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合理性的三个维度

2016-02-02 11:26:05赵煦
哲学分析 2016年1期
关键词:价值

赵煦



论工程合理性的三个维度

赵煦

摘要:工程合理性以价值实现为目标,研究工程是否具有合理性。其具体研究方法是通过工程的价值预期与价值实现的比较,令工程合理性显现出来。由于工程涉及人的行动、人造物和自然三个方面,因此工程合理性表现为包含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规律性三个维度的总体合理性。对三个维度的综合考察,可充分展示工程合理性的总体面貌。

关键词:工程合理性;价值;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规律性

近代以后,在科学的推动下,工程活动塑造了现代社会的物质面貌,工程活动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世界这项伟大事业是一项理性的实践活动。因此,“在以工程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工程哲学中,工程合理性问题顺理成章地成为一个重要内容”。①李伯聪:《略论理性的对象和解释中的转变——兼论工程合理性应成为合理性研究的新重点》,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然而,工程哲学自本世纪初在我国诞生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渐趋成熟,但工程合理性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本文有关工程合理性问题研究是该领域的一次有益的尝试。

一、工程合理性与工程的价值多元性

(一)工程合理性与工程价值

有关合理性的研究在科学哲学和经济学领域已趋于成熟。在经济学领域,合理性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经济参与人的决策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动,特别是在上个世纪,博弈论进入经济学领域之后,将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参与人都抽象为理性人。在博弈过程中,通过把情感、兴趣爱好、历史背景,甚至宗教信仰等主观因素全部从人的身上剥离出去,理性人完全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不同经济环境中进行策略选择并采取与之相应的行动。而在科学哲学领域,科学合理性以科学理论作为考察对象,目前大致分为两种范式:逻辑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两种范式都试图通过合理性的研究,对理论发展作出一个与科学史的实际相符合的描述。总体上看,经济合理性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①马雷:《进步、合理性与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研究经济活动参与人的决策和行动的合理性问题;科学合理性以真理或逼近真理为目标,研究科学理论的合理性问题;而工程合理性则是以工程的价值实现为目标,研究工程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

这就表明,工程合理性研究的目标指向显然与前两者不同——既不是利益最大化,也不是真理或逼近真理,而是将工程的价值实现作为合理性衡量的核心对象进行考察。具体来说,由于“工程活动是以建造为核心的活动”②李伯聪:《略谈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载《工程研究》,2004年第3期。,所以,工程合理性问题就是以工程建造活动本身以及其产品——工程为研究对象,考察工程“建造”活动的价值预期与价值实现是否一致的问题。工程合理性在工程的价值预期和价值实现的比较中得到体现。

而与工程的价值认知相关的工程建造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建造者和管理者。事实上,在我国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之后,另一个隐性的相关主体也逐渐从幕后走到台前——工程影响区所涉及的人群。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工程建设已经威胁到许多地区人群的生活乃至生存,相关人群业已开始发出他们的声音(这些声音反映出他们对工程的价值预期)。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即是这一背景下的时代产物。

(二)工程合理性的多元价值取向

在工程合理性中,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工程的不同相关体的价值追求层次是多样的——不同的人会对同一个工程表现出不同的价值预期,因此,他们对工程价值实现的理解也必然有别。通过更进一步的研究,我们会发现,对价值实现的多层次理解决定了工程合理性的多元化:基于建造者价值预期的工程价值实现要求我们必须从合目的性维度评判工程合理性;工程所在的行业,乃至所在的国家、民族有关价值实现的主张要求我们必须从合规则性维度评判工程合理性;自然的永恒价值实现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合规律性维度评判工程合理性。

首先,基于工程建造者价值预期的工程合理性。当某一项工程活动存在不同的建造主体时,他们对该工程的合理性判断可能会存在分歧,特别是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造主体联合开发的工程中,一旦他们的价值预期不一致时,便会出现不同的价值预期与同一个工程价值实现相比对的情况,工程合理性就必然存在差别。二战期间,美国的“曼哈顿”工程可说明这一问题。众所周知,在“曼哈顿”工程之前,德国已经执行了“铀计划”,为了在战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一些美国科学家提议要先于德国造出原子弹。鉴于这一工程的特殊性,美国一开始便将此定为绝密计划。因此,在为“曼哈顿”工程工作的15万人当中,只有12个人知道全盘计划,大部分人都不知道他们是在从事原子弹的制造工作。在此背景下,该工程建造主体包括三类:美国政府、以奥本海默为首的科学家领导者以及许多参与的普通科学家。在该科学工程中,三类建造主体的价值取向各不相同:美国政府是为了获得战争的优势地位,抢占先机;以奥本海默为首的科学家领导者在该工程中的价值取向较为矛盾,一方面他们为了帮助美国政府实现目标——先于德国制造出原子弹,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愿意制造用来主动杀人的武器,比如美国决定在日本投放两颗原子弹的时候,奥本海默就是持反对意见的;而大多数不知情的普通科学家则是将此作为一项常规科学事业来做的,因此他们的价值取向和往常一样,是为了发现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本质。同样作为一项工程的建造者,但他们的不同的价值取向,确切地说,就是多样化的价值预期决定了对工程合理性的不同认知。

其次,基于工程管理者价值预期的工程合理性。工程管理者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工程共同体。虽然工程建造者们的价值取向各有不同,但行有行规,工程的成功开展,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在三峡工程大坝建造中和在三峡大坝边上建造一幢楼房,都会使用混凝土,但大坝和楼房中的混凝土成分的比例肯定会有所区别,混凝土的构成必须遵循水利工程和房地产工程建设的规范要求。也就是说,同一份混凝土用在楼房中是合理的,而用在大坝上则可能是不合理的,这是由不同工程共同体的内在范式所决定的。当然,政府作为一个综合管理者,不仅会着眼于一个行业、一个共同体,还会考虑到工程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经济、文化、政治、国际影响等因素,对工程合理性作出评判。

再次,基于工程影响区人群价值预期的工程合理性。任何一个工程都会有一些隐性相关主体——工程对所在地的生态产生持续影响所涉及的人群,他们与工程无直接关联,他们对于工程的合理性判断在大多数时间里都没有引起过关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对他们产生的影响开始显现,从他们的价值预期与工程的价值实现的比对中看工程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当然,在具体研究中,此类工程合理性需从历史的角度着手开展,以埃及的阿斯旺大坝为例,在大坝建设之前,建造者从大坝的直接价值实现来看,该工程具有合理性;大坝建成之后,埃及从工程行业规则以及国家管理规定出发,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该工程也具有合理性;但从大坝建成之后已历经的40多年历史的角度来看,除了大坝本身要考虑的混凝土、力、岩土等因素之外,在大坝的价值实现中,必须加入大坝对生物、农业、文化、环境、生态等方面的影响,考虑到该大坝对尼罗河流域的土壤、水质、生态等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该工程的合理性认识必然会有所变化。西方于上个世纪70年代兴起的反坝与拆坝运动,就是从历史的角度,对水利工程合理性判断发生变化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三峡工程在前评价和后评价方面都具有合理性,但隐形价值实现对合理性认识的影响,还需等待时间验证。

当以工程建造者的个体价值追求、价值预期为参考系的时候,通过对工程的价值实现的考察,我们得到的是合目的性维度的工程合理性;当以工程管理者所制定的工程规则为参考系的时候,通过对工程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价值实现的考察,我们得到的是合规则性的工程合理性;当以工程影响区人群的价值预期为参考系的时候,通过对工程的持续价值或永恒价值实现的考察,我们得到的是合规律性的工程合理性。工程的价值实现随着工程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工程的合理性也就会随之改变。这就意味着,工程具有相对合理性。因此,我们所需要考察的工程合理性非单一合理性,而是多层次的综合合理性——从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和合规律性三个维度考察的工程合理性。

二、工程的合目的性维度

一项工程建设可能有多种多样的价值预期: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态的等不同方面的考虑,其中有一些大型工程有多重目的的复合价值预期。我国古代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的价值预期是防洪灌溉;黄河小浪底工程虽然兼具清淤、防洪、泄洪和发电等功能,但其建设之初的主要价值预期是对三门峡工程在黄河治理中出现问题后进行的补救工程;这两个水利工程主要承载着的是建造者在经济方面的价值预期。而我国古代长城的建设则承载着抵御北方民族入侵的政治方面的价值预期。我国华北防护林工程的主要功能是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其承载着的无疑是生态方面的价值预期。此外,一些观光工程项目则必然承载着文化方面的价值预期。

当然,在工程建设中包含着个人价值预期或个人利益追求:部分科学工程是为了满足科学家的好奇心,探索世界的欲望。科学史上,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比如,第谷在丹麦国王腓特烈二世的帮助下,在丹麦与瑞典间的汶岛建设了“观天堡”工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大型天文台,共有四个观象台、一个图书馆、一个实验室和一个印刷厂,仪器配备齐全,共耗费了1吨多黄金。在当时,这一工程之所以能够得以建成,其中无疑承载着第谷和腓特烈二世对未知世界的探索的价值预期。不过,今天有的科学工程仅仅是在个人名利的驱动下进行的,许多人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研究的动力,就来源于其中承载的对获得诺贝尔奖的预期。

不过,仅凭工程的价值预期,无法对工程合理性作出判断。从工程的合目的性维度,将工程建设的原初目的与工程建成后的价值实现进行比对,是工程合理性研究的一条有效途径。也就是说,在合目的性的说明中,工程合理性可能得以显现。都江堰防洪灌溉的功能历经2000多年,至今依然运行良好,其经济方面的价值实现超出预期价值,因此,从合目的性维度看,该工程具有合理性。而长城所承载的抵御北方民族入侵的价值预期,在历史上北方民族的一再突破长城,入侵中原地区的事实面前,其价值实现与价值预期明显不相符合。从合目的性维度看,该工程不具备合理性。

大体上看,在工程建设中,建造者着眼于经济利益的,其价值预期大多以经济效益为考虑对象;致力于科研的,其价值预期大多涉及科学发现的意义;关注生态环境的,价值预期往往包含对环境改善、生态修复的期许;热心于政治的,则会谈及工程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甚至还会有如爱因斯坦建议科学家们建议造第一颗原子弹时,对整个世界前途的担忧。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工程往往不仅仅有单一的价值预期,同一项工程可能会承载多重价值预期。但不管是单一的价值预期,还是多重价值预期,以工程建造者的价值预期为参照系,对工程的价值实现进行考察时,工程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工程的合目的性。

三、工程的合规则性维度

自诞生以来,人类就一直在生产生活的实践中不断摸索改造自然的经验,其中部分久经检验的经验被以规则的形式被固化下来,工程规则也包含其中。当然,今天我们所研究的工程规则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具体行业制定的活动规则,主要指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办法以及技术标准等,是对工程建造活动起管理、规范、约束、指导作用的各种条文的总称。

目前,我国的工程规则主要有: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不同的部门,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2008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的项目概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实施目标等方面提出的评价要求。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执行;还有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等行业规范汇编。当然,具体的管理部门还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则。比如,2011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而且,随着科研、设计、施工、管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各级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还在不断进行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废止的工作。

工程规则是工程管理者对工程进行审查、立项、监督、检验的尺度。从工程评价的角度看,上述工程规则主要适用于工程评价的两个阶段:前评价与后评价。稍作梳理后,我们可以发现,从工程建设之前的项目建议开始,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等前评价环节都包含了管理者的价值预期——即要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工程,达到什么样的预期效果。而工程建成后的项目验收、后评价等则是将工程的价值实现与工程的价值预期进行比对的环节。在比对中,站在管理者角度的工程合理性得以显现。也就是说,工程合理性在此维度上表现为工程的合规则性。

四、工程的合规律性维度

目前,人们普遍认可的工程定义是:以某组设想的目标为依据,应用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通过一群人的有组织活动将某个(或某些)现有实体(自然的或人造的)转化为具有预期使用价值的人造产品过程。从工程的定义可知,工程建设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对自然的改变。那么,工程合理性也必然要牵涉工程对自然的改变正确与否的问题。而今天世界所呈现给我们的景象是自然界在规律的支配下,经过亿万年演化的结果。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得不承认,自然演化形成了我们的世界中许多神奇的和谐现象:完整的生物链、复杂的生物体、生机盎然的大自然。然而,同样不可否认,我们眼前的这个世界是不完美的:地震、海啸、洪水肆虐等自然灾害时而发生。因此,工程建设合理与否可从工程与自然的三种关系中表现出来:(1)当工程使得不完美的世界趋于和谐,即减轻自然灾害的破坏作用(我将之定义为工程与自然的协调状态)的时候,工程建设具有合理性;(2)当工程建设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我将之定义为工程与自然的冲突状态)的时候,工程建设不具有合理性;(3)当工程建设在减轻某一类自然灾害的破坏作用的同时,又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产生了次生灾害(我将之定义为工程与自然的矛盾状态)。此时,工程合理性问题最为复杂,不能简单下结论,需作综合考察。

毫无疑问,当工程与自然处于协调状态时,人们便倾向于支持工程建设;当工程与自然处于冲突状态时,人们便倾向于反对工程建设。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合理性问题都属于工程与自然的矛盾状态。工程与自然之间的矛盾问题如何处理,是判断工程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问题的解决,工程建造者会从合目的性维度对工程合理性进行分析,工程管理者则从合规则性维度对工程合理性作出判断。然而,另一个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人群——工程影响区的人群,也会对工程合理性作出他们的判断。

不过,工程影响区人群的利益,是在工程合理性评价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因素。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在工程建设中,他们没有话语权。无论是工程建设之前的可行性研究环节,还是工程建成后评价环节中,都没有工程影响区人群的声音;第二,工程影响区的人群与工程大多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工程建设不需要他们投资,建成后直接受益者也不是他们),这导致他们对工程不太关心;第三,工程对他们的影响大多是隐性的,可能要经过许多年才会显现(比如,生物链的破坏、环境污染等)。基于以上三点原因,工程影响区人群对于工程合理性的看法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关注。

然而,一旦工程影响区的人群意识到自己与工程利益相关时,他们便会和工程建造者、管理者们一样,对工程建设表达他们的价值预期。当然,每一个生活在工程影响区的人对于工程的最高价值预期都必然是工程对自然的改变是正确的——使自然更加和谐,最低价值预期是工程与自然处于矛盾状态,且工程对自然的改进作用大于破坏作用。在此情况下,价值预期与价值实现之间的比较,要求工程合理性内在地蕴含着工程的合规律性。事实上,工程的合规律性并非仅仅是工程影响区人群的价值追求,它同时也是工程建造者和管理者的共同追求。但由于工程建造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对于工程合目的性的追求更为强烈(与对合规律性的追求相对而言),至少会因为受到利益的影响而导致对合理性的判断出现偏差。工程管理者对于合规则性的追求也会因为行政体制等原因而出现同类情况。因此,工程影响区人群对工程的合规律性的追求是单一的,更具代表性。所以,本文仅以工程影响区人群的价值预期和价值实现之间的比较作为工程合理性的研究对象。

不过,工程对自然改变结果的好与坏并非由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工程建设是否与自然界所固有的规律性相符合。也就是说,当工程建设尊重自然规律时,工程与自然趋向于协调状态;当工程建设不尊重自然规律时,工程与自然则趋向于冲突状态。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工程建设中,人们利用规律改变自然的时候,常常会因为对规律认识不足,而导致工程与自然处于矛盾状态。此时,工程影响区人群的预期价值难以实现,或实现时伴随着灾害的发生。当然,矛盾状态的形成还可能是人类有意而为之——人类在与自然博弈的时候,为了换取自身利益,而牺牲部分自然的和谐。总之,不管工程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哪一种状态,都离不开规律的作用。因此,工程合理性在此维度表现为工程的合规律性。

五、对工程合理性的综合考量

以上论述表明,工程涉及人的行动、人造物和自然三个方面,因此工程合理性表现为包含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规律性三者的总体合理性。对三个方面的综合考察,方可充分展示工程合理性的总体面貌。

(一)工程合理性的模糊性与清晰性

工程的合目的性由于建造者价值预期的多样性而难以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对合目的性的考察颇具模糊性;由于工程之前的设计环节与工程之后的验收环节在工程投入、对环境的影响、建成后的经济收益等都进行了定量的分析。因此,对工程的合规则性的考察较之于合目的性而言,由于容易进行定量,而表现出明晰性特征;而工程的合规律性大多作定性的研究(即工程建设遵循了规律或违背了规律),难以作定量研究。

(二)工程合理性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合目的性将不同的人的价值预期和价值实现作为研究对象,因而以此为基础得出的工程合理性必然是主观合理性,或者说是相对合理性;合规则性对工程管理者的价值预期通过与规则相比较而得出工程合理与否的结论,虽然规则的内容仍然是主观的(因为规则归根结底还是由人制定的),但与合目的性相比还是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最起码规则的形式是客观的(用客观的形式将内容固定下来的做法本身就有客观的内涵);当然,合规律性是以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为参照系,对价值预期进行比对,因而以此为基础的合理性为客观合理性。总体上看,从主观向客观发展的道路上,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规律性呈逐层上升的态势。

(三)局部合理性与总体合理性

虽然,工程的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规律性等局部合理性在主观性与客观性方面有所不同,但三者在工程的总体合理性中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对工程合理性的总体评价上,三个局部合理性无优劣之分,只有立场之别。站在建造者、管理者、影响区人群不同的立场上,三者对工程合理性的判断可能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结论必然有误。

局部合理性可以通过一定的指标设定,对合理性进行量化研究,从而形成总体合理性(由于指标设定较为复杂,笔者将另行文研究)。此处,让我们将局部合理性简化为合理(记为+)和不合理(记为-)两种状态,那么,局部合理性表达为:合目的性(A+,A-)、合规则性(B+,B-)、合规律性(C+,C-)。某一局部合理性为正(+),并不意味着其他局部合理性也为正(+)。因此,局部合理性不能决定工程的总体合理性,但可为总体合理性作出贡献。也就是说,从合目的性的维度看,某工程是合理的(A+),并不表明该工程建设一定可行。因为合目的性可能只表明有利可图,但如果另外两个局部同时为不合理状态(B-,C-),那么,该工程既违反规则,又违背规律,其总体合理性就可能为负(-)。其他状态,以此可类推。当三个维度状态一致时,工程合理性达到最高。也可以说,工程的总体合理性是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和合规律性三个局部合理性之和。

需要说明的是,对合目的性的追求达到极致,此局部合理性就演变成了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由于被抽象掉了一切人性的因素,工程建造者的一切行动都只遵循理性人的选择策略;对合规则性的追求达到极致时,一切建设活动都将只是如机械般的进行;而对合规律性的追求达到极致时,工程合理性就变成了科学合理性的追求。而对部分合理性追求的适度降低,可能会有利于总体合理性的上升。比如,让渡合目的性的部分价值追求,可能会有效提升合规则性和合规律性的价值实现,从而导致综合合理性的提升。我们所追求的工程合理性是总体合理性。

(责任编辑:肖志珂)

科学技术的哲学理解

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4B1951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编号:2014SJD196)资助。

作者简介:赵煦,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B0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6)01-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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