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被处罚员工有权说“不”
吴律师:
我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擅自离岗,无论时间长短,均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章制度既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没有公示过。一周前,因我上班前未吃早点,一个多小时后,感到非常饥饿,遂悄悄外出购买一些点心,准备回到机台食用。谁知,恰恰被前来巡查的副总“人赃俱获”。于是,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决定将我解聘,虽然我以自己从未见到相应规定、公司也没有向我做出过说明或告知为由辩解,甚至哀求公司手下留情,可公司在无法证明我是明知故犯的情况下,就是固执己见。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回欣茹
回欣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同时满足“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正因为公司的对应规章制度,既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没有向员工公示过,即明显与之相违,决定了其从一开始起,便对全体员工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你自然也就有权说“不”。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在公司固执己见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以你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李倩、颜东岳、周玉文、颜梅生、廖春梅、李德勇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