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兴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研究
姚兴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尤为重要。但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中介机构介入标准参差不齐,退出监管制度单一等问题阻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把控中介机构的介入标准,形成多方位、多角度的退出监管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全与完善;退出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的企业在发展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转让出售以收回投资资金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单一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呈现出多层次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还停留在单一的法律制度阶段,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出现错位。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有关基金的法律制度还是过于笼统,没有针对各种基金的专门规定,致使在适用法律时,找不到十分配套合适的法律规定,这给约束管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带来很多障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还是寥寥无几,到目前为止,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几乎空白的阶段。
(三)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专门中介机构大部分还没有发展起来,例如标准认证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应用广泛,对于一般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并没有明确的门槛限制,例如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一方面,专门机构的匮乏导致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缺乏专业机构检验,造成资金流失、程序错乱等现象;另一方面,一般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中,门槛太低,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导致中介机构在运作上没有标准可循,亟需整顿。
(一)构造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之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依赖于其多层次的投资市场的成熟与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集中与分散协调并行、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交易互补协调的证券市场体系②,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给大小不同、需求不同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有法可依。③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亟需制定专门的有关退出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细致,具体,针对性强,适用灵活。另外,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所以,还应该不断健全完善银行体系等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中介机构类型,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就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监管。一方面,尽快建立起专门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从各个方面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专门的监管,例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四)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政府力量介入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导向型的间接融资模式,应将市场调控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政府的适当介入有利于多层次市场的形成,更有利于与稳定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更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运行到退出,都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才能维护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秩序。
[ 注 释 ]
①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②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③武圣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发展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1]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武圣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发展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
F832.51;D
A
姚兴丽(1991-),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