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碧琪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段碧琪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由最初用“礼”的形式来规范,后渐将“礼”,“法”结合,历经千年而不衰,形成了我国独有的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原则;婚姻成立;婚姻禁止;婚姻解除
我国自古便是礼仪之邦,人们不管做什么事,都要遵循礼仪,何况是人生之大事—结婚,所讲求的礼仪程序更是严密和繁琐。下面就从中国古代结婚﹑离婚的原则﹑成立﹑禁止﹑解除这四个方面对其法律制度进行初探。
一、结婚之原则
《礼记·婚义》云:“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也。”这句话清晰明白地道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真谛:其一,婚姻是两个家族的事,而非个人之事。其二,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正因如此,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诸多原则限制。以下是结婚的原则,也是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我国自古婚姻大事,皆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想要缔结婚姻,其一必须要有主婚人,其二必须要有媒人。主婚人即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尊长,只有经他们做主,男女才可进行婚配。
第二,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人们之间不许结婚。《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可见,自周始同姓不婚便已确立。
第三,一夫一妻(多妾)。我国古代夫妻间实行一夫一妻制,实质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我国古代其实是有一定地位﹑身份﹑财富的人才可拥有的特权,普通百姓大多时候只能是一夫一妻不许多妾,只有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娶妾,如《大明律·卷六·户婚·婚姻·妻妾失序》明令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取妾,违者,笞四十。”
二、结婚之条件
我们现在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有两个,一是到达法定结婚年龄,二是进行婚姻登记。古代的婚姻成立的条件,即为形式要件,大致是以下几点:
第一,年龄适婚。我国古代历代王朝,或是法律规定,或是社会主流主张,皆有其不同的结婚年龄,除西周时规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男女结婚较晚,其余整体呈早龄之势。
第二,要有婚书。我国古代婚姻主要以聘娶婚为主,“所谓聘娶婚,是指男家用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娶婚的礼制自西周确立,自汉唐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而聘娶婚的其中一个内容便是要有“三书”,统称为“婚书”。
第三,历经六礼。聘娶婚的成立,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婚书之外,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即要完成六礼的仪式。
三、婚姻之禁止
古代的中国结婚条件﹑程序繁琐,婚姻的禁止条件也不少。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同姓禁婚。同一宗族,同一姓氏的两人不能结婚。
第二,良贱禁婚。中国古代社会等级森严,一般将人分为贵族,官僚和平民,平民又分为良民和贱民。良民即是平民,又称齐民,是指士农工商四民,这四种人享有等齐的法律地位。贱民则是指那些没有人身﹑政治﹑财产等权利,户籍被编入另册的人,比如奴婢﹑仆人﹑杂户﹑乐户等人。这两者之间禁止结婚。
第三,禁娶逃亡妇女。逃亡女指的是因犯了某种罪而被关押但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其逃逸的妇女。这种女子一般在逃亡之后,多半隐姓埋名生活,夫家一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第四,监临官禁娶监临女。《唐律·第十四卷·户婚·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宋刑统·第十四卷·户婚律·监临婚娶》皆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大致意思就是禁止地方官娶本辖区的百姓。这是为了防止利用职务之便强抢民女的一条政策。以后的元明清也均作出的大致相同甚至一致的规定。
四、婚姻之解除
既然有结婚﹑婚姻禁止,自然也有婚姻的解除。但在古代那个男女不平等、妇女地位低下的时代,并不是男女双方都有解除婚姻的权力,大部分情况下,解除婚姻的权利由男方掌控,女方只能被迫接受。关于古代婚姻的解除,大致也有以下几种:
第一,休妻。这是古代主流的婚姻解除方式,有关“休妻”的合法条件大致有七条,我们一般称其为“七出”。但有以下三种情况,丈夫则不能休妻,即“三不去”:(1)“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者,不能休;(2)“与更三年丧,不去”,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不能休;(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妻子不能休。
第二,和离。意思是如果夫妻二人感情不和谐可协议离婚,法律不会追究。
第三,义绝。义绝是我国古代特有的官府强制离婚制度,意思是若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打﹑伤害﹑杀人﹑奸淫等罪时,官方便认定夫妻情义已断而强制其双方离婚。义绝的条件一旦出现,当事人必须离婚,否则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非常的严格,特别是有关女子方面的规定。所以,研究古代的婚姻制度,有利于建设当代的民主与政治,有利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
[参考文献]
[1]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2]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中图分类号:K207;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24-01
作者简介:段碧琪(1993-),女,汉族,陕西宝鸡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