0092-02

马楠,北京大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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