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2016-02-02 13:32郑建秋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规则

郑建秋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郑建秋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随着现代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市场交易当中所占的比重也是越来越大,而其在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增长时也使得传统民商法对其进行约束、规范的作用越来越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和创新,以便有效应对世界的这种经济变化。

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在现代经济贸易当中逐渐成为主流、不论是交付款、数据传递、电子证券、商品拍卖等等开始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而作为规范经济行为的民商法,在这种经济背景下也应该从自身开始调整,创新法律规范,使其能够跟上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潮流,从而在经济行为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来。

一、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受到的冲击

(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发生变化

与传统交易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交易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电子商务的民事主体不仅包括网络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户,而且还包括配送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和人员,而在我国目前的民商法当中对于这部分人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对其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明确,使得这部分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发生摩擦时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得不到保障,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当中民事主体发生变化,那么交易当中的法律关系也在发生变化,传统的纸质化商业交易模式开始向程序化商业交易模式进行转变,而在转变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网上交易时个人的信息安全没有得到彻底保证,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网络上进行的电子签章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法律对于电子合同是否承认等,电子商务交易当中如果几方发生纠纷,如何进行解决和仲裁,在法律当中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三)交易方式发生改变

电子商务是依赖于信息网络系统来完成的,所有的交易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离开网络就无法进行电子商务,但其交易的范围并不受限制,网络是全世界都通用的,因而交易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本地区或是本国,而且还可以进行海外交易,其他国家的商品在网络上动动手就可以买到,不再受传统商务交易的地域限制。

二、电子商务方面民商法的创新

(一)突出电子商务主体

从法律上对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强调,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虽然电子商务是完全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行为,缺少实体化的主体来支撑,但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与电子商务之间并不冲突,对其交易主体两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对于增强电子商务主体素质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需要加强对交易两方的身份识别,对其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从而有效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建设

为了对电子商务当中的各种交易行为进行规范,需要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建设,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点上入手:一是建立电子商务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双方主体特征、交易方式和环境等进行充分把握,分析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当中存在的各种障碍,综合考虑制定出相应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条规来,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证;二是对现存法律进行相关修改或是创新。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自身特点来进行考虑,消除当前法律当中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缺陷,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坚强后盾。

(三)遵循WTO规则与国际接轨

当前电子商务不是一国之事而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推广,因而在民商法制度创新上也应该遵循WTO的规则,包括电子商务行为、支付规则、单证规则和安全认证等等,保证中国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能够和国际接轨,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民商法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协调做保障,对交易方式进行穿心,积极引入国际的交易规则、支付规则和认证规则等,并发挥国际仲裁机构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中的作用。只有和国际接轨才能够保证我国电子商务主体与其他国家的主体发生交易时减少不必要交易摩擦的出现,并且应用国际权力来保护自己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中的权力,因而我国的民商法也应该从国际上出发,坚持与国际交易接轨的原则,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不断向国际经济发展。

三、结语

为了对日益繁盛的电子商务行为进行规范,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安全发展提供保障,应该尽快加大对民商法的创新力度,在民商法当中建立属于电子商务专门的法律和法规,对电子商务的合法性、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明确,以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能够走上正轨,更好地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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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郑建秋(1992-),男,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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