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连松 韩 帅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浅谈犯罪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包连松韩帅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摘要: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场所和人、事、物所进行的现场调查、勘验检查和现场记录等项侦查活动,是一项紧急的、综合性侦查措施,是侦查人员依法从现场收集、研究犯罪信息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勘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第一关,只有迈进了这一关,侦查破案才能够顺利进行。本文通过对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常见问题的整理归纳,提出了一些解决浅显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现场勘查;问题;对策
一、当前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的理念滞后
1.现场人员的犯罪现场保护理念薄弱
犯罪现场的保护是做好现场勘查的前提,大多数的现场人员都有犯罪现场保护的意识和理念,但也存在少数人员的现场保护理念很薄弱。在传统理念中,现场保护人员一般只注重对现场的痕迹物品的保护,使它们免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破坏;而现场勘查人员自我保护理念是很缺乏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危险化,犯罪现场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加,现场勘查人员的自我保护理念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一些火灾、爆炸案件中,有可能提取检验有毒有害的痕迹物品、使用各种化学试剂或者进行排爆等,这就对现场勘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2.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现行的勘查体制规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勘验、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等工作,而侦查人员一般只参加外围的现场保护及现场访问等工作。技术人员往往只参加了现场勘查工作的前期阶段,现场的实地勘验检查结束后一般不会参与后期的侦查工作,长期以往会使技术人员缺乏侦查意识,对犯罪现场的一些“半成品信息”视而不见。而侦查人员对于前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关于现场的资料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只是了解一下现场勘验的单一零散信息,对于犯罪现场的整体状态并没有一个宏观的把握,还是非常局限的接受技术人员“吐”出来的“食物”,缺乏对各种痕迹信息所反映的深层原因的认识。这种脱节式的侦查模式会导致技术员和侦查员在信息上不对称、沟通不到位,双方人员互相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共享,势必会影响侦查办案。
(二)技术设备不能与时俱进
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而刑事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相应的硬件设施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但是由于资金投入等原因,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有些地区的基层单位由于经费原因,使得技术装备较为陈旧,再加上一些领导对刑事技术工作有“过时感”,更加使得刑事技术部门揭不开锅。“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技术人员就算业务素质再过硬,若没有相应的装备作支撑,也会对现场的证据望尘莫及,进而严重的制约了现场勘查工作。
(三)制度的问题
1.法律规范滞后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这是现场勘查主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执行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是在2005年修改后颁布实施的,虽然新的检查规则完善更新了现场勘查的诸多内容,能够有效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和效率,对侦破案件具有非常最大的帮助,但两者的立法精神不同步使得具体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变得模棱两可,甚至出现混乱的现象。
2.物证管理制度不成体系
我国关于物证管理制度的法律不健全,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等部分相关司法解释中碎片试的分布着为数不多的证据规则。公安部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物证保管技术规范,只是在《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有规范的现场痕迹物证保管室,使用面积不小于20M2”,这一规定对物证保管室内部设施设备等没有做具体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技术人员对于物证保管的理念和方法绝大多数来源于原则性规定和经验是的操作,缺乏对物证的有效管理。这些因素会大大降低物证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使物证失去证据能力和价值,进而影响后续的侦查破案。
3.现场勘查人员的队伍建设不完善
刑事技术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基层民警的深度认可,其原因跟现场勘查队伍建设有直接的关系。据统计,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年人均勘查现场200多起,有的基层法医每年要检验150多具尸体。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刑警学院1982年以来倍养的6000多名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中,已经有70%的人脱离了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岗位。而据公安部统计分析,每年每名民警勘查100个现场为最佳,但是各地区能达到这个标准的公安机关几乎是微乎其微。现场勘查人员总数量的明显不足,使得每名勘查人员的工作任务量加大,有些现场只能够由“勘一勘”变成走马观花的去“看一看”,这种工作模式必将影响现场勘查的质量,进而大大降低了破案率。另一方面,对于技术人员的待遇保障也是形同虚设,只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并没有落到实处。各地区都有关于技术人员待遇问题的相关文件,规定了岗位贴补,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职级等问题,但是能否执行落实却是扑朔迷离,使得许多想一心为现场勘查工作付出的人员压力过大、心灰意冷,不得不选择调离,造成队伍不稳、人心涣散。
二、现场勘查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勘查人员业务素质
1.加强现场物证保护意识,树立双向保护理念
对勘查人员现场保护意识的加强不仅有助于现场证据的提取、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更有助于民警的自身保护,体现出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和现场勘查的程序规定来进行实地的勘查,不能以个人的想法为规则;第二无论案件大小,都要积极对待,不能认为有些小的案件现场就可以敷衍了事,要坚持“集中精力破大案,坚持不懈破小案”的理念;第三提高自身安全保护的意识,进入现场前的准备工作要扎实,勘查中的保护要领需牢记,结束后受到污染的衣物和器材要消毒或销毁。
2.提高现场勘查技能和协作,加强证据意识
犯罪现场虽然可能在类型上相似或者一致,但都是独一无二的,这就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对每一个现场都要认真细致的观察分析,所以提高业务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具体的现场勘查技能,如各种痕迹物证的采集提取等,需要有各种科学知识做支撑,更需要积累在工作中发现的“半成品”经验和生活常识。侦查员与技术员之间做到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才能保障整个现场勘查工作有始有终。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2013年经修改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口供的作用力逐渐减弱、将其他形式证据的影响力加强,这更加体现出现场痕迹物证的重要性,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对宏观的证据需要加以细致规范的勘验,对微量物证等信息更要加强发现和提取,寻找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能够发现证实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或无罪的证据。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人员、优化设备
现场勘查是由人通过技术装备来完成,所以要让“现场说话”就必须保障人员和优化设备。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现场勘查人员的福利待遇、稳定勘查队伍,更新技术设备、科技强警。在编制上增加人员数量、在晋升提拔上向技术人员倾斜、在技术岗位贴补上给予充分的保障,这样才能使技术人员安心踏实工作,减少“心驰他乡”的非分之想。技术设备的更新有助于解除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发挥技术水平,以保障现场勘查工作有序运转。
(三)完善物证管理规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得证据的发现、提取、保管必须要有规范性。各地区基层单位往往只注重发现和提取物证,而忽略了对物证的保管,所以完善物证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物证的管理应该从收集就开始,技术人员要证明物证采集的合法性、效力性,在采集、包装的方法上必须规范,在记录上必须细致全面无误。各地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要求的建立规范的物证管理中心,建立物证专人专管制度,并完善交接手续,时刻掌握物证的状态,确保物证来去的清晰。
[参考文献]
[1]沙贵君.浅析犯罪现场勘查构成、犯罪现场勘查和侦查模式的选择[J].云南警察学报,1997(3).
[2]蒋健.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现场勘查规范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3]郑岩.论现场勘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43.
[4]彭文.建立和完善现场勘查工作机制[J].中国刑事警察,2006(5).
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84-02
作者简介:包连松(1989-),男,汉族,辽宁盖州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方向研究生;韩帅(1985-),男,汉族,山西长治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方向研究生。