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推动刑事司法文书课程发展
——以H院校为例

2016-02-02 13:32黎白兰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文书司法

黎白兰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信息化推动刑事司法文书课程发展
——以H院校为例

黎白兰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刑事司法文书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在高职院校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学情灵活变通教学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特点,以信息化推动刑事司法文书教学,将成为时代发展的必须。

刑事司法文书;学情;信息化;教学

刑事司法文书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本文结合高职院校学生特点和刑事司法文书特性,试讨论在在高职院校中利用信息化对于刑事司法文书课程教学的发展。

一、学情分析

H院校位于我国中部地区,是一所全日制警察体制的职业院校,学生基础不一,既包括少量的五年制中职学生也有三年制高职学生,在三年制高职学生中,既有参加提前考试进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也有从二本线退档进入的,同一个班级,仅在高考分数上便能体现出三个不同层次的学生层级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掌握和利用好这一特点。

警察体制的学校学生除正常理论课程上课外,还有大量的体能训练,在高强度的警体培训后,枯燥的传统式教学不能在课堂上留住学生,必须引入大量的素材,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最先进的实训工具在课堂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吸引学生注意力。

二、刑事司法文书课程特点

刑事司法文书课程首先是一门写作课程,他在要求有正常的文字书写能力之外,强调逻辑综合能力的发展。刑事司法文书书写的特殊性在于不追求华丽的辞藻,不需要过多的语言修饰,用最直白的语言体现最真实的案情。此外,刑事司法文书对逻辑综合能力要求高,在错中复杂的案情中,在千丝万缕的犯罪信息中,要准确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梳理犯罪过程,描述犯罪结果,在此基础上,所有在刑事司法文书中表述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甚至法律条文都必须能让案情得到最真实的记录并还原。

刑事司法文书课程其次是一门综合性很高的课程,刑事司法文书写作不仅包括普通意义上的写作技能,还包括各项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的所有法学知识,作为一门应用型课程,刑事司法文书课程写作具有专业性、实用性和综合性的特点[1],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司法文书的课程教学要注意实践性与应用性结合,在传达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应用,注重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发动学生积极性,提高学生应用能力。[2]

刑事司法文书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学生的学习,最终要用到司法工作实际中去,在课程教学中,要实现与行业的紧密对接,在充分利用行业资源的基础上,强调学生理论课程的学习,保证学生知行合一,立足行业,融入行业,服务行业,提升行业。

三、信息化教学的特性

信息化是新时期发展的必然属性,信息的多样性,渗透性,综合性决定了在今天的教育教学上具有的优势地位,信息化时代的教学,不仅要体现信息化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体现教育教学的功能,在充分利用信息化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革。打破传统教学封闭化、个人化的壁垒,信息化教学更应该具有开放性、综合性、共享性、互享性和协作性的特点。

四、信息化推动刑事司法文书课程发展

信息化推动刑事司法文书课程教学,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发展便利,在课堂上充分利用资源,实现传统讲述式教学模式的转变,一则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上课积极性,二则丰富课堂内容,刑侦专业学生对于刑事案件侦查具有天然的亲密属性,传统课堂仅凭教师口述,不能完整重现案件发生真实现场,在细节处理和案情描述上无法满足刑事案件教学尤其是刑事案件侦查文书教学的需要,因此,充分利用信息化特点,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综合性和渗透性,引入大量的实践案例,结合图片、表格、视屏和数据,完善课堂内容,辅助教学。

信息化推动刑事司法文书课程教学,要求教师在教学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掘资源,实现教师之间的互动、互联和协作。传统教学以教师各自为政,兼组教师互动交流小组,小组交流模式单一,内容固定,形式简单,范围封闭。实现信息化教学,可以加强教师交流内容,开阔交流范围,变更传统交流模式,让内容更丰富,更具体,形式更多样。

信息化推动刑事司法文书课程教学,要求在学生考核中结合信息化特点,改变传统纸质媒体闭卷考试方式,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调动一切可利用资源实现考核方式的多元化,目的是使其更贴近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如:学生在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可以改变传统手写模式,利用多媒体和专业系统工具,完成初审、续审、终审笔录制作工作,一则满足学生兴趣,二则可以更贴近工作实际。

五、不足

遗憾的是,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特性,注定了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不应对外公开的内容,这部分的内容是信息化不能解决的,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只能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但是,传统教学模式不应该意味着简单的口述和呆板的板书教学,教师依然可以利用多媒体更生动更形象的展示案例,丰富课堂。

[1]李红.实践教学模式在司法文书课程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9(1).

[2]王喆.司法文书课程教学改革策论[J].经济视角(中旬),2012(4).

D

A

黎白兰(1986-),女,汉族,湖南长沙人,学士学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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