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完善

2016-02-02 13:32李春彬
法制博览 2016年35期
关键词:物权法使用权昆明

李春彬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完善

李春彬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从原来仅对地表空间的利用,延伸到了对土地上下空间的利用。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地下空间权应运而生。但由于相关立法的欠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分析世界各国现有的立法模式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而对我国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

城市地下空间;空间权;立法

一、地下空间权的概念

在我国学术领域对于空间权应如何定义,存在分歧,以具有代表性的梁慧星教授和刘宝玉教授为例,前者认为,地下空间权是指对土地地表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享有的一种权利,而在后者看来,地下空间权是空间权的一个下属概念。刘宝玉教授认为,空间权的本质是一种不动产权利,它的客体包括两个,一是地表以上的一定空间,二是地表以下的一定范围。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央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对空间权作出规定的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3条。到了1997年,原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在2001年的时候此项规定被加以修正。就目前来说,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是迄今为止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地下空间权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律,因为《物权法》首次对空间权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确认。

(二)地方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就地方地下空间权进行系统性立法,但随着我国地方经济飞速发展,以上海和深圳为代表的国际化大城市,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地下空间权的发展进步,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了地下空间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例如200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三、世界各国现有立法模式

(一)现有立法模式

1.单独立法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首先以判例的形式确认地下空间使用权,随后通过单独立法的模式制定空间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俄克拉荷马空间法》的颁布,标志着空间权的确认不再简单依附于判例的存在,而是单独成法予以规定。

2.民法立法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成文法国家,选择将空间权纳入民法典,在相关章节中予以规定。

3.综合立法

综合立法是指将单独立法和民法立法两种模式结合并用,以我国台湾为代表的地区选择的就是综合立法。

(二)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模式究竟应如何选择?对此问题,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声音,这三种声音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均被充分表达。首先,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不必将地下空间权单独设立,应该将其置于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领地利用权中,并在其中对规范空间权作具体的规定;其次,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该用独立的章节将空间使用权置于用益物权部分,然后在此章节中对空间权的含义、设立程序和流转等内容做具体的规定;最后一种观点是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的,应该在《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为空间权预留立法空间,把空间地上权和普通地上权区分开来。

四、立法构建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分析国外地下空间权立法模式的选择,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对地下空间权立法的时候,应采取在将空间权独立成章的前提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

(一)立法原则

1.科学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在利用时应当科学有效。

2.统一规划。首先统一规划立法体系,然后相关地方政府和其它组织应该结合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以地方法规等法律文件来进一步的规范地下空间权的内容。

(二)立法构建

在《物权法》中单独设立成章,将空间权置于用益物权,并就地下空间权的内容作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地下空间权并是非绝对的被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中,它不仅有着自身的独立价值,还有着不可替代的经济价值,在《物权法》里集中性的对地下空间权加以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这种规范方式,有利于满足地下空间权的充分运用的需要,也可以为司法实践的裁判提供更为确切和可靠法律依据。

(三)完善相关法律

在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领地利用权中对空间权作进行进一步规范的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从不同角度有力保障地下空间权的行使。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5:484,492.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95.

[3]常孝永.地下空间权研究[D].复旦大学,2010.

[4]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

D

A

李春彬(1991-),女,云南兰坪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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