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研究

2016-02-02 13:32熊惠丽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物华犯罪青少年

熊惠丽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河南 平顶山 467300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研究

熊惠丽

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河南 平顶山 46730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青少年接触不良文化的渠道逐渐增多,致使近些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在我国逐年递增,并且呈现出居高不下,逐年增长的趋势,因此研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年龄在10岁至25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是犯罪人的年龄相对偏小,并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二是青少年犯罪多是因为贪图享乐或者精神空虚,且结伙犯罪形式较为常见;三犯罪的预谋不足,具有比较明显的突发性和随意性特点;四是从性别上来看,少女犯罪率具有明显上升趋势;五是改造难度大,重新犯罪率高。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自身的原因。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认识能力较低,对道德、法律的认识肤浅,是非模糊,一旦接触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就极易对社会具有强烈的抗拒性,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驰。再者,青少年遇事不冷静,易冲动,产生激情后难以自制。

二是家庭原因。“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养不教,父之过”,青少年的犯罪直接间接与家庭教育有关。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的教育方法、生活方式不当等容易诱发青少年犯罪。另外,留守儿童、留守少年逐年增多,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也是青少年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留守少年的成长关键时期,家人多限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甚至纵容宠爱,而在思想认知和价值观念上疏于父母的引导、帮助和关爱,极易产生认识和价值上的偏离,一些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是学校原因。尽管我国现在实行了素质教育,注重在校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但现实仍然是“分分学生的命根”,学校、班级存在等级差别,“差等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伤害,自暴自弃,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义务教育阶段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对一些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缺乏必要的心理辅导。

四是社会原因。劣质的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的需求与精神的需求严重失衡,一切向钱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充斥着年轻一代的心理,一些贫困家庭的学生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也就形成了青少年价值观上的扭曲。对青少年成长不利的文化垃圾随处可见,同时,社会对青少年的管理教育也不足。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一是加强青少年自身的预防能力。通过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使青少年从小养成良好习惯,提高自身修养,强化自我调节,加强自我完善,从自身灵魂深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能够用理智控制自己情绪,用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同时,应该加强青少年自尊、自律、自强意识的培养,不断增强青少年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在提高青少年知识水平的同时加大道德素质培养力度。通过法制教育,促使青少年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是强化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少年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启蒙老师,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家庭和睦、家风淳朴及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需求。这就要求家长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时时处处为孩子做表率,有意识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时时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思想,不可乱发脾气。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正确的思想或是不良言行,便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急躁中根本不听孩子解释,而且还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其实这种做法就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家长要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的话,或许就会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情或是人生悲剧。

三、加强学校的预防措施

一个人如果能够从小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就可能具有高尚的情操,成为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优秀人才;否则,就可能走上歧途,违背伦理道德,危害社会。因此,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应该首先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是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真正具备“为人师表”的各种条件,对那些素质不高、影响较差的老师,要及时进行辞退。其次,要针对青少年犯罪,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可以通过校园内的宣传版面,图文并茂,宣传法律,提供学生法律意识,同时,组织学生观看警示教育影片,通过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最后,要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实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

[1]石艳芳.青少年犯罪何以频发: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新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1).

[2]邓俊.近十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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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惠丽(1968-),女,河南平顶山人,本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方面的保险业务或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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