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设置与革新研究

2016-02-02 13:32王瑞山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公安

王瑞山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设置与革新研究

王瑞山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本身保留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具体表现为能够大幅度改善公安机构成员的基础性法律素养和实证调研技能,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再就是全方位检验国家警察法律素质构成,提出完善化的法律课程设置原则,做到全面提升和重点突破基础上,形成集合行政、警察和民法的法律课程体系,为后期教学和实战互动的教学目标贯彻落实,奠定基础。笔者的核心任务,便是集中探索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具体化革新和设置措施。

公安院校;法律课程;设置革新;措施

公安机构的存在意义,便是为人民民主专政和武装行政执法机制构建,提供可靠的支持条件。而长期以来,《人民警察法》赋予了公安机构空前壮大的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职能,坚持国家和政府指导地位,将成为公安一切工作内容落实的前提保障。可透过实际调查发现,如今我国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设置的法律课程结构,并非健全完善,长此以往,将难以解决社会中大量的法律实践性问题。所以说,尽快做好公安院校既有法律课程的革新设置工作,显得尤为紧要。

一、当前我国公安院校法律课程设置的主要缺陷

公安法学教育,实际上就是凭借公安职业和法学教育的交互式指导作用,形成的特殊性实战教育服务内容,因此其对于其余公安专业课程有着一定程度的适应和本源特性,因此,针对公安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化吸纳消化,有助于为国家社会培养出更多技能和素质兼备型警察人才。窥探如今我国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设置实况,其中通修课程内容过于繁多,法律课程的教学显然存在漏洞。尽管说综合课程有助于锻炼学生的综合素养,但是课时原本就十分有限,如若法律课程设置过少,势必不利于公安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一)法律相关性课程结构设置失衡

作为警察,应该更加知法懂法,因此需要预先接受完善化的法学教育,奠定可靠的法学基础,衍生出标准化的法律思维和精神信仰。可现实中,我国大多数公安院校都存在严重的法律课程设置失衡隐患,即过分关注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学实效,而忽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内容的传播。

(二)法律课程内容和公安实际全面脱离

当前我国公安院校提供的法律课程内容,缺少特殊和应用特性,并且显现出和公安实际工作状况相互背离的现象。

第一,公安院校法律课程内容和普通高校几乎不存在差异,难以映射出现代我国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特殊性。如教材之中不能深刻凸显当前公安面临的法律问题,更未针对该类内容做出有关法律理论的阐述和解析。

第二,课程内容偏重解释传统立法规范和阐述法律原理,对于法律应用价值关注度不足,不能依照公安实际执法特征组织富有针对性的教学引导活动。这类盲目重视理论教育和学历,而忽视实践与经验的现状,可以说是我国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顽疾,如若不能及时予以妥善处理,势必造成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严重脱节迹象,同步状况下法律实务亦将难以转化成为专业知识。

(三)案例课程教学模式过于简单和形式化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锻炼他们独立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技能,公安院校在进行课程设置过程中,要尽快透过传统灌输过渡转接到案例教学和法庭模拟等实训层面上,同时全面关注迎合学生的主体适应地位。可现实中,我国公安院校提供的案例课程教学模式,不管是在案例选取、分析和教学环节上,都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案例选择过于简易且缺乏客观性。

其次,案例分析明显不够深入。

最后,案例教学环节中学生中心地位未能有效凸显,使得学生主动提出的问题日渐减少,无法和教师开展有效性对话。

(四)学生专业化法学精神培养的忽视

归根结底,公安院校法律教育原本就属于一类职业教育,毕竟作为警察,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学职业精神,通常体现在法治崇尚和权利尊重等层面上。可目前我国公安院校十分注重锻炼学生实践技能,未能培养他们作为法律人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公平正义感。如若缺乏法治崇尚精神、正义感和权利尊重意识等支撑,则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归结来讲,公安院校的职能,便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因此其务必要尽快思索如何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需要获取什么样的条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警察肩负着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的任务,需要的不单单是知法和懂法,同时更需要具备法律崇尚和权利尊重等高超的法学精神。

二、日后设置并革新公安院校既有法律课程的方式

(一)搭建起依法行政和全方位服务人民的课程教学体系

公安院校在进行专业课程设置过程中,要想尽办法增加人性化的法律课程比例。经过我国社会化法制进程持续加快过后,公民法律意识得以大幅度提升,其间对于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诉求亦变得愈加严格,作为现代专业化警察,务必要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具体就是在既有课程体系基础上,全方位整改依照工作岗位设置专业的行为习惯,同步加快职业岗位和学科的交接融合进程,凭借通才教育理念进行警察人才培养。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在调整这部分专业课程时,要竭力遵守宽口径和厚基础的思路,即专业设置最好不要过细。须知特殊警种和专业警察学,在原理上存在共通之处,唯独在岗位技能上存在特殊性,这部分技能主要是在岗位培训上激活开发的,不过在校期间,仍有必要加以全面和系统化地锻炼。

(二)结合公安工作的复杂性进行法律课程协调化革新划分

作为现代公安类专业学生,将依照今后工作岗位需求学习更加丰富且保留针对性的法律课程。至于这部分课程的内容将具体细化为:

首先,法学素质课程。法学教育的第一要务,便是激发并锻炼出学生基础性法学素养,即目前广泛认可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唯独如此,才可以令学生在校期间系统化地树立起忠于人民、法律,以及秉公执法等标准品德。碍于课时有限,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工作期间,可以考虑适当地与警察职业道德课程予以有机整合。

其次,法学理论课程。稳固的法学理论基础,可以辅助公安院校学生更加积极、快速地学习其余法学课程,包括法理学和宪法学等。不过因为这部分课程过于繁琐,因此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遵守法学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联合警察职业实际需求加以有机调试,必要状况下可以参考非法学专业设置模式,进行简易版的警察法学基础课程设置。

最后,法律专业课程。因为公安长期承担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关键性职责,因此相关院校在专业课程设置过程中,应该关注刑事和行政法律的指导作用,同时利用最新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中国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规等,针对既有教师团队法学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加以改善,力求在师资水平提升的前提下,加大法律课程的课时和内容扩展力度,包括合同、物权、侵权、婚姻、继承法等民法课程,都要进行普遍性开设。

(三)组织不同形式的案例模拟课程,迎合公安法律教学的实践要求

案例教学绝非简单意义上的举例说明,而是要进行课程内容设计、案例精确化选取、实践引导等流程布置交接,整个工序流程中都务必要秉承针对、效果和可操作性原则。在此期间,公安院校需要在基层法庭的支持作用下选择对应的教学内容、目标和案例,保证做到有的放矢。具体规范细节将表现为:

案例课程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知识,切勿过于繁琐冗杂,要尽量维持内部观点的明确和内容条理的清晰特性,同时要求针对学生进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引导。需要注意的是,案例课程教学模式也不可过于简单僵化,要确保依照案例给定内容提出对应问题并做好评议释疑工作。整个案例课程实际上就是学生思辨的行为流程,在设置这部分课程时,教师要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思辨意识,使得他们能够围绕特定主题发现更多的问题,并且开动脑筋进行分析和总结,最终实现师生、学生之间更为积极的知识互动交流目标。

(四)强化对学生法治崇尚和权利尊重等法学精神的培养力度

教育流程实质上就是一类精神成长和科学获知交替运行的过程。毕竟公安院校学生刚刚从高中毕业不久,对于社会缺乏深入性了解,更加未能衍生出完善的世界观,因此需要在公安院校课程设置过程中注重填充关于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的教育内容。在此基础上,力求整改过往将法律事务职业工具的不良意识,令学生懂得崇尚法治并且尊重公民各项基础性权利。

首先,透过标准化的法学精神培养,辅助公安院校学生转化成为完整的法律人。公安院校培养的是警察人才,即执法者,因此他们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精神素养,即专业技能和人文素养等要兼优。想要落实该类指标,公安院校在设置法律课程过程中,就必须在关注法律知识和技能功能性教育的基础上,激发学生崇尚法治并且尊重权利。长此以往,令公安院校不单单成为课程内容传授的场所,同时还可以教会学生如何正确做人做事,进一步衍生出强烈的规则意识和正义感,逐渐过渡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其次,透过完善化法律精神培养,为今后学生公安实践提供支持动力。公安执法,需要全程关注并且灵活应用既有权利。而想要确保公安人员能够正确地行使这部分权利,不单单要预先确保他们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更要激发他们深刻的权利尊重意识。正如上述内容阐述,公安实践环节中映射出诸多弊端,包括粗暴执法、滥用权利和超期羁押等侵犯公安合法权利的行为,实际上都和公安法治和权利意识丧失现象有着直接性关联。所以,今后公安院校务必要竭尽全力地建立起稳固的法治信仰和追求,力求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引导学生更加勤奋地学习最新法律知识,为今后从事公安工作提供更为妥善的法学精神支持。

三、结语

在上述课程设置和革新作用下,公安院校仍有必要持续开发应用和基层公安机关的合作关系,力求从公安机构中委派专员,将基层最新法律实务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机构予以反馈;再就是配合既有师资条件的前提下,督促基层高级警官在校园课堂授课,确保实时性地调整学生实习和见习期间的考核模式,最终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复合型警察人才,维持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秩序。

[1]张惠芳.对“体改班”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04):103-112.

[2]金怡.“警察法律法规”课程建设初探[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18(05):88-97.

[3]杨雪.论公安院校法律课程的特色挖掘[J].辽宁警专学报,2012,20(02):16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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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山(1967-),男,满族,河北唐山人,法学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基础部,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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