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宋代药局的急救及惠民作用

2016-02-02 13:08梁永宣孟永亮
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 2016年4期
关键词:药局惠民史料

杜 菁,梁永宣△,孟永亮

(1.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 100029;2.内蒙古医科大学,呼和浩特 010059)

探析宋代药局的急救及惠民作用

杜 菁1,梁永宣1△,孟永亮2

(1.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 100029;2.内蒙古医科大学,呼和浩特 010059)

中医急救理论古已有之,在中医古籍中内容丰富,记载详实,不仅体现为临证急救方法,而且体现为综合急救措施。笔者通过检阅《宋会要辑稿》、《宋史》及宋代地方志、宋代笔记小说等史料,指出宋代药局在店址选择、药材检验、药物配制、药品质保、应急处理、医药救助、诊疗结合等方面采取的多种以惠民为目的急救举措,表明其在进行医疗救助、提供所需药品保障民众享有急救治疗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当今医药卫生事业具有借鉴意义。

宋代;药局;急救;惠民

在中国医药史上,宋代药业最为繁荣[1],出现了中国古代第一个官方药局“熟药所”(后改名和剂局、惠民局),它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药局,并形成了“分之内外,凡七十局”[2]的盛况。除了熟药所发展起来的中央官药局,宋代还存在地方政府兴办的药局,如临安府施药局[3]、万安州药局[4]等;地方官员兴办的药局,如吴渊兴办的济民药局[5]、丰有俊兴办的建昌军药局[6]等。这些药局的设置从中央扩展到地方,在繁荣宋代医药事业、提高中医对急症的综合急救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宋代政府医疗福利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通过检阅《宋史》《宋会要辑稿》及宋代地方志、宋代笔记小说等相关史料,拟从建立原因、具体措施、存在问题三方面探析宋代药局的急救及惠民作用。

1 建立原因

宋代药局建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百姓急用药物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官修史籍《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二一载,徽宗政和三年(1113)二月十六日,陕西转运判官陈建奏:“窃见利州路文、龙二州系缘边州郡,所管外镇寨不少,相去州县三、二百里,各有民居寨户及商旅往还。并他州县有外镇,相去州县地远。设遇有疾病之人,本处无医药,往往损失者众。乞应州县外镇寨有置官处,并许于本州岛县取买熟药出卖”,徽宗“从之”。又载,徽宗政和四年(1114)4月11日,尚书省言:“盖本《周官》医官,救万民之疾苦。今只以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名之,甚非元创局惠民之意。”浙江地方志《宝庆四明志》卷三载,浙江庆元府“府旧无药局,疾病者取药于市,假伪售真,其害滋甚。(理宗)宝庆三年(1227),守胡榘始创局于郡圃射垛之西。”南宋诗文集《江湖小集》卷七十一载,理宗绍定四年(1231)吴渊设平江府济民药局“因念(百姓)仓卒取药于市,既非其真,非惟不真,且弗可以继,乃创济民一局”。

分析上述史料可见,宋代药局建立原因有三:其一,对百姓施以及时医药救助;其二,满足百姓急需药品;其三,政府宣扬仁政治国。宋代官方创办药局,提供急诊医药服务亦是切实可行的惠民方式之一。

2 具体措施

宋代药局急救及惠民措施的具体内容涉及诸多方面,主要体现在店址选择、药材检验、药物配制、成药质保、应急处理、医药救助、诊疗结合等诸多方面。

2.1 店址选择

药局店址的选择事关百姓急诊就医,获取药品的方便,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六载:“太医局熟药东西南北四所为名。”叙述南宋都城临安城市风貌著作《梦粱录》卷九载,惠民局“南局在三省前,西局众安桥北,北局市西坊南,南外局浙江亭。”南京地方志《景定建康志》卷二十三载:“安抚司惠民局,在府治西……置四铺发药”,总领所惠民局,“在正厅东廊,置五铺发卖”,“都统司惠民局,在都统衙内桥亭东,置二铺发卖”。江苏地方志《宋平江城坊考》卷三载:“太平惠民局在醋库巷”,此地乃朝廷办公事厅附近。宋人文集《贤弈编》卷二亦载:“周必大,字子充,监临安府和剂局门。局内失火,延烧民家”。

从上述史料可知,宋代药局店址的选择有3个特点:一是设置范围广阔,从中央到地方皆有设立;二是一个地区的药局分布力求均匀,基本覆盖东西南北4个方位;三是多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有的紧邻民居,所以有“局内失火,延烧民家”的记载。因此,宋代药局的设置范围、药店分布、店址选择考虑到方便病者就近寻医、及时取药之需求。

2.2 药材检验

药材检验是药局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急救药物疗效的关键所在,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一八载:“太府寺置牙人四名,收买和剂局药材,每贯支牙钱五文,于客人卖药材钱内支。如入中,依市直定价,责牙人辨验无伪滥勘充修合状,监官再行审验,定价收买。如受情中卖伪滥,牙人例外收受钱物,许人告,每名支赏钱五十贯,并依《伪滥律》断罪。及官知情,各与同察,减二等。”《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七载:“和剂局修合官一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一员,请给、人从、理任、酬赏,并依辨验官见行条法。如或所辨验药材伪滥,修合粗弱不如法,并从省寺点检,申取朝廷指挥。”

分析上述史料可知,在药品收购环节设有专门负责的牙人,要求其按照市价收购药材,必须去伪存真,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可按照《伪滥律》定罪,管理可谓严格。药材进入药局前,设有辨验药材官第3次检验药材,如果出现假药需上报朝廷。政府直接对药品进行管控的行为,防止了假药危害民众。因此,从药品收购时的辨验、监官的审验,再到药局人员的再度辨验等一系列药材检验环节,确保急症及常规用药的安全有效。

2.3 药物配制

宋代“和剂局”是中国最早的中成药制药厂[7],其药物配制促成宋代官药局和剂局成药处方配本《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刊行,简称“局方”,形成了成药处方的配制规范,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宋人文集《癸辛杂识别集》载《和剂药局》:“若夫和剂局方,乃当时精集诸家名方,凡经几名医之手,至提领以从官内臣参校,可谓精矣。”《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七载,绍兴十八年(1148)12月17日,诏“将太平惠民局监本药方印颁诸路”。

从上述两则史料可知,宋代局方集诸家名方,经名医、内臣参校后才颁行,且选择了有权威性的监本药方颁发诸路,保障了药方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百姓按方买药不仅方便,而且民众自我急救能力得以提高。也正如朱震亨在《局方发挥》中所评价之语:“《和剂局方》之为书也,可以据证检方,即方用药,不必求医,不必修制,寻赎见成之丸散,病痛即可安痊,仁民之意可谓至矣。”

2.4 药品质保

宋代药局特别重视药品质量,对于假冒、劣质、过期等药品都采取了必要的管控措施,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六载,高宗绍兴六年(1136)10月4日诏:“药局印记:‘和剂局记’四字为文,熟药东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记’六字为文。”且“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七载,高宗绍兴十八年(1148)诏:“惠民、和剂局,令户部委官相验,将陈损旧药并行毁弃。”《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四载,绍兴二十六年(1156)10月 19日诏:“访闻街市货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致服者伤生,深为恻然。自今后卖药人有合用细色药,敢以他物代者,许其家修合人陈首。如隐敝,却因他人告首者,与货药人一等断罪,并追赏钱三百贯,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不理有官及荫赎,并依不如本方杀伤人科罪。令临安府及诸路州县出榜晓谕。”浙江地方志《开庆四明续志》卷二载:“圣天子以天地日生之德,访民疾苦,(理宗)宝祐五年(1257)冬十一月,御批申民五事,官药局其一也。令台阃严督所部,恪共奉行,剂料必真,修合必精,使民被实惠。仍揭黄榜于诸州。”

从上文史料可知,宋代政府关注百姓健康,坚决打击假药。首先,对劣质药品进行张榜公告,以期警告不法药商严肃药品法纪,公示政府督察决心;其次,药局官员通过验查,对过期药品给予销毁,防止不良药品流入市场危害民众;第三,药品包装上印制“和剂局记”4字类似现代社会的商标保护,亦是药局对所产药品的质量承诺。如上一系列措施得到民众“惠民局及士庶修制腊药,俱无虫蛀之患”[8]的良好口碑,保证了药品的急救功效,提高了药局的急救效率。

2.5 应急处置

宋代药局还有向民众提供药品的应急措施,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七载,高宗绍兴六年(1136)诏:“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吏轮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四一载,孝宗隆兴二年(1164),战争引发疫情:“两淮经虏人蹂践,流移之民饥寒暴露,渐有疾疫。令和剂局疾速品搭修合合用药四万帖。”《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八之一七载,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疫病大肆流行:“本路州县疫气大作,居民转染,多是全家病患。(臣)遂就局修制汤剂给散,选官监督。”

分析上述史料可知,宋代药局开设有急诊服务,一是实施夜间值班制度,为百姓急诊用药提供保障;二是面对疫病流行能够统一布控药品,以期全力急救感染者,稳定百姓恐慌情绪,可谓关注到医疗急救工作的生理和心理两个层面。

2.6 医药救助

宋代药局的救助措施体现在常设性救助、临时性救助及价格优惠3个方面,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梦粱录》卷九有朝廷日常备药的记述:“惠民利(和)剂局在太府寺内之右,制药以给惠民局,合暑腊药以备宣赐。”《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一四载,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诏:“方此盛暑,切虑庶民阙药服饵,令翰林院差医官四员遍诣临安府城内外看诊,合用药仰户部行下和剂局应副,置历支破。依例支给食钱,仍于本部辖下差拨担药兵士二名,候秋凉日住罢。每岁依此。”《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一五载,孝宗乾道五年(1169)“盛暑,细民阙药,已令翰林院差医官四员遍诣临安府城内外看诊,其合用药于和剂局置历支破,候秋凉日罢。[7]3124”宋人笔记《癸辛杂识别集》亦载《和剂药局》:“其药价比之时直损三之一,每岁糜户部缗钱数十万,朝廷举以偿之。[2]”《景定建康志》卷二十三载,建康府药局“置四铺发药,应济军民,收本钱不取息。”宋人文集《絮斋集》卷十载,建昌军药局“萃良药,惟真是求,不计其直……愈疾之效立见,人竞趋之,而不取赢焉。”

分析上文可见,从常设性救助来看,实施季节性医药急救措施,如盛暑之时考虑百姓容易患病,令和剂局供给药物至秋凉止,并配有军兵负责运输发送。从临时性救助来看,遇有民众缺药的紧急情况,和剂局配合翰林医官院医官治疗,奉旨备药、施药,正所谓“(惠民药局)岁春夏数施药饵,无间城内外,君相济众之仁博矣”[9]。从价格优惠来看,药局的药价不仅比市价低1/3,且经常以不取分文的方式施以医药救济,这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应急性救助行为。

2.7 诊疗结合

宋代药局不仅卖药而且接诊,诊疗结合的方式是最为惠民的急救措施,相关史料记载如下。

《江湖小集》卷七十一载,吴渊“乃创济民一局,为屋三十有五楹,炮泽之所,修和之地,监临之司,库廪庖湢,炉硙鼎臼,翼然井然,罔不毕具。”宋名臣高斯得文集《耻堂存稿》卷四载,江东药局“民有疾咸得赴局就医,切脉给药以归”。《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一五载:“(哲宗)绍圣元年(1094)闰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京师疾疫,诏太医局熟药所即其家诊视,给散汤药。”

分析上述史料可知,《耻堂存稿》提到的“炮泽之所”是制备药物的地方,“修和之地”是医院病房,“监临之司”是行政管理机构,“库廪庖湢”是库房、厨房及浴室。而药局中接诊的形式也有着坐诊和出诊两种方式。宋代药局接诊措施的建立,以其便利的就诊条件和及时的就诊形式,提高了政府医疗急救的综合水平,及时解决了民众所存在的健康问题,同时也加强了社会防病治病的能力,受到百姓“赴局请药,接踵填咽,民甚赖之”[3]的信赖与欢迎。

3 存在问题

宋代末期,由于政局动乱,国势衰微,宋代药局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相关记载如下。

《癸辛杂识别集》载《和剂药局》:“弊出百端,往往为诸吏药生盗窃,至以樟脑易片脑,台附易川附,囊橐为奸,朝廷莫之知,亦不能革也。凡一剂成,则又皆为朝士及有力者所得,所谓惠民者,元未尝分毫及民也。独暑药、腊药分赐大臣及边帅者,虽隶御药,其实剂局为之。稍精致若至宝丹、紫雪膏之类,固非人间所可办也。”又载(和剂局方)“其间差讹者,亦自不少”。宋名臣袁甫文集《蒙斋集》卷十二载,因为“局以惠民名,官取赢焉,则名与实背而驰矣”。袁甫于是上书朝廷曰:“愿有请,余乃书曰,上毋以利妨义,下毋以伪乱真。”宋名士俞文豹文集《吹剑录外集》载:“今惠民局以药材贵而药价廉,名虽存而实则泯。职其事者太府丞也……出入变化皆在其手。药材既苦恶,药料又减亏,稍贵细药,则留应权贵之需。四局所卖者,惟泛常麄药,缺者多而赎者亦罕。[20]”《太平惠民和剂局》进表载:“有药味脱漏,铢两过差,制作经,祖袭间有伪妄,至于贴榜,谬戾尤多,殆不可以一二举也。”

分析如上史料可知,当时药局主要出现了3个问题,一是药品以次充好,且有用料亏减的情况;二是官员滥用职权,百姓无法受益;三是药方中存有错讹,像局方所载的药味数目出现脱漏、世袭药方存在伪造,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局的急救职能和惠民本意。

但总体而言,宋代药局的积极作用不可小觑。正如范行准先生撰《两宋官药局》曰:“盖人民既久苦兵革,兼以疾疫横行,水旱皆至,齐民饥不得食,病不得医,更无药可服。惟都是医药事业,一时称盛,而权操于商人,贫民固不得望门投止也。于是政府思有以挽救之,一方颁布售药法令以管理药商。一方又开局国营,既可减轻人民药费,同时又得其十一之利润,以助国家之政费,其法至善。”这样的评价客观且公允。

[1] 郑金生.药林外史[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78.

[2] 宋·周密.癸辛杂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5842-5843.

[3] 宋·施谔.淳祐临安志[M]∥ 宋元地理史料汇编(3).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卷七之二二、二三),2007:513-514.

[4] 宋·赵汝适.诸蕃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5(卷下):43.

[5] 宋·陈起.江湖小集.文渊阁四库全书[M/CD].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卷七十一之九、十):1357-547.

[6] 宋·袁燮.絮斋集.文渊阁四库全书[M/CD].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卷十之十四):1157-123.

[7] 尚志钧.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中成药制药厂——宋代“和剂局”[J].中成药研究,1998(7):43-45.

[8] 宋·吴自牧.梦粱录[M].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卷六),1984:49.

[9] 宋·梅应发.开庆四明续志[M].刘锡,纂修.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卷二之十八):5382.

R278

:A

:1006-3250(2016)04-0465-03

2015-08-10

杜 菁,女,北京人,副编审,在读博士,从事中医医史文献学宋代医学发展史研究。

△通讯作者:梁永宣,女,山西人,教授,医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Tel:13683517059,E-mail:lyx99911199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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