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6-02-02 00:57李梦蝶
法制博览 2016年22期
关键词:审判制度

李梦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问题研究*

李梦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为激励创新,提高国家创新竞争软实力,进一步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我国在北京、广州、上海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本文结合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审判及试点经验,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制度、内部机构等进行初步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制度;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技术调查官

我们目前处在一个新商业环境下的创新时代,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创新与科技的竞争,而激励创新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法治环境。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底,北京、广州、上海作为试点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实际运行中探索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制度。截至2015年8月20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计10795件,审结4160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会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更加专业化和效率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1.依法治国的推进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体现出法治将会挑起我国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举措。作为司法改革的探索者与先行者,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法官员额制”,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会使得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权威性。

2.知识产权审判的新发展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88583件,比上年增长1.33%;民事二审案件11957件,比上年增长24.80%;行政一审案件增长到近2886件;刑事一审案件则增长到9212件。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急剧增加,传统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已经无法适应如此大量且地域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已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的当然要求。

3.知识产权案件较高的专业性要求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案件涉及最新、最复杂的前沿科技问题,特别是专利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官对相关的技术有所认知。然而,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大多很难具备工科背景,且各地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水平不一,对同一案件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常会出现同一案件因为在不同法院审理产生完全不同的审理结果的现象。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实体审理,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

(二)可行性分析

1.法制基础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已经具备相当的法制基础。首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传统三大法为主干,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构成,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完善。其次,我国具备基本健全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专利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最后,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设立和运行良好的经验可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提供借鉴,比如专门法院打破了依据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管辖的模式,而是综合考虑自身审判业务和地域的特点。

2.“三合一”模式经验及试点经验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历经1993年始从传统民事庭分离出来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09年全国部分法院进行“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改革,到目前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的重视可见一斑。至今,北京、广州、上海试点知识产权法院已建立逾一年,在具体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制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年内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918件,结案3250件,全院18名主审法官人均审理400多件。“三合一”模式经验和试点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这表明,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可行的,并且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良序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应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大局,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知识产权法院遵照“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但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运行机制,仍待进一步完善。

(一)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关系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首先需厘清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关系。已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四大特点,一是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二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管辖,三是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各有侧重,四是跨区域管辖。试点知识产权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相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技术类案件一审案件,而作为上诉法院时则受理非技术类案件,例如审理对于一审著作权、商标等侵权纠纷裁判不服而上诉的案件。这主要是因为专利类侵权案件往往与最新的科技成果直接相关,对技术进步的影响较大,需要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法官审理,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有人大代表提议增设知识产权法院点,以保证各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对增设知识产权法院操之过急,应由试点法院率先进行探索,循序渐进。三年试点结束后,可以根据试点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情况在有条件的省市增设知识产权法院,但应探索实行跨行政区域的错位管辖。

(二)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的纠纷是最新、最前沿的问题,因此普通法院的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捉襟见肘,裁判失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面临的最大两个问题,一是裁判标准不一,二是地方保护主义。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不能同意,普通法院法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是一方面,对本地企业的保护更是重要的一方面。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众多,分布地域广阔,且没有统一的上诉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尤其是专利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标准未能统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对所有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的关于专利侵权的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我国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在我国构建知识产权法院,则必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制度。在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设立后,笔者建议,我国不宜对法院已有的审级制度进行大幅度调整。三年试点阶段结束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辖区内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除深圳市外广东省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而全国其他地区已增设知识产权法院的,由知识产权法院享有一审管辖权。对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裁决结果不服的,上诉到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二审,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享有终审管辖权。

2.权利效力审查

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下,如若当事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提出知识产权无效抗辩,则要进入前置审查阶段,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专利、商标确权行政与司法审判职权分离的模式大大拖延了诉讼周期,减低诉讼效率。美国知识产权审判讼制度打破了传统的确切审查模式,一方面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享有管辖权,并且有权对专利的效力作出裁定;另一方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管辖专利申请人和相关第三人不服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而提出上诉的案件。我国可借鉴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但应予以本土化考虑。可以赋予审理专利、商标无效诉讼的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变更权,无需再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四)内部机构设置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在内部机构设置上,按照精简机构、提升效能的原则,减少管理的层级,以改善法院管理效率较低的运作模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知识产权的类别设立三个审判庭,即著作权审判庭、专利审判庭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此外还设有立案庭、综合办公室、技术调查室和司法警察支队。其中,技术调查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并规定了技术调查官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及承担的责任,技术调查官所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时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在对技术调查官的遴选和管理上未有规定,笔者认为,技术调查官可吸收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员,但对引进技术调查官应有严格的规定,如规定担任技术调查官必须具5年以上工作经验等。

三、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为实现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我国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对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如何设立,如何解决试点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仍然有待后期的调研加以完善。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征途上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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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047-03

作者简介:李梦蝶,女,汉族,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2015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研究生实践创新课题“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以制度本土化为视角”(项目编号:2015S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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